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例子沒有說非常明,但基本是這意思了,不然C憑啥帶法警去
其實這個案子把所有枝節都剪掉,就是一個關鍵問題:
請問法官是否有權利以"糾紛"為由強制把已完成的交易單方面收回,注意是把單方面的財產撤掉
顯然我和余某認為是不可以的,原則很簡單,違背公平原則,甲方已經全部履行責任,然後乙方全部責任均不履行,當然不可能
如果該交易是違背公平的話,可以退回不公平的部分,重新修正至公平,但不能完全撒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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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法院原理上是錯的,但是技術上余某沒做到位,如果余某當時拿的不是路虎車,是直接去傅某家扣下了一堆錢,或者說扣下了一個古董文物
中間沒有產生太大的強制暴力行為,法院是無可奈何的
法院的執行法官這裡相當於鑽了一個空子,一般車房易手是需要過戶的,所以余某拿了車子,未有過戶,某程度上可以視作違背傅某意願強制拿車的一個證據
我認為這裡是關鍵證據,如果拿的是一件別的物品,法院將不能區分是自願放棄抵押品還是強索
當然站余某立場這麼做是無可厚非的,拿了個車不過戶,方便傅某還債,再者不是真要據為己有,是用作抵押
加上傅某某程度上肯定會有一定程度的不配合
為什麼選擇拿車不拿別的私人物品呢,同理,傅某某程度上肯定會有一定程度的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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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顯然是為了結案率採用了最不厚道的做法:調查到有這麼一部車,大家法官都忙了,趕緊運用法律未過戶即視為原主人的原則,直接收車法拍掉
余某未有抵抗到底,某程度上也合乎現實,因為余某損失也不大,新添一條爛帳,但是解決另一條老爛帳
在無力對抗公檢法的情況下,只能說有點哭笑不得
執行法官要能做得更好一點,那就採用調查其它可用的財產執行,這樣更加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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