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江西:女收银员被顾客打耳光 事后刀捅自己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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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08: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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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29 22:48 发表
而打人的原因是,收银员制止孩子的举动,怎么制止没说,是骂,是打,还是好言相劝,都没有讲

這個細節我有一點意見,大方向我沒看明白,
1. 按理說假定記者是持平的,既然顧客打耳光甚麼的有具體寫出來,如果收銀員打了孩子,沒道理不寫出來
2. 如果打人的原因是收銀員制止孩子,但制止的原因還是孩子弄掃瞄器,按理說還是顧客方無故無理動的手(假定1.成立,收銀員沒打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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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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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2:09 发表

记者写这个稿子,是根据超市所说,再调录象。

因此,记者只能这么写,还有,如果收银员没打,骂了呢?

打人是不对的,但骂人一样也不对,记者是不可能弄清楚这些事情的。

孩子弄扫描器,收银员就可以 ...

那就更詭異了,超市既然害怕擔責,自然應該說收銀員愈醜惡愈好,總不能說自己調解有問題才迫死一個無辜小姑娘
超市不應該美化收銀員,把其打人的行為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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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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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2:09 发表
孩子弄扫描器,收银员就可以骂的话,那孩子家长上去就打,不过是以暴制暴。
所以,收银员自杀的真正原因,是调解过程产生的。

有一種江湖規則說先擾者賤,打死無怨,意思是你先挑釁出格,被人揍了也活該

就誠如這麼說,也是以暴制暴再制暴,第一個暴總是家長方產生出來的
1.孩子先動
2. 收銀員罵
3. 家長打

就常理而言,隨便一個人不守規矩(比如插隊啊,或者亂動人家商店的東西,衝紅燈諸如此類),然後受到阻止或批評就上去揍人
這種行為理解成無故打人,才是正道

按光哥您說的,這種行為也算"有故打人"就有點不好講了
我去一個店弄人家東西,或帶個小孩,帶隻狗去弄,店長制止我,我就錘人,這我也還不算無故打人?

自殺的可能是算不到家長頭上,但一般打架的道理是誰先打人誰理虧,或者誰先挑事誰理虧
先打也是家長先打,挑事也是家長挑事

光哥您咬定中間一個"回嘴",要說收銀員有不對,這個就算不談法了,就講江湖規矩也都牽強啊

====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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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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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4:25 发表

那诡异什么?

录像没有声音,超市员工更不愿意卷入这种事,所以,记者也只能写制止,而且超市也是这么说的,收银员肯定会制止,而不是说,收银员去制止,就是说,如何制止的,根本说不清。

调解有没有问 ...

我意思就針對收銀員有沒有打人這點,沒寫出來,光哥您說或許有打,或許沒打
我認為應該是沒打的可能性較大啊,如果都基於錄像,那記者既然寫得這麼詳細,那說明家長一定有打,收銀員一字不寫,那肯定錄像是沒打的
如果是跟據超市口供的,超市又不坦護收銀員,超市方不可能把家長打人講得這麼清楚,然後把收銀員打人的事隱去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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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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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4:28 发表
如果是以暴制暴,第一暴是收银员,家长不过是让暴力升级。骂人也是暴力。
就常理而言,如果好言相劝,一般不会有事,往往是态度恶劣,嘴巴又不干净,这才导致对方不肯接受。
我早说了,如果收银员是好言 ...

第一暴是孩子騷擾人家工作啊
好言相勸應該是針對沒做錯事,或者人家不欠你事的情況下
站在家長的角度,你孩子先理虧,人家直接罵你應該是合理的,

你的名譽受損正好補償人家的工作損失

退一步說,如果人家罵過頭了,你罵回去也就扯平了,打人,而且還是仗著這麼多個打一個,這也太不好漢了

好言相勸是高標,那有說不好言相勸,你就有動手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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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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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4:39 发表

我没说收银员制止一定是打孩子啊,我说的是可能打,可能骂,可能好言相劝。但从事后双方冲突,而收银员自杀来看,这收银员性子不好,想必好言相劝的可能性不大。

我認為強求好言相勸沒啥道理
再說因為對方制止己方時言語不善,所以我就揍他,
或者甚麼對方目光不善啊之類的
這種思維方式符尋釁滋事行為基本符合了

這家人隨便找家店,去亂弄人家東西,十家店下來肯定有四五家制止他們的話是不好聽的,他們要敢逐個打下去,我認為這罪名他們肯定是坐實的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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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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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4:40 发表

