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青岛“天价虾”再现!368一斤的龙虾真的贵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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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23: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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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下第一水货 于 2017-8-1 16:46 发表
某日和几个同事一起到九华山游玩。
我在前面,问小卖部老板:矿泉水多少钱一瓶?对方说2块,我买了几瓶。几个同事一人一瓶。有个掉队的同事就没给他买。
过了会,这个掉队的同事也在这个小卖部买了一瓶水赶过来,对我们说:这里的水真贵,我们一看,和我们刚才买的水品牌一样,问他多少钱?她说5块。
原来,他是来到小卖部老板那里,先把水打开,再问的价钱。我们是先问的价钱,再决定买几瓶。

关键在于细节,按现在的说法,店家拿了单子来给顾客签字的时候,顾客才知道是300多一斤,而这时那只虾已经给店家弄死了。顶楼链接里也是酱紫说的:

“7月26日晚,网友@魏有型- 发微博称,在青岛遇到“海鲜黑店”,“是被出租车司机骗到饭店吃饭,路上说大龙虾怎么怎么好,也不贵,70块钱一斤,到店点了后最后付款告知368一斤。对方怕我们打物价局电话说是让在他们预留的一个结算单上面签字,围过来了两个人。这时候为了不生事,签字结账赶紧走人。”
.......
李先生:“两个服务员过来了,过来了以后说,麻烦你把这个单子给这上面签个字,我说这个为啥还要签字,他说确认做不做,我说行然后签了,签了以后,看上面是368元,当时已经点了,龙虾也死了,咱外地人到那了也不好给人家说啥。””

而且原帖里的对话截图也很清楚,店家亟不可待地赶紧把龙虾弄死,“生米做成熟饭”先。客人遇到这种情况,赶紧先脱身是自然而然的。再说,当时若争执起来,官家会管吗,之前不是有先例的嘛,连110都不管,推给物价局。可这事其实不是物价局的事,欺诈本质上属于诈骗,呵呵。

可见,此事根本就不是“368元一斤贵不贵”的问题,而是客户点菜的时候是否被告知龙虾价格的问题。“有关部门”的结论里刻意歪曲事情的焦点,也就是在歪曲事实。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7-8-1 23: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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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23: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其次,这个签字环节本身也够奇葩,

签字的意义是什么?一般的理解是“不签字买卖就不成立”。但当时的情况,按顾客的说法是:

“不会做,那为什么会直接虾捞出来烫死才上称重?为什么不捞出来直接上称告知价格呢?”

显然存在这以虾已经被烫死的既成事实来威逼顾客的情形。所以,这样的签字是店家欲盖弥彰的套路,而不是客户选择是否成交的机会。

至于顾客要求5倍赔偿,《消法》规定的欺诈赔偿貌似是3倍吧。那样的话,连价款本身就是4倍了。具体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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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09: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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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8-2 08:56 发表

跟上次吃長腳蟹的道理一樣嘛
單價有在菜單上,沒缺斤少兩就行

顧客知不知道總價這個商家沒辦法保證,商家只有保證告知單價的義務

如果不知道總價點菜就可以拒付,那去餐廳吃甚麼原則上都可以不用給錢

貌似消法上的规定是:商家有告知的义务,顾客有知道的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是权利偏向顾客一方的。商家“必须”保證告知單價的義務。

但本案中,按顾客的说法,直到被让签协议的时候才知道368元的单价,而此时虾已经被烫死了,如果你作为当事人,对方拿着已经烫死的虾要你签字,你是啥感觉?你拒绝签字吗?那样的话这将近1000元的虾怎么办?

注意这个关键环节:签字之前店家已经(赶紧)把虾给烫死了,并且是“保证”让顾客看到了虾已经被烫死了。

反之,如果店家是在签字之后才烫死了虾,这个环节就没毛病了。

所以,这种所谓的“签字确认”就是欲盖弥彰。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7-8-2 10: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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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0: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个截图里已经表示得很清楚了:

https://p2.ssl.cdn.btime.com/t016a6627c6e1b16caa.jpg?size=440x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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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0: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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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8-2 10:13 发表

顧客的說法顯然有點閃爍,店裡菜單,海鮮池上究竟有沒有標注368呢?

