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0-30 12:54 发表
我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给补偿,救上来给。
不然,有人想自杀,看到这种情况,又想给家里留点钱,跳水里,不去救人,把自己淹死了。这就是讹诈。
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让人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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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主贴适用于更细致的原则,比如这老太太把人扶起来了,也摔伤了,受益者可以赔偿,但给个五十,一百就可以了,不用多给,毕竟人家只是摔一跤,除非能证明,不扶起来,人家会受重伤,会花上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才能给高额赔偿。
這個壞處就是風險自理了,有點打擊見義勇為的意思
按您這說法心裡希望救人的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
1. 成功救到人/有實際建樹行為-----救不到不補償
2. 自己的損失要低於對方損失----補償還得按對方的收益計算,不得大於對方收益
這兩個條件這麼硬,放水性再好的人,也不敢跳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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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倒是不能簡單用正不正確來分析,只能說兩個社會方針都是正確的,但各有優劣之處
要我挑嘛,我也挑不出來,兩者都差不多,聽起來都比較蛋疼.......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0-30 13:4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