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从中医立法之争看中医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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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0: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1、我觉得中医有自己独特的诊断手段,应该可以不使用西医的诊断手段。
2、我觉得从中医的发展角度看,中医一直是开放的,因此,中医使用西医的诊断手段不是不可以。
3、我建议凡是中医诊疗,必须在第一次处方前,说明此病能否治好,多长时间能治好,每次处方能够达到何种效果(包括造成何种副作用)。如果不能达到医生所说的效果,可以参照犯罪(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处理----中国古代法律中就有“庸医杀人”这一条。
4、我建议西医也按照第三条去做,以示公平。
5、由于3、4条的存在,我同意没有把握的医生拒绝接受某些病人。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0-1-21 10: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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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0: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dimeterio 于 2010-1-21 10:43 发表
我赞成中医使用心电图,以及为了诊断骨折而使用X光,因为这些属于外观诊断的延伸。但如果什么仪器都用,就成了西医的附庸了。

其实别的也可以用,至少可以用来验证。
中医一直是开放的体系。

不过我一直赞成以事实说话。

就是我提出的观点:无论谁,无论何方法,能把病人治好,才算有效。
用啥证明是你治好的?很简单:你必须事先说明,使用你的医疗措施,在某个时间段内,达到某种效果(包括副作用)。还必须说明最终能达到某种效果,需要多长时间。
否则,你就是“谋财害命”----为获得病人的钱财而耽误病人的治疗,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惩治。
其实,中国古代有相关的类似法律。
这样当然会导致一些医生因没有把握而拒绝诊治,不过至少可以避免花很多钱还治不好。
而且,也不会再有“废除中医”的争论。如果任何一种医学做不到这点,均将被立即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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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0: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益德张 于 2010-1-21 10:52 发表


据说中医的内脏和西医的内脏不是一回事。所以中医使用心电图在理论上是不是有问题。

所以说不管白猫黑猫,能抓耗子就是好猫。

反正要按我的说法,一手大洋,一手大刀。
你有本事,你就赚大洋;你没本事还要装有本事,你就挨大刀;你要没大本事,你就吃不饱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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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4: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dimeterio 于 2010-1-21 12:50 发表



这个太狠了,会导致很多疑难杂症无人肯医。

而且,我的主要疑问是“现代中医是否不能摆脱西医诊疗手段?”

但是这个是预防滥用医药的最佳手段,也在中国古代被实践过。
至于能否摆脱,我前面已经回答。
而且除非您指的“现代”是个时间范畴,否则您把中医划出“现代”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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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09: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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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imeterio 于 2010-1-21 22:37 发表



外行有褒贬是正常的,但现在的问题是那些中医师坚持要在立法中写入“允许使用西医诊断器材”,这使人怀疑那些中医师是不是没有验血报告就不会看病了?

也不全是。
因为西医一些诊断器材确实能够更好帮助中医确诊或者验证中医的诊断。
治病,是“修理”人,而中医一向认为:人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为“修理”好人,可以采取任何有效方式。
因此,中医一直是开放体系。张锡纯的《医学衷中参西录》就是很好的例子。国内的“中西医结合”也是一种探索。
20世纪以来,科技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因此,中医有条件利用新的技术和工具。这对于中医是个福音。
既然西医已经制造出来,中医还是可以利用的。
当然,如果西医想利用中医的一些东西,谁也不能反对啊。

治病,是不能有门户之见的。只要能快速治好病,啥技术都可以。

所以,我才有前面的建议----不要争论谁优谁劣,只要你能治病,并承担治不好病的责任,就成。
就是这段话:
“无论谁,无论何方法,能把病人治好,才算有效。
用啥证明是你治好的?很简单:你必须事先说明,使用你的医疗措施,在某个时间段内,达到某种效果(包括副作用)。还必须说明最终能达到某种效果,需要多长时间。
否则,你就是“谋财害命”----为获得病人的钱财而耽误病人的治疗,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惩治。
其实,中国古代有相关的类似法律。
这样当然会导致一些医生因没有把握而拒绝诊治,不过至少可以避免花很多钱还治不好。
而且,也不会再有“废除中医”的争论。如果任何一种医学做不到这点,均将被立即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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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4: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关于第一部分,使用西医仪器不一定意味采用西医治疗思路。
我给你抄个诊断:
某,35岁,某年月日就诊。
患者自述:半月前开始右上腹阵发绞痛,因3天未大便而就诊。
诊断:望诊舌苔黄腻;问诊有汗出、恶心、小便短赤、口干苦、胃胀,疼连右肩症状;脉滑数。
属肝胆湿热,肝气郁结,应有胆囊结石症状。
经胆囊造影,发现有结石两颗,各某厘米大小,证实诊断无误。
治法:清热利胆、疏肝行气、顾护脾胃。
方剂:略。
预见效果:服用后1天内可下大便,10剂内痛减,10剂后可出现剧烈疼痛,发作时随诊,经改方后服用3-5剂可痊愈。
实际疗效:服用后1天内下大便3次,疼痛减弱,继而大便每天1-2次,痛减,12剂时出现剧烈疼痛,随诊。原方改某药为某药,服用,患者连续泻4次,痛解;2剂后,无痛。
嘱患者作胆囊造影,结石消失。
这就是西医仪器的诊断用途,在这个例子里,是用来证实中医诊断的,一切诊断思路和用药思路则采取中医方式。

