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江西:女收银员被顾客打耳光 事后刀捅自己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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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7: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打人可不是造成自杀的直接原因,调解更可能是。

我觉得顾客是无责的。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29 17: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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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8: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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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ujunhan 于 2016-7-29 17:55 发表
估计是收银员挨了打还被经理要求跟顾客道歉,想想就知道打人的顾客得意洋洋的嘴脸。。。
不过,身为3个孩子的母亲,这样自杀也太冲动了。
要死也该拉个垫背的

未必,调解时,死者的丈夫也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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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9: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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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6-7-29 18:18 发表
在场又如何?这种工作,恐怕是说开就开了吧?还想干吗?想干就乖乖给顾客道歉,不想干就卷铺盖卷滚蛋

如果说开就开,那超市的事。

如果超市是这个态度,死者的丈夫不会不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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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21: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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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6-7-29 19:43 发表
哪里说过死者的丈夫全程参与了所谓的调解?哪里又写了死者的丈夫说自己认为调解很公正很合理?死者的丈夫何时到场的?如果他一直在场,别人打他老婆,他会坐视不管?如果他是后来得到消息才赶过去的,又怎么可能全程参与了所谓的调解?她从超市办公室匆匆走了出来,明显是情绪失控(不排除在办公室再次受到顾客的攻击),出来追她是超市行政经理,而不是她的丈夫,如果她的丈夫在场,应该是她丈夫出来追她才合理。


打人本来就是违法的,而且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的严重后果,所以顾客不可能无责,只是要不要承担刑责的问题,赔偿责任是免不了的

“赵某的丈夫刘先生也在超市参与了调解”。这句话,什么意思,你自己理解。

至于什么在办公室再次受到顾客的攻击,抱歉,文中没有这个意思。如果是调解不合理,丈夫如果忍气吞声认了,他应该回来追她,如果丈夫不肯忍气吞声,那就还会有争执,结果根本没达成,她为什么自杀?丈夫为什么又不说明情况。

至于调解是否很公正合理,文中没有,但据常理推断,她丈夫应该是认为公正合理。

打人是违法,但也得看具体情况,这个收银员制止孩子的行为,当时说了什么,文中没说,估计会骂人,否则不会引起这场纠纷,打人违法,骂人也是一样违法。寻衅滋事,还真难算到顾客身上。

在目前中国这种环境下,顾客估计是要赔钱,但我认为,此事,只怕还真是与顾客没什么大关系。如果顾客打了她,她就自杀,那顾客的责任是跑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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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21: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个人认为,按照法律行事,顾客无须为这个收银员之死赔一分钱,最多也就是因为打人赔点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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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22: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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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6-7-29 22:37 发表
“赵某的丈夫刘先生也在超市参与了调解”这句话应该理解为调解时把她丈夫也叫去了,但不等于她丈夫在刚开始调解就赶到了。

在出现矛盾以后(即使没动手),一方回去后自杀,另一方都要承担责任,你直接打人了,被打者自杀了,你想不承担责任?门都没有。2楼引用法律已经写得很清楚了,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你非要把“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给理解为“造成被殴打人当场自杀,打人者才能承担责任,被殴打人没有当场自杀,打人者不承担责任”这是你的理解,你的理解不代表法律

第一,你怎么理解是你的事情,我也不想多说,我的理解不代表法律,同样你的理解也不代表法律;

第二,自杀不是在打人之后立即发生,而是在调解之后立即发生,因此这证明不是打人引起的自杀,自杀的原因是调解;

第三,你引的法律说的很清楚,一是随意打人,才构成寻衅滋事,而打人的原因是,收银员制止孩子的举动,怎么制止没说,是骂,是打,还是好言相劝,都没有讲,因此这寻衅滋事证据不足,二,寻衅滋事罪是打人造成自杀,但打人没造成自杀,是调解造成的自杀,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没有门,还有窗户。

PS,中国根本就没有一个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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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2: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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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08:25 发表
這個細節我有一點意見,大方向我沒看明白,
1. 按理說假定記者是持平的,既然顧客打耳光甚麼的有具體寫出來,如果收銀員打了孩子,沒道理不寫出來
2. 如果打人的原因是收銀員制止孩子,但制止的原因還是孩子弄掃瞄器,按理說還是顧客方無故無理動的手(假定1.成立,收銀員沒打孩子)

记者写这个稿子,是根据超市所说,再调录象。

因此,记者只能这么写,还有,如果收银员没打,骂了呢?

