标题: 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
性别:男-离线 蜀中咖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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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5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广东东莞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一做法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对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解释称,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但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

伤害致死的命案与受贿案是有本质上的不同,受贿人可以积极退赃来减轻刑罚,但是命案是不能用钱来说话的,这 点相信广大民众都懂,但是奇怪的是法院的陈副院长却不懂。
我们就陈副院长说法以及案件判决,
可以归纳下面分析:
(1)真的是不懂所谓“依法规定”,造成误解而导致了如此荒唐的误判。
(2) 人为故意歧义“依法规定”,以达到某些不敢公开、不敢见阳光的目的。
(3)这桩命案 判决,是否有猫腻嫌疑。
(4)地方法院如此“大胆”判案,为何一点顾虑都没有?为什么当地的政法 委、人大、党委及上一级法院都如此保持沉默?



   律师称东莞法院赔钱减刑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和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罗江民律师均认为,广东东莞法院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问:《刑法》规定了从轻、减轻的具体情节,但民事赔偿并不在列,这是不是说广东东莞的做法违法?

  田文昌:不能说法院的做法有问题,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在一个大的背景是,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慎杀、少杀是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在法的规定范围内,减少死刑是正常做法。

  罗江民:抢劫致人死亡,《刑法》判刑很重,最高可判死刑。但从证据方面,如果证据很充分,判死刑,没问题。如果证据单薄,有时可能判个死缓、无期。现在的大环境是,慎用死刑,尽量少杀。这个抢劫杀人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赔偿一些财产给被害人,法院可以判轻一点,这是允许的。

  问:那会不会给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容易逃脱法律制裁?

  田文昌:至于花钱不花钱的事,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冲突是有利的。法律如果能缓解冲突,达到尽可能恢复心理平衡这个目的,那为什么要杀呢?两者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关系。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命。不能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这个事情。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法院这么做也必须的。

  罗江民:这么做,社会可能不大理解。这就需要多些这方面的宣传,不是杀人就必须偿命。但社会也不要因此认为,花钱就可以买命,这种可能性不大。有些受害人反而想多赔一点,不一定要把被告判死刑。判了死刑,死者的命还是救不回来的。

  问:现在很多网友对此似乎不理解,反对的声音比较强烈。

  田文昌:东莞法院的做法是符合趋势的,在慎重杀人这方面也具备积极意义,社会的潮流也是尊重人的生命。

  罗江民:法学界、律师界多数声音建议取消死刑。我的观点是,被告判了死刑,也救不活死者。另外,从国外经验来看,取消死刑,犯罪率并没有升高。关键是,一旦发现犯罪,公安部门就能把嫌疑人捉拿归案,让他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毕远)

你看,善后做的够快吧!

[ 本帖最后由 蜀中咖哩 于 2007-1-31 12: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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