不过从我本人观点来说,我反对“中医师”的说法,而主张叫“医生”。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能治好病人,都可以使用。

关于第二部分,因为我建议医生可以不接受病人,所以我不认为世界上的病都能治好。对吗?
我建议病人与医生签订合同。合同上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这合同对自己不利,则当然可拒绝签约。
司法部门不需要监督,只需要看合同履行情况。
比如事实上医生开的方子对,但病人没有遵医嘱服药导致效果不符合,而病人不承认这一点的话,当然应该医生举证。医生不能举证,则医生当然有罪。
病人转向地下诊所,是病人自己的问题。治好了,算你运气,治不好,你当然可以起诉某人(该“医生”)非法行医,当然某人(该“医生”)有罪(其实要是给你治好啦,你不想付款,也可以举报,一样抓。谁叫他非法行医呢?)。而双方责任问题和赔偿问题当然可以经法律认定。

通过这个方法,某些人获得的医疗支持当然会减少,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可以避免滥用医疗支持的问题发生。而且我不反对病人可以在合同里说明,自己愿意接受到何种疗效的地步。
至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公益性医院诊治,但病人不得为疗效不佳而提出异议。病人或病人家属不放心的话,也可以放弃这个到政府设立的专门公益性医院诊治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0-1-22 14: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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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5: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1、是。如果认不出大便,没关系。如果认错了症状,人命关天。
作为一名医生,病人,就是上帝。
因此,对病症的100%确认是必需的。

2、这个涉及到社会问题,因此我只是简单说一下。
医疗服务,有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纳税人通过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另一部分是作为商品存在的高端医疗服务。
一个社会,不可能为所有人无偿提供全部医疗服务,而只能根据社会发展水准,增多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

因此,病人可以首选到政府的公益性医院或者利用社会保障资金看病。但是,当这些资源利用完毕后,病人将无法得到社会的继续援助,而只能购买高端医疗服务----而这,就是医生这个职业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医生也是职业啊。
医生当然可能强迫病人住院,但病人也可以不住院。因为这里面有个竞争原则。本来不住院可以治好病,你让他住院,这说明病人费用增加----就是你的价格偏高。你的同行当然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与你竞争啊。如果病人没有找到更低的价格,这怨他自己。
病人为少花钱转向地下诊所,当然是病人自己的选择。这里面没有对错问题,只是一个对生命价格的判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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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2: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真晕......

1、人命关天是对医生的要求不是对病人、病人家属和社会的要求。其实严格说是中医行业内对中医从业者和病人建立医疗关系后,对医生的要求(西医是不是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我不知道),在医生和病人治疗关系达成后,中医有句话,叫用药如用兵。以我曾经举过的例子,如果你带一支部队作战,你发现对方的踪迹,发现对方的营盘,但这时候你却得到了一种更好的办法,让你在敌方无察觉的情况下亲眼看见敌人,你能不使用吗?中医对人的慎重,在于自己能力能够接受病人的时候,一定尽心,也就是尽最多手段、 最大努力治病;如果自己能力不能接受病人的时候,一定不接受。病人,不是实验品。
如果医生对病人缺乏信任(害怕病人不遵医嘱),病人对医生也缺乏信任(病人事实上不遵医嘱),这个,就谈不到建立治疗关系啦。

2、我说的低价是因为和要高价的相比,他处于低价。也就是说:这个服务的实际价值假设是100,你强迫别人住院,意味你的价格达到180。你当然和那些价格120的无法比。也就是说,120相对180是低价,但它却更近的接近价值100。商品经济中,价格不可能过分的背离价值,对吗?

3、我从未说过我打字速度快。我只是在一个帖子中说过我的打字员打字速度快。

4、我之所以说的多,原因是我始终感到您的理解能力出乎我的意料。

5、我从未“定”法律,我也没资格定法律。但是作为一个公民,我有权力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在论坛上表明我对医学和法律的观点。
至于您说的那条路线: “医生无法达成治疗方案的效果要问罪——病人不严格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会使医生入罪,医生因此产生恐惧感——医生强迫病人住院治疗,以便亲自监督治疗方案实施——病人支付的诊疗费用无故上升,病人负担加重“,可以这样解释:这是医生和病人的合同约定。这是双方信任度的问题,当然要由他们自行解决。医生完全可以不接受病人,病人也完全可以不接受医生诊疗。

另外,我对一个完全无关的问题感兴趣: 不知道您是中国人还是澳大利亚人?如果您愿意的话请告诉我,如果不愿意的话请您不必告诉我。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0-1-24 12: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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