打人是不对的,但骂人一样也不对,记者是不可能弄清楚这些事情的。

孩子弄扫描器,收银员就可以骂的话,那孩子家长上去就打,不过是以暴制暴。

所以,收银员自杀的真正原因,是调解过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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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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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18 发表

那就更詭異了,超市既然害怕擔責,自然應該說收銀員愈醜惡愈好,總不能說自己調解有問題才迫死一個無辜小姑娘
超市不應該美化收銀員,把其打人的行為隱去

那诡异什么?

录像没有声音,超市员工更不愿意卷入这种事,所以,记者也只能写制止,而且超市也是这么说的,收银员肯定会制止,而不是说,收银员去制止,就是说,如何制止的,根本说不清。

调解有没有问题,我不知道,文中也没有说。

我只知道,这个收银员是调解之后自杀,他老公根本没提调解合不合理。因此,我断定这个收银员本身的问题更大。

在事情真相没出来之前,我不会把责任推到顾客与超市身上。

什么顾客凶悍,超市扣钱,这都是猜测,我还可以猜,是家庭不和,这次她老公没上去打顾客,令她心里不平衡,因此自杀呢。

我极为反对,有人自杀了,他的对立方就一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事情自杀,我一向认为,就是活该,拿死威胁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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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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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19 发表
就誠如這麼說,也是以暴制暴再制暴,第一個暴總是家長方產生出來的

就常理而言,隨便一個人不守規矩(比如插隊啊,或者亂動人家商店的東西,衝紅燈諸如此類),然後受到阻止或批評就上去揍人
這種行為理解成無故打人,才是正道

按光哥您說的,這種行為也算"有故打人"就有點不好講了
我去一個店弄人家東西,或帶個小孩,帶隻狗去弄,店長制止我,我就錘人,這我也還不算無故打人?

如果是以暴制暴,第一暴是收银员,家长不过是让暴力升级。骂人也是暴力。

就常理而言,如果好言相劝,一般不会有事,往往是态度恶劣,嘴巴又不干净,这才导致对方不肯接受。

我早说了,如果收银员是好言相劝,打人者自然是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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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就打人而言,我从来没说,顾客是对的,只不过强调,收银员肯定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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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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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33 发表
我意思就針對收銀員有沒有打人這點,沒寫出來,光哥您說或許有打,或許沒打
我認為應該是沒打的可能性較大啊,如果都基於錄像,那記者既然寫得這麼詳細,那說明家長一定有打,收銀員一字不寫,那肯定錄像是沒打的
如果是跟據超市口供的,超市又不坦護收銀員,超市方不可能把家長打人講得這麼清楚,然後把收銀員打人的事隱去不講

我没说收银员制止一定是打孩子啊,我说的是可能打,可能骂,可能好言相劝。但从事后双方冲突,而收银员自杀来看,这收银员性子不好,想必好言相劝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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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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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37 发表
第一暴是孩子騷擾人家工作啊
好言相勸應該是針對沒做錯事,或者人家不欠你事的情況下
站在家長的角度,你孩子先理虧,人家直接罵你應該是合理的,

你的名譽受損正好補償人家的工作損失

退一步說,如果人家罵過頭了,你罵回去也就扯平了,打人,而且還是仗著這麼多個打一個,這也太不好漢了

好言相勸是高標,那有說不好言相勸,你就有動手的道理?

孩子影响人家工作,是有错误,但这不是暴力行为啊,骂人与打人都是暴力行为啊。

我没说你不好言相劝,我就有动手的道理,我说的是,你张口就骂,也别怪别人甩手就打。程度虽然不同,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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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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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42 发表

我認為強求好言相勸沒啥道理
再說因為對方制止己方時言語不善,所以我就揍他,
或者甚麼對方目光不善啊之類的
這種思維方式符尋釁滋事行為基本符合了

這家人隨便找家店,去亂弄人家東西,十家店下來肯定有四 ...

