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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家长太粗心错写10倍剂量 老师帮喂药致孩子中毒
碧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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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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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19910906
于 2016-11-19 09:54 发表
非专业人士对这些没有概念,他不清楚35ml意味着什么,换句话说他们没觉出来35ml是个很过分的量,这个只有专业的才能看出来。我是同情这老师
是的,同意,老師沒甚麼責任,那怕看錯了,老師責任也是一半一半,這個寫錯的還要硬賴,我覺得太說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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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6-11-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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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6-11-18 21:08 发表
刘先生的孩子在绵阳一家公立幼儿园上学,在他看来,学校的服药情况登记表非常好,但同时,学校应该配备专门的保健医生或者护士,要有专业的知识,这样一来,对于普通的药品,保健医生或护士就会知晓,也不会弄错。
只要市場確實有這種需求,消費者又願意買單
幼兒園學校就是再配備專門的消防員,按摩師,游泳教練,咖啡師,攝影師也不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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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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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叶
于 2016-11-20 10:20 发表
如果是这种情况,还真应该打一个电话确定下而不是直接喝35ML。
較真來說如果一個文句有歧義應該由書寫發出者負責(這應該是一個普世法律慣例吧?請水兄解惑)
當然人情上打個電話也不費事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6-11-20 10: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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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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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叶
于 2016-11-20 10:34 发表
既然学校开展了这样的业务,就要避免低级失误。
我认为若是出现歧义导致的问题,而家长老师有相同的责任。
開個玩笑說(不較真,墨兄不要又氣沖沖出來說我甚麼又在偷換概念云云的)
如果這事發生在打工者身上呢
比如老闆說把3.5ML的藥水調進一批材料裡,然後寫成2樓的那種又像35,又像3.5
結果造成了一批材料報廢吧
您認為既然員工接受了業務,應該由員工負等同責任?
=====
歧義由書寫者承擔不利責任這個應該是一個普世原則了,原理就是
1. 防止立合同者刻意利用歧義來圖利/減輕責任
2. 誰犯錯誰買單,促進社會進步
墨兄不同意我表示無可無不可,具體生活中實在有爭議的話只能走法律判決了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6-11-20 11: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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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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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叶
于 2016-11-20 13:19 发表
这个和歧义还是有点区别的,歧义是可能有一方根本没注意到有几种解释。
如果一个打工者看到2楼那样的在没有专业知识的支持下盲目选择35导致材料报废,那么因此被开除也正常。
同意的老师被投诉也正常。
根本沒注意,那承擔後果也是很正常啊,
好比你沒注意忘了吃飯,那你就餓著貝,難道要怪我嗎?
就拿虎區下車的那女的說,她說她沒注意,大家也都沒問題,大家對於她下車這個行為是不介意的,她要有本事不被老虎咬傷,也算她的本事,我們沒甚麼好妒忌的,介意的是她索賠這個行為
這裡也是一樣,家長沒注意,那幼兒園也沒怪她,關鍵是家長沒注意還要怪幼兒園這就不對了
這個類比有點怪啊,打工的被開除,應該類比為家長可以終止與幼兒園的合約,(相當於家長開除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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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11-20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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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19910906
于 2016-11-20 17:24 发表
2L的图是放大了好些倍的,如果还原到真实大小,还真看不出是点还是5的勾,估计一般情况是不会刻意区分的
2L那個應該是自己寫著好玩的,如果真實的寫法是這樣,
按他們這些家長無理還能鬧三分的性子,這次有這麼一個似點非點還不早就鬧翻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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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6-11-20 21: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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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11-2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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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叶
于 2016-11-20 15:40 发表
从文中看,审核也是老师的责任。如果是2楼那种不去确定而是直接随便选1个,还真不适合在这样的幼儿园继续工作。
有歧義說明這個很因當事人理解不同,他們不一定是故意(惡意)去隨便選一個的
======
歧義和導致誤解的書寫行為在合同上是極不付責任而且對受傷方很大的,
比如近來很火的青島大蝦(對了我沒支持大蝦啊,我跟您論起來那個是長腿蟹)
是一隻38還是一斤38?
墨兄在大蝦案子裡對歧義方那個義憤填膺,對比這裡對歧義方的左右照顧,觀點有一些扭轉啊
當然你可以說大蝦是惡意的,家長是無意的(這裡其實也很難說清楚,反過來亦未有不可)
說句難聽點的,如果這種模糊寫法還能要求閱讀方賠償(比如孩子的醫藥費吧)
以後敲詐,碰瓷的途徑又多一個了
我賣大蝦,一隻38還是一斤38故意寫得模稜兩可,你意思說審核也有你閱讀者的責任?
如果你吃了大蝦一斤有11隻,那剩下沒買單的10隻你願意負一半責任(190元)嗎?
按您的原話,你不去確定,而是隨便選一個,你這樣真不適合在海鮮店消費啊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6-11-20 21: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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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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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p19910906
于 2016-11-21 10:00 发表
如果是填表格,按照常规表格大小,写出的字很容易被混,看走眼是正常的,老师压根就发现不了还有这么个歧义,再加上老师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看不出问题也是情理之中,如果有专人负责就另说了,专人应该有一定的 ...
要不走眼倒是簡單,表格參照發票那種寫法就行了,阿拉伯數字加大寫中文數字,如果二者不符合就不予餵藥
只有說像頂樓那種硬是要寫錯的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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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11-21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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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叶
于 2016-11-21 17:40 发表
随后,该园园长张小帆拿出了《受家长委托幼儿在园服药情况登记表》,以及孩子家长夹在药瓶中的字条。记者看到,字条上写着“阳××(化名杨杨)中午喝35毫升”。在登记表上,孩子奶奶登记的用量也是35毫升,并有签 ...
這不好說,墨兄可以這麼假設,但也可以說這老師已經超額好心付出的,而不是職責所在
畢竟一個老師有做到的,您就單純歸類成職責,這有點令人心寒啊
好像您說彭宇有扶老人,所以扶老人是彭宇的職責,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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