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如果是花瓶,那么乙就应该赔偿一个同等价值的物品或者货币给甲,这时候如果世界上只有两个花瓶,而最后唯一的那一个就在乙手上,那么将这个花瓶判给甲,也是非常合理的(或者是赔偿甲足够的钱让他能够买下乙的花瓶),花瓶到了甲手上,甲就算想把它砸烂也是可以的。人命也是一样,乙杀了甲,本应该把乙的生命输送给甲,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不过乙的生命却不能再属于自己了,就好象花瓶即使不被砸烂,也不再属于乙了一样。乙的命既然不属于自己,那么就应该让甲来控制,不过甲已经死了,所以让乙死也很公平。
眼睛的比喻不合适,因为眼睛虽然珍贵,但是也是有一定价值的,所以可以通过金钱,或者赡养等内容来解决问题。(如果你把别人弄得失去劳动力,那么就要赡养他一辈子来补偿,如果他的生命是无限长,那么你就要付出无限的赡养费。但是生命却无法通过赡养来解决,即使是无限的赡养费也不行,因为死者已经享受不到了。)
你和我的分歧就在于补偿问题,我认为,除去人文环境、人道主义等因素,双方必须公平,也就是受害者失去的,就应该让罪犯补偿,因为受害者没有做错事,不应该受到损失。特别是死亡这种无限型损失,不能以有限的补偿来弥补。如果说人文环境,我们一直都有死刑,世界上有死刑的国家多得很,不可能说什么有死刑就不文明,没有死刑就文明吧。而人道主义必须要受害者同意才行,总不能够我做好人你吃亏吧,但是受害者能同意吗?
阁下使用了数据来对比,想证明死刑对于阻止犯罪没有用,但是阁下这样的对比显然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因为影响犯罪率的因素实在太多了,不可能只将结果归结于有没有采取死刑。你这样的宏观数据其实根本不能说明什么。但是从微观来说,人肯定是害怕死刑甚于终身监禁的,既然更害怕,那么必然会对罪犯产生一定作用。如果你随地吐痰会判死刑,难道你还会去吐吗?即使偶尔会,但是你随地吐痰的频率较以前肯定会减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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