那咱们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这里达不成任何共识。

我觉得对于孩子这种举动,没有构成什么大影响,好言相劝这是一个基本素质,当然你觉得张口就骂,才是合情合理,自然也会有人认为甩手就打,也是合情合理,至于是不是寻衅滋事,由警方来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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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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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44 发表

那你孩子既然可以舉手就動掃瞄儀,人家為什麼不准張口就罵
在於家長而言他們不具體動手的理據

家長如果你認為暴力不該升級,那你應該立即停止,如果你認為暴力就該升級,那人家罵你孩子恰好是你主張的,你應該 ...

你既然张骂,别人自然就会甩手就打。这是天生的一对,大家哥俩好,谁也怪不得谁。

如果因为骂顾客,超市对员工进行惩罚,那也是合情合理的。

我再重申一下,我从来没说冲突时,顾客无责,我说的是这个收银员自杀,与顾客打她没有直接关系。而双方动手时,顾客肯定是理亏在先,但死者绝对不能无责。

从这篇文章上看,超市调解时也未必有向收银员施压的行为,因此她丈夫对此事什么也没说,而她丈夫更是调解的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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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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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54 发表
人家就是不自殺,家長方也說不圓,你這麼多個人,罵得比別人多也罵得比別人大聲,你還錘了人家這麼多下,你怎麼說出個理啊
你說人家罵你幾句你錘他三拳是活該,那你罵了這麼多句,誰來錘你啊

家長方充其量說自殺責任不大,但這爭議裡他們理虧是肯定的

你怎么知道骂得比对方骂得多,骂得大声?再者,骂得更多,骂得更大声,就理亏了?这是谁规定的?

谁先骂的人,就是谁理亏。

争议那里,谁理亏谁不理亏,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们先动手打人,肯定是理亏,但之前,骂起来,是谁理亏,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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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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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59 发表
除非說犯規方有給個甚麼客觀補償,比如罰款5元給受影響者之類的,如果罵了錢還罵人這是說不通的,不然就無償犯錯還想不被罵,這個我認為是不恰當的
強求別人好言相勸有兩個問題
1. 是保障了犯規方(你惹事,你還有風度了),也傷害了不犯規方(被侵犯方實際上等於被白白侵犯了)
2. 容易造成多重暴力升級,你錯我罵你能打,你能打我是不是也能捅,大家一直升級到拿原子彈為止?

这就不是你的逻辑吗?

有了损失才会赔偿,懂不懂?没有损失,不用赔偿。

既然你要求别人出了点错,你就可以骂,别人为什么不可以要求,你骂了我就要打?

PS,你不用回了,我也不想聊了,到这个地步,你下面就是车轱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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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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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02 发表
我上次開車一哥們違規左轉,擋了我正常左轉的,我窗子直接搖下來舉中指
旁邊人總愛說為什麼我不好言相勸

我說我好言相勸就不公平了,你白過了,我白擔誤時間了,這樣不行
我舉個中指就公平了,我損失了時間,卻草 ...

耽误时间的损失,你举证吧,到法院起诉,肯定会给你的。

你好言相劝不公平,好吧,那你们就骂,骂完就动手,动手就砍人,皆大欢喜。我作为看客也很开心。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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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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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04 发表

孩子擔誤了工作啊,這絕對是實際損失啊
這個損失和家長被罵的名譽損失恰好對抵

举证吧。这个损失和家长被骂的名誉损失相抵。

不然,我觉得,这个收银员骂人了,拿命来抵,是正常的,你觉得可不可以?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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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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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6-7-30 14:59 发表
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怎么能说责任不大呢?就是因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所以才是寻衅滋事,如果被害人是直接被打死的,那就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主贴里从来就没有说,是殴打造成此人自杀。是调解之后,此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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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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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08 发表

那至少被罵和被罵應該對抵了吧,客戶罵完了人,至少他們還欠收銀員一個掃描儀擔誤的債沒算清,這時還添上三拳,這您怎麼說得圓

所以说,咱们没有共识。我一向认为,谁先骂谁理亏。谁先打人谁理亏损。
你骂完人,道歉了吗?

