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19 发表
1. 截到被罵的那刻為止,是家長方不滿意,他們認為有自己是吃虧方,有必要追加上兩拳才甘心,所以舉證責任應該在家長方,而不該在收銀方,或者我
2. 我義務舉證也不難,這種工作成本損失,去法院主張是一分錢也賠不到的,同理這種被罵的成本損失也是一分錢也賠不到的
社會共識都是這種損失幾乎是零,或者遠小於處理成本
A約等於0,B也約等於0
所以A約等於B
這個舉證我認為很合情理了吧,光哥您別賭氣,說真的,你真心不同意?
我不是赌气,我坚决不同意这种。比如,我走路,谁挡了我几分钟,我一般不会在意,但你要骂我,我肯定与你没完。
现在年纪大了,脾气好多了,年轻时,谁要骂我,我肯定打过去,打不过,我就动棍子,扔石头,动刀子。而这种情况不只我一个人,太常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