事後調查人員證實了:有
如果菜單上有寫,顧客自己沒看也能成立的話,那這就有意思了,
反正我一進門菜單我都不看,牆上要有寫我就把眼捂上,高 ...

1、当时是否“先”给顾客看了菜单,现在是存疑的。

2、即使是先给顾客了菜单,也不能就此认定店家已经向顾客“告知”了价格。

本案的要点是,虾被烫死时顾客还不知道价格。

实际上这是个诚信问题,如果一方缺乏诚信,根本就没有啥交易措施是完全保险的。

反之,店家有诚信,根本就没必要搞神马签字。只要一个稍有经验的店员,看一下顾客的神情就能知道顾客是否已经明白了价格,还说神马“你不签字厨师是不会做的”,装神马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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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0: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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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7-8-2 10:38 发表
按青岛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价钱放在菜旁边,眼神正常的都能看得见,签字是个很好的做法,法律上不认神情,签字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人家顾客已经说了“不会做,那为什么会直接虾捞出来烫死才上称重?为什么不捞出来直接上称告知价格呢?”,就不用再去扯什么“青岛一般的做法”了。

其实这之中我们还忽视了一层意思,“假如”顾客当时已经知道了368的价格,但人家当时可以点一只一斤左右的龙虾,结果店家把一只2.6斤的虾“直接虾捞出来烫死才上称重”。很多读者已经嘲讽这个“先烫死再称重”的奇葩流程了。

谁吃海鲜遇到过“先烫死再称重”的操作流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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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1: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任何一个交易都少不了两个要素,一是双方意思表示明确(意愿),二是有必要的信用。

本案里,顾客还不知道总价是900多元的时候,虾就被烫死了,所以顾客自主表达意愿的权利是被侵犯了。(因此,顾客事先是否知道368的单价已经不是关键了)。

信用也是必须的,即使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现金交易。黑帮之间的现金毒品交易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但即使这样的交易也必须有信用作为保障。买方不可能事先仔细验证每一毫克的货物,卖方也不可能事先查验每一张钞票的真伪甚至币值。这些只能是信用来保证。

就是买个冰棍这样的小买卖,也是需要信用的。买主把钱递给小贩,小贩却正在跟其他人说话,然后又不能确定自己手上的钱是否买主刚刚交给TA的,这样的情况偶有发生,这个时候对小贩就是个考验了,小本生意不能吃亏,但一旦争执起来TA的声誉要大受影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TA的生意也就别做了。买方也是一样,一个声名狼藉的牛二谁会跟他做交易。

因此,就需要采取一些欺骗手段,如在超市里掉包价签,或者吃饭时逃单。

有的地方,社会信用程度很高,比如西藏,当地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之高据说外来人都不太适应。也有的地方社会的信用程度很低。但再低信用的地方,都必须维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必须的信用,否则体系就不能维持了。

某些交易不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使是吃个现炒的菜,也不能现货。这时可以做手脚的机会就多了。如果遇到信用差的人,就难免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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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1: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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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灰炎陽 于 2017-8-2 11:03 发表

那隻2.6斤的龍蝦顯然是顧客自己點的,如果顧客點的是另一頭龍蝦,那不付錢的道理就可以振振有詞了,還用得扯甚麼出租車嘛
顧客硬要往出租車上靠可以看出當場點菜流程沒多大問題

燙死有兩個意思,
1. 是我不想 ...

称重之前虾就已经被烫死了,
只有在称重之后才能够知道是2.6斤,

注意这个顺序和关系。

所以:
“那隻2.6斤的龍蝦顯然是顧客自己點的”是不真的,因为“点”的时候还不知道2.6斤;
“那隻龍蝦是顧客點的”也不真,因为顾客当时还没有了解到相关信息(特别是总价),没有明确表示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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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 12: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0 灰炎陽 的帖子

有些细节好确认,有些细节不太好确认。

但“先烫死后称重”这个情节是双方都认可的。

因此,在“烫死”的时候,总价还不知道(连店家都不知道的),

这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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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4: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主要是两点:

1、仔细看一下案情的关键环节,2、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那个顾客是你的话你是啥感受。

本案烫死虾之前双方的对话内容,两边时候都没提,看来不是要紧的环节。

店家说“你不签字的话厨师就不会给你做”,顾客说“我还没来得及表示你就已经把虾烫死了,之后才告诉我多少钱”

大概就是这样的过程:

.......
店家:这只可以吗?
顾客:多少钱啊?
店家:(立刻先烫死了龙虾)900+元。
顾客:.......