耽误收银员工作的损失,收银员举证吧,然后到法院起诉。

我再说一遍,打人这个事情,是顾客理亏,但引起打人这件事,未必是顾客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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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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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09 发表

我做錯了,人家罵我,我一般的處理方式是
1. 要麼我就認了,我拋頭露面隨你罵
2. 要麼我把這件事重新做好,把損失填上,然後再罵回去

我又不補償損失,又不讓人罵,這不賴皮嘛

我错了,你让我赔偿,只要拿出认可的证据,我给。

但你张口就骂,我一定回骂,我还真就不赔偿,你要么就去起诉,要么你就认。

玩流氓,谁怕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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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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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13 发表

我舉證個甚麼,
是家長方認為收銀的損失和被罵的名譽不對等,所以要用拳頭去追加回來,所以是他們需要舉證
收銀方正好是希望截到罵就停止的,她不用舉證吧

孩子擔誤了工作啊,這絕對是實際損失啊
這個損失和家長被罵的名譽損失恰好對抵

这是你的原话。

我让你举证,这两个损失恰好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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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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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15 发表

我要是不罵,我就白被擔誤了,
這個擔誤是客觀存在但法律不管的,就好像這個被罵是客觀存在但法律一般不管的
所以你白擔誤我了,我自然要白罵你

很好啊,别人就白打你。

就是你这种逻辑,才是纠纷不断的最主要原因。

PS,这种耽误,法律管,但你得举证,你遭到了多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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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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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16 发表

那對啊,就退一步按你這麼說,你回罵也是頂破天際極限了,這家人追加了幾拳怎麼都說不通了

先动手肯定理亏,我说过了。

但我从不认为回骂就可以了,先骂人的人必须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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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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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7-30 15:17 发表
从哪里得出“收银员骂了孩子”这个结论的?

请不要将立论建立在臆测上。

我没得出这个结论啊。

我说的是,这件事之前的冲突不清楚,收银员有可能是打孩子,有可能是骂孩子,有可能是好言相劝,但这个收银员性子不好,好言相劝的可能性不大,但我没否认这一点啊。

现在是别人非要说,收银员肯定没有骂,或者是骂了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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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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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19 发表
1. 截到被罵的那刻為止,是家長方不滿意,他們認為有自己是吃虧方,有必要追加上兩拳才甘心,所以舉證責任應該在家長方,而不該在收銀方,或者我
2. 我義務舉證也不難,這種工作成本損失,去法院主張是一分錢也賠不到的,同理這種被罵的成本損失也是一分錢也賠不到的
社會共識都是這種損失幾乎是零,或者遠小於處理成本

A約等於0,B也約等於0
所以A約等於B

這個舉證我認為很合情理了吧,光哥您別賭氣,說真的,你真心不同意?

我不是赌气,我坚决不同意这种。比如,我走路,谁挡了我几分钟,我一般不会在意,但你要骂我,我肯定与你没完。

现在年纪大了,脾气好多了,年轻时,谁要骂我,我肯定打过去,打不过,我就动棍子,扔石头,动刀子。而这种情况不只我一个人,太常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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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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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7-30 15:21 发表
从哪里得出结论“收银员性子不好”的?

性子要好,调解之后,她会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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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20 发表
如果先罵人的沒被罵回去,她要道歉這點沒問題,但關鍵她已經被罵回去了,還道甚麼歉
打人同理,如果你白打我三拳,我要你道歉賠償這很合理,

如果你打我三拳,我也回敬你三拳,的確是你先動手的話,你願意追加道歉,賠償給我嗎?

这你我没有共识,我不认为回骂算是赔偿,我认为谁先骂就该道歉,至于回答,先骂人的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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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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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19 发表

他們認為自己的名譽損失和收銀員的時間損失不能對抵!自己是吃虧方!自己有必要追加上兩拳才甘心!

我没有主张这个,但你主张是孩子耽误人家工作的损失,与家长挨骂的损失是相当的,这是你来举证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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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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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7-30 15:30 发表
你对“性子不好”的解释太宽泛了。

照你的解释,林黛玉和王熙凤都可以称为“性子不好”。

而实际上,自杀通常是源于脆弱,而骂人是源于暴躁——这两者虽说不是完全对立,但至少,绝对不是相同的“性子不好”。

这样也行,一样不影响我的结论。

林黛玉和王熙凤其实本来就是性子不好,王是使坏,林是尖酸刻薄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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