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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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

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01:53 东方网 (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了解到,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前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就此向记者作答。

  赔了5万元获轻判死缓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

  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减少犯罪危害性可减刑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副院长否认这一说法。他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

  赔钱可以减刑,那么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吗?陈斯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像被告人王×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

我考!这以后在中国杀人然后赔钱就可以买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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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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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3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照此发展下去,有钱人没事就可以杀几个人玩,交钱就能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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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本文有自相矛盾的嫌疑~

引用: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天晓得,抢劫难道能算非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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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乾隆圣世“议罪银”再现“圣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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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5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广东东莞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一做法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对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解释称,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但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

伤害致死的命案与受贿案是有本质上的不同,受贿人可以积极退赃来减轻刑罚,但是命案是不能用钱来说话的,这 点相信广大民众都懂,但是奇怪的是法院的陈副院长却不懂。
我们就陈副院长说法以及案件判决,
可以归纳下面分析:
(1)真的是不懂所谓“依法规定”,造成误解而导致了如此荒唐的误判。
(2) 人为故意歧义“依法规定”,以达到某些不敢公开、不敢见阳光的目的。
(3)这桩命案 判决,是否有猫腻嫌疑。
(4)地方法院如此“大胆”判案,为何一点顾虑都没有?为什么当地的政法 委、人大、党委及上一级法院都如此保持沉默?



   律师称东莞法院赔钱减刑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和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罗江民律师均认为,广东东莞法院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问:《刑法》规定了从轻、减轻的具体情节,但民事赔偿并不在列,这是不是说广东东莞的做法违法?

  田文昌:不能说法院的做法有问题,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在一个大的背景是,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慎杀、少杀是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在法的规定范围内,减少死刑是正常做法。

  罗江民:抢劫致人死亡,《刑法》判刑很重,最高可判死刑。但从证据方面,如果证据很充分,判死刑,没问题。如果证据单薄,有时可能判个死缓、无期。现在的大环境是,慎用死刑,尽量少杀。这个抢劫杀人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赔偿一些财产给被害人,法院可以判轻一点,这是允许的。

  问:那会不会给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容易逃脱法律制裁?

  田文昌:至于花钱不花钱的事,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冲突是有利的。法律如果能缓解冲突,达到尽可能恢复心理平衡这个目的,那为什么要杀呢?两者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关系。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命。不能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这个事情。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法院这么做也必须的。

  罗江民:这么做,社会可能不大理解。这就需要多些这方面的宣传,不是杀人就必须偿命。但社会也不要因此认为,花钱就可以买命,这种可能性不大。有些受害人反而想多赔一点,不一定要把被告判死刑。判了死刑,死者的命还是救不回来的。

  问:现在很多网友对此似乎不理解,反对的声音比较强烈。

  田文昌:东莞法院的做法是符合趋势的,在慎重杀人这方面也具备积极意义,社会的潮流也是尊重人的生命。

  罗江民:法学界、律师界多数声音建议取消死刑。我的观点是,被告判了死刑,也救不活死者。另外,从国外经验来看,取消死刑,犯罪率并没有升高。关键是,一旦发现犯罪,公安部门就能把嫌疑人捉拿归案,让他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毕远)

你看,善后做的够快吧!

[ 本帖最后由 蜀中咖哩 于 2007-1-31 12: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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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3: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一件事情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不是靠一家之言,而是要让后人评说的~

少杀,慎杀,确实是符合人本主义法律精神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通过赔偿得到减刑"的理由~罪犯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是天经地义的,而现在看来,似乎成了对受害人的"恩赐"?

中国人似乎很擅长"拿来","从国外经验来看,取消死刑,犯罪率并没有升高",的的如是,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有没有说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纵火与爆炸,抢劫"这些伤害人身的重罪,可以通过赔偿,来减轻刑期的?~拿来是容易的,而把满足一己私利的东西"拿来",恐怕是更加容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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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居然还能花钱买命?
而且5万就把命买回来了,人命也未免太贱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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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什么事儿都能变个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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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7: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某以为有时侯还是要一些“中国特色”的。

QUOTE:
原帖由 83099970 于 2007-1-31 14:06 发表
在中国什么事儿都能变个样儿。。。。。

也反映了中国人“融合”别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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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8: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靠,东莞那里真TM是个无法无天的城市了, 谁还敢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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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9: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其实这样做法从纯粹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要照这文所说直接取消死刑还更直接!但是我想这里面肯定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默契,也就是说原告方的行为(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造成了法院给被告减刑先决条件,如果原告方坚决不要这5万,那法院又怎能有理由为被告减刑呢!呵呵,其实说穿了无非是给了死人一个价格,如果原告方认同,那么被告就得到和这5万块前等值甚至超值的回报,哈哈,写到这里,忽然感觉怎么在法律范畴内也充满了商业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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