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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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4: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杀人者死!

杀人者该判什么刑?
    杀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罪,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最最严重的罪行,它必须被最大可能的禁止。

    杀人者为什么必须死?
    要禁止罪行,除了教育所有人不要去犯之外,处罚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并非人人都是圣贤。对于不是圣贤的人,要让他不去违反某项规定,就只能让他害怕,利用人的这个本能去阻止他犯罪。处罚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处罚到位,二是处罚力度。及抓住犯人的成功率和刑法的骇人效果。如果每一个犯罪的人都被抓住,那么人们就不敢挺而走险,人们走险的通常目的就是希望可以险像还生,如果不给他生的机会,那么就没有了走险的条件。如果每一个被抓住的犯人都能够被处与一个合适的处罚,让他以后再也不敢做坏事,而其他准备做坏事的人看见这个处罚后,也会放弃做坏事的打算,那么这样的刑法从提高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讲,那就是成功的。当然刑法也不能只考虑治安效果,也要考虑人文环境,不然就成了滥法,成了不人道的酷刑。在第一个方面,及抓住罪犯的成功率上,我们一直在努力提高,但是要达到100%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本文主要是讨论刑法,所以不多作讲解。第二方面,让罪犯以后再也不敢做坏事,而其他准备做坏事的人看见这个处罚后,也会放弃做坏事的打算。如果按照人道主义角度来说,这一条是应该缩减分量的,大多数人的同情心会让只让罪犯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人们也会同情杀人者,所以也觉得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太严重。但是我要说,这些都是妇人之仁。如果某项决定一定会危机某人的生命,那么这个人(正常人)就肯定会反对它。但是如果一个决定表面上不会危害他的生命,但是表面下却会危害呢?也许这个人就会赞成。而那些认为对杀人者处以死刑不合适的人,就是后者。

   
    有些人说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效果是一样的,都让罪犯不能再危害了,而且终身赎罪。有的人说死刑太残酷了,犯人也是一条命。有的人把自由宣言里面的言论拿出来,说什么国家是公民以契约的形式组成的,契约没有剥夺人们生命的权利。
    这样看来,难道死刑真的不可取吗?其实这些理论都是荒谬的,让我来一一破解他们。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效果一样?笑话,如果是一样,那么给人选择的话,那么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人应该差不多一样多吧。但是白痴都知道选择终身监禁便宜得多,也就是说,终身监禁的骇人程度是小于死刑的。死刑太残酷?犯人也是一条命?那么这个犯人以前干过什么?他杀别人的时候就不残酷?他所杀的就不是一条命?既然他自己都不怕残酷,不珍惜生命,那么这样的人又凭什么被别人珍惜?国家是以契约组成,契约没有剥夺人们生命的权利?这个契约谁能真正知道是什么样子的?凭什么说就不能剥夺生命?通常来说,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为什么要判杀人者死,难道就不能减轻点吗?
      杀人者所犯的法律是最最严重的,他剥夺了别人的生命。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应该尽最大可能的杜绝剥夺别人生命的事情的发生。怎么杜绝?只有制订法律,让杀过人的后悔,让准备杀人的害怕。因为杀人后果的严重性,所以为了杜绝这样的事情,那就应该不择手段。杀人者最害怕什么呢?当然是死亡,这是自然界付与人的本能。所以就应该用死亡来约束杀人者和准备杀人者,让他们害怕,不敢再做这样的事。有人说:“既然你说‘应该尽最大可能的杜绝剥夺别人生命的事情的发生’,那么为什么又说要处死别人呢,难道不是自相矛盾?”这个问题很简单,我们珍惜的是所有人的生命,但是却有一个无辜的人死了,那么害人者也应该付出生命作为赔偿,先死者其实是被迫和杀人者做了一个交易,自己付出了生命,而杀人者是主动做的这个交易,要完成者个交易就必须自己也付出等量的价值,没有人觉得自己的生命比别人的便宜,所以杀人者必须付出生命去交易,总不能先死者吃亏吧。其实杀人者判死刑还便宜了,因为他是强迫被害人做的交易,还应该判他个强买强卖罪,但是他已经死了就算了。
      其实判罪犯刑的主要目的不是要把罪犯怎么样,而是要让所有人自己是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的,让大家都不敢去犯罪。有的人妇人之仁,以为把坏人抓起来就行了,不用死刑,其实他不知道这样就会让更多的人变得不害怕犯罪,因为处罚变轻了嘛。其他的罪多几个人犯还没有什么,但是有的罪是绝对不能当作看不见的,比如杀人。你愿意被人杀吗?

