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因停车费起争执 女司机拖行女保安50米(图)
性别:未知-离线 tiger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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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09: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是用车当凶器对付他人。
车这个东西作为武器,其杀伤力超过任何管制刀具,甚至超过手枪。
这种情况似乎应该参照公共场合故意持枪伤害这个罪行并加重判决,而不算单纯的违反交通规则吧。
因为司机本意就是用车当凶器意图摆脱保安,而不是开车上路遇到意外情况。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3-23 09: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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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10: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 粉炎陽 的帖子

这个手在人家车内还是有点问题的----如果有不许把手放在人家车内的规定,那起初是确实违规的。
但保安已经求饶了,请求司机停车。但司机没有停车,这就涉嫌以车为凶器故意伤害啦。
保安求饶之后这50米,不是保安自己去故意拦车,而是司机开车故意拖保安(保安此时当然是不敢放手的,谁知道在加速行驶的过程中突然放手会导致何种后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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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10: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 szwd1997 的帖子

现在这个保安并非全程都在把命赌上。

在拖行开始后,保安开始求饶,要求司机停车。
在此时点之后,司机仍不停车,而且拖了50米直到保安被甩下来,从保安求饶这时点开始到保安被甩下来为止,这就是司机故意伤害的过程啦。

因此,即使保安开始时候有错:
第一,司机不能以错对错;
第二,在保安请求停车之后,司机不停,那就是妥妥的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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