孩子影响人家工作,是有错误,但这不是暴力行为啊,骂人与打人都是暴力行为啊。

我没说你不好言相劝,我就有动手的道理,我说的是,你张口就骂,也别怪别人甩手就打。程度虽然不同,性质是一样的。

那你孩子既然可以舉手就動掃瞄儀,人家為什麼不准張口就罵
在於家長而言他們不具體動手的理據

家長如果你認為暴力不該升級,那你應該立即停止,如果你認為暴力就該升級,那人家罵你孩子恰好是你主張的,你應該贊成才對

在於收銀員恰好是成立的,你孩子這麼不客氣,我自然也不客氣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4: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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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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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4:25 发表
我极为反对,有人自杀了,他的对立方就一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种事情自杀,我一向认为,就是活该,拿死威胁人罢了。

人家就是不自殺,家長方也說不圓,你這麼多個人,罵得比別人多也罵得比別人大聲,你還錘了人家這麼多下,你怎麼說出個理啊
你說人家罵你幾句你錘他三拳是活該,那你罵了這麼多句,誰來錘你啊

家長方充其量說自殺責任不大,但這爭議裡他們理虧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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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4: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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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4:52 发表

那咱们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这里达不成任何共识。

我觉得对于孩子这种举动,没有构成什么大影响,好言相劝这是一个基本素质,当然你觉得张口就骂,才是合情合理,自然也会有人认为甩手就打,也是合情合理, ...

除非說犯規方有給個甚麼客觀補償,比如罰款5元給受影響者之類的,如果罵了錢還罵人這是說不通的,不然就無償犯錯還想不被罵,這個我認為是不恰當的
強求別人好言相勸有兩個問題
1. 是保障了犯規方(你惹事,你還有風度了),也傷害了不犯規方(被侵犯方實際上等於被白白侵犯了)
2. 容易造成多重暴力升級,你錯我罵你能打,你能打我是不是也能捅,大家一直升級到拿原子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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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上次開車一哥們違規左轉,擋了我正常左轉的,我窗子直接搖下來舉中指
旁邊人總愛說為什麼我不好言相勸

我說我好言相勸就不公平了,你白過了,我白擔誤時間了,這樣不行
我舉個中指就公平了,我損失了時間,卻草了你馬,我開心了,你被草馬了,但你賺到了時間,大家各取所需,大家都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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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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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02 发表

这就不是你的逻辑吗?

有了损失才会赔偿,懂不懂?没有损失,不用赔偿。

既然你要求别人出了点错,你就可以骂,别人为什么不可以要求,你骂了我就要打?

PS,你不用回了,我也不想聊了,到这个地步, ...

孩子擔誤了工作啊,這絕對是實際損失啊
假設收銀員10秒能處理完這單,你多耗了5秒,這就是勞力損失了

這個損失和家長被罵的名譽損失恰好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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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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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05 发表

举证吧。这个损失和家长被骂的名誉损失相抵。

不然,我觉得,这个收银员骂人了,拿命来抵,是正常的,你觉得可不可以?

那至少被罵和被罵應該對抵了吧,客戶罵完了人,至少他們還欠收銀員一個掃描儀擔誤的債沒算清,這時還添上三拳,這您怎麼說得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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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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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02 发表

这就不是你的逻辑吗?

有了损失才会赔偿,懂不懂?没有损失,不用赔偿。

既然你要求别人出了点错,你就可以骂,别人为什么不可以要求,你骂了我就要打?

PS,你不用回了,我也不想聊了,到这个地步, ...

我做錯了,人家罵我,我一般的處理方式是
1. 要麼我就認了,我拋頭露面隨你罵
2. 要麼我把這件事重新做好,把損失填上,然後再罵回去

我又不補償損失,又不讓人罵,這不賴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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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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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05 发表

举证吧。这个损失和家长被骂的名誉损失相抵。

不然,我觉得,这个收银员骂人了,拿命来抵,是正常的,你觉得可不可以?

我舉證個甚麼,
是家長方認為收銀的損失和被罵的名譽不對等,所以要用拳頭去追加回來,所以是他們需要舉證
收銀方正好是希望截到罵就停止的,她不用舉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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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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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11 发表

所以说,咱们没有共识。我一向认为,谁先骂谁理亏。谁先打人谁理亏损。
你骂完人,道歉了吗?