你遇到这样的情况,心里啥想法?

很多方面(包括有关方面)一再偷换概念,神马“368贵不贵”之类,其实都是不相关的问题。

店家那句“你不签字的话厨师就不会给你做”纯属狡辩,烫死算不算“做”?不就是为了造成“已经做了”的既成事实来胁迫顾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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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9: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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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赵哪个云 于 2017-8-3 18:13 发表

用自己臆想出来的过程来证明自己正确
这方法也太老土了吧

我觉得过程是这样的
~~~~
顾客:我要这只(水池上明码标价)
店家:好嘞(捞起来烫死,过称)

然后上单签字

顾客:哇,这么贵

顾客签字上菜埋单
回去后心态不平衡觉得自己这个逼装大了
就发信息把事情搞大
然后发现店家心态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就狮子开大口开始勒索~~~

在“先烫虾后签字”这个关键上,你臆想的情况跟咱臆想的情况没有任何区别,没有任何区别,没有任何区别!

可见这“太老土了吧”的方法非常地普世。一个方法是否普适,跟它是否“太老土”如果说有关系的话,反倒是越“老土”的方法越是经过了实际的检验。就这个案子来说,在相关材料的基础上(适当)臆想,是还原过程的最佳途径。你自己不仅也是这样做的,而且得出的结论在关键问题上跟咱的是一致的。

往更细致的层面上说,现在的权威说法(见顶楼链接)是:

“经查,该餐厅点菜间显著位置悬挂消费提示“龙虾、深海蟹、鱼以斤为计价单位”,海鲜均明码标价(其中龙虾标价368元/斤、蛤蜊12元/份);点菜间影像记录的点菜过程显示,游客现场挑选龙虾并拍照的过程平和;点菜间的称具经检测合格(游客所点龙虾称重2.6斤),菜单上显示龙虾椒盐三吃并有该游客签字”

这里边没有你说的“水池上明码标价”。而你臆想的“顾客:我要这只”,在店家和顾客事后对话的截图里也没有被店家提到。这不符合情理,因为如果顾客当时真明确表示了“我要这只”店家和给它洗地的有关方面早就嚷嚷开了。

你臆想的“水池上明码标价”,倒也未必真的完全不存在,但现在有关方面和店家都不去提它,不外两个可能原因,一是根本没有这个标价,二是他们不想把关注点引到这个方面,他们现在是在往“368是否合理”这个方向引导,完全不希望“烫虾-签字”这个关键环节被关注。

退N步讲,就算你臆想的“顾客:我要这只(水池上明码标价)”是真的,其实也依然不影响顾客方主张的事件定性。因为,顾客在做出购买决定之前,有权利先知道这只虾的总价,有权利先知道这只虾的总价,有权利先知道这只虾的总价。这是消法中突出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在顾客做决定之前,商家不得以“虾已烫”的既成事实对顾客施加压力。

所以,顾客的主张完全没毛病。

[ 本帖最后由 ptcn 于 2017-8-3 19: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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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 19: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赵哪个云 于 2017-8-3 19:22 发表


关于烫虾的原因
请看42楼

我和你说法区别之大
根本就是南辕北辙
唯一相同的就是我俩都是臆想
你真看不懂就多看两次
如果是装不懂那就不必再讨论下去了~~~

PS:如果连臆想都可以作为证据,那直接一 ...

重要的是“先烫虾后签字”这个顺序,而不是所谓的“烫虾原因”。

“烫虾原因”是店家提出的辩解,根本就不成立,为什么就不能等顾客知道总价并确认成交之后再烫虾?实际上按顾客的说法,商家当时就是在抢那几秒钟的时间,趁着顾客还没有来得及知道总价(知道了就不会交易了),赶紧抢着把虾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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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4 10: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菜单上没有“那只虾”的总价。顾客“主动看菜单”也看不到这个虾的钱数。

顾客在确认成交之前有权利知道“那只虾”的总价。这个权利不能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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