耽误收银员工作的损失,收银员举证吧,然后到法院起诉。

我再说一遍,打人这个事情,是顾客理亏,但引起打 ...

我要是不罵,我就白被擔誤了,
這個擔誤是客觀存在但法律不管的,就好像這個被罵是客觀存在但法律一般不管的
所以你白擔誤我了,我自然要白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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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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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13 发表

我错了,你让我赔偿,只要拿出认可的证据,我给。
但你张口就骂,我一定回骂,我还真就不赔偿,你要么就去起诉,要么你就认。
玩流氓,谁怕谁啊。

那對啊,就退一步按你這麼說,你回罵也是頂破天際極限了,這家人追加了幾拳怎麼都說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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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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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14 发表

孩子擔誤了工作啊,這絕對是實際損失啊
這個損失和家長被罵的名譽損失恰好對抵

这是你的原话。

我让你举证,这两个损失恰好相抵。

1. 截到被罵的那刻為止,是家長方不滿意,他們認為自己的名譽損失和收銀員的時間損失不能對抵!自己是吃虧方!自己有必要追加上兩拳才甘心!所以舉證責任應該在家長方,而不該在收銀方,或者我
2. 我義務舉證也不難,這種工作成本損失,去法院主張是一分錢也賠不到的,同理這種被罵的成本損失也是一分錢也賠不到的
社會共識都是這種損失幾乎是零,或者遠小於處理成本

A約等於0,B也約等於0
所以A約等於B

這個舉證我認為很合情理了吧,光哥您別賭氣,說真的,你真心不同意?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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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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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18 发表

先动手肯定理亏,我说过了。

但我从不认为回骂就可以了,先骂人的人必须道歉。

如果先罵人的沒被罵回去,她要道歉這點沒問題,但關鍵她已經被罵回去了,還道甚麼歉
打人同理,如果你白打我三拳,我要你道歉賠償這很合理,

如果你打我三拳,我也回敬你三拳,的確是你先動手的話,你願意追加道歉,賠償給我嗎?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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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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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25 发表

这你我没有共识,我不认为回骂算是赔偿,我认为谁先骂就该道歉,至于回答,先骂人的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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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23 发表

我不是赌气,我坚决不同意这种。比如,我走路,谁挡了我几分钟,我一般不会在意,但你要骂我,我肯定与你没完。

现在年纪大了,脾气好多了,年轻时,谁要骂我,我肯定打过去,打不过,我就动棍子,扔石头, ...

這....完全沒有共識
至少退一步說,您現在已經不年輕了,主張無限暴力升級,對您是很不利的

差不多幾年前咱就聊過罵人打架應該怎麼打,我還是堅持
就算要單,也得雙方拉開架勢,正面一對一武器差不多的情況下來

不然就是偷襲,不叫單挑

======

人罵你,你罵回去了還非能要人家道歉,這怎麼能說出個道理來,我是真心想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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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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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23 发表
谁挡了我几分钟,我一般不会在意,但你要骂我,我肯定与你没完。

對光哥的價值觀感到非常震驚


如果你開車斑馬線不讓行人(或不小心沒看見所以沒讓),行人罵你了,你要跟他沒完對吧?
那你站行人的立場想一下,你已經佔時間便宜了,你又開車跑了,你連罵都不讓他罵的話,這你不耍賴嘛

這時行人除了罵你兩句外根本就沒有一絲半點討回公道的方式了
你讓他去法院交警隊告你?還是兩條腿追上來要你賠錢?

光哥,有的時候你強求說"別人不能罵我",這時候你其實說的就相等於說"我就是要白佔便宜"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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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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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31 发表
我没有主张这个,但你主张是孩子耽误人家工作的损失,与家长挨骂的损失是相当的,这是你来举证才对。

相當不需要舉證,好比我這刻沒欠你甚麼,你沒欠我甚麼,你沒欠水王甚麼,老虎也沒欠你甚麼,我們大家不需要揍來揍去,這些都不需要舉證
是要揍人的(認為不是相當的)才需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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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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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36 发表
我还是这个观点,你要是张口就骂,别人甩手就打,其实两者没什么区别。

有沒有區別我其實也無所謂,真要打出個輸贏我也沒吃過虧,
我一般見到強勢的我早就跑了,看到弱勢上我才會上去講理

我希望凡事盡量不要打架,絕大部分是出於對和我衝突的那群對立者著想的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5: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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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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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43 发表

需要举证啊。

你认为,这两个损失相当,但问题是凭什么这两个损失相当?你拿不出证据来,就一拍脑贷这么认为,我也可以一拍脑袋认为,别人要骂了我,就得拿命来抵。

暈,你認為我應不應該揍水王兩下?你要是認為不應該,那你舉證我和水王為什麼相當?
社會默認就是全部人都相當,也就是默認都不應該動手,你認為非要學山東好漢,該動手就動手,不然天理難容了,那你舉證,那有要我主張不動手一方來舉證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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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44 发表

我也希望凡事不要打架,也不要骂人,因为打架往往都是骂人引起的。

關鍵就是在中國很多這種貪小便宜的事,你除了罵根本就沒有辨法
甚麼亂停車啊,闖紅燈,插隊,賣黃牛,甚至撞了你一下然後走開

也就是說要麼罵,要麼就是由得對方耍無賴,白佔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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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5: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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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48 发表

那要是因为骂人挨打,也是正常的。

如果犯規了,不賠償者被罵,那民族不敢說傾向做小善自律,至少多了一種成本
如果犯規了,不賠償者又不用被罵,更沒有別的甚麼追加暴力行為,那社會就會像現在這樣,有便宜不佔白不佔

按你說的,如果你開車斑馬線不讓行人(或不小心沒看見所以沒讓),行人罵你了,你要跟他沒完對吧?
那你站行人的立場想一下,你已經佔時間便宜了,你又開車跑了,你連罵都不讓他罵的話,這你不耍賴嘛

這時行人除了罵你兩句外根本就沒有一絲半點討回公道的方式了
你讓他去法院交警隊告你?還是兩條腿追上來要你賠錢?

光哥,有的時候你強求說"別人不能罵我",這時候你其實說的就相等於說"我就是要白佔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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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48 发表

红字部份什么意思?我不懂啊。与本贴有什么关系啊。

社会更默认不能骂人啊。你要是觉得可以张口就骂,那别人觉得甩手就打,也应该是正常的啊,为什么可以张口就骂,而不能甩手就打啊?

甩手就打,對大家都不利,特別是沒有武術能力的,或是不是身壯力健的就更不好
比如這一家子,老太太這麼老,女的這麼瘦,男的就一中年地中海挺個大肚子

他們要提倡甩手就打,他們能活幾天啊?

恰好是社會不甩手就打,他們才得以活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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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6: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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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5:57 发表

你举证吧,证明我占了什么便宜,或者你受了什么损失?只要拿得出合理证据,法院是支持的。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没有损失,更谈不上我占什么便宜了。
就算没有物质损失,还有精神赔偿呢,你可以打这个官司。

這.....你不佔便宜,那你拿著駕照也學了交法,斑馬線硬是忘記了禮讓行人,為的是甚麼呢,
不是為了佔便宜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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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6: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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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6:00 发表

对啊,我不同意甩手就打,也不同意张口就骂啊,你却非认可张口就骂,不认可甩手就打啊。

这个地方,咱们还是没有共识。

张口就骂,与甩手就打,没什么本质区别。

1. 甩手就打影響所有人的生存權,特別是這一家老弱尤甚
2. 法律現況如此,誰打人拘誰,罵人的,雖然條文上也是這麼說,但事實上幾乎不管的

[ 本帖最后由 粉炎陽 于 2016-7-30 16: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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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6: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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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6:01 发表

你可以报警啊,让警察罚我啊。然后,你可以举证,你受到什么物质损失,精神上又受到什么伤害,到法院起诉我啊。

報警成本高於我損失啊,這時我只好也選擇一個讓你報警成本高於你損失的方式來報復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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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0 16: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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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7-30 16:04 发表

1、张口就骂,也会影响到所有人的生存权。

2、讲法律,张口就骂与甩手就打,法律都不允许,讲事实,骂人的,事实上不管,你就可以这么做,很多法治不健全的地方,打人一样不管的,所以甩手就打,也没什么不 ...

呃好吧,感覺實在是聊不下去
我現在終於明白為什麼我在馬路上有時候遇上的爭議居然能這麼硬
這樣就是總得來說還是一句,誰具有更高武力,誰就有最終解釋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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