   注意:本文以杀人为例,其实不只是杀人,只要是应该以最大限度的杜绝的罪行,都与此例相同。另外,正当防卫之类的就不在讨论之列了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3: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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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9: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有点是看了你的, 有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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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3: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如果是花瓶,那么乙就应该赔偿一个同等价值的物品或者货币给甲,这时候如果世界上只有两个花瓶,而最后唯一的那一个就在乙手上,那么将这个花瓶判给甲,也是非常合理的(或者是赔偿甲足够的钱让他能够买下乙的花瓶),花瓶到了甲手上,甲就算想把它砸烂也是可以的。人命也是一样,乙杀了甲,本应该把乙的生命输送给甲,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不过乙的生命却不能再属于自己了,就好象花瓶即使不被砸烂,也不再属于乙了一样。乙的命既然不属于自己,那么就应该让甲来控制,不过甲已经死了,所以让乙死也很公平。
      眼睛的比喻不合适,因为眼睛虽然珍贵,但是也是有一定价值的,所以可以通过金钱,或者赡养等内容来解决问题。(如果你把别人弄得失去劳动力,那么就要赡养他一辈子来补偿,如果他的生命是无限长,那么你就要付出无限的赡养费。但是生命却无法通过赡养来解决,即使是无限的赡养费也不行,因为死者已经享受不到了。)
      你和我的分歧就在于补偿问题,我认为,除去人文环境、人道主义等因素,双方必须公平,也就是受害者失去的,就应该让罪犯补偿,因为受害者没有做错事,不应该受到损失。特别是死亡这种无限型损失,不能以有限的补偿来弥补。如果说人文环境,我们一直都有死刑,世界上有死刑的国家多得很,不可能说什么有死刑就不文明,没有死刑就文明吧。而人道主义必须要受害者同意才行,总不能够我做好人你吃亏吧,但是受害者能同意吗?
      阁下使用了数据来对比,想证明死刑对于阻止犯罪没有用,但是阁下这样的对比显然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因为影响犯罪率的因素实在太多了,不可能只将结果归结于有没有采取死刑。你这样的宏观数据其实根本不能说明什么。但是从微观来说,人肯定是害怕死刑甚于终身监禁的,既然更害怕,那么必然会对罪犯产生一定作用。如果你随地吐痰会判死刑,难道你还会去吐吗?即使偶尔会,但是你随地吐痰的频率较以前肯定会减低的。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2-28 13: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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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3: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其实很多人都有一种误区,那就是认为杀人者也是一条命,既然受害者已经无法补偿,那么再杀一命也没有好处,还不如慷慨一点,让犯人留条命。其实这样的想法对于受害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只不过受害者已经不能反对了,而其他那些怜悯者其实是在慷别人之慨。因为对于受害人来说,他唯一的生命已经没有了,这时候做什么都已经无法弥补这个损失了,他就连慷慨都已经没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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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6: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你总是法律没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其实你的基础就是,法律是按照所谓“自由”的思想制造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思想是不是一定就是对的呢?我分析的不是某种思想下的法律,而是法律的本质和制定出来的作用。其实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免受坏人侵害,也就是说要避免出现受害人,并且出现受害人后,要尽量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对已经损失的部分要给予补偿,而且要惩治罪犯,让其他人都知道,做坏人是不行的。在这样的本质条件下,一旦受害人遭受到了损害,那么就应该有一个相应的赔偿,虽然并不要求这个赔偿一定与损失的一样,但是总要有个可接受的范围,要与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接近。而生命是无价的,所以可接受的补偿也必须无限的,不然是不可能达到平衡的。所以罪犯要付出生命,因为除了这个就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付出了。
     你所讲的法律其实并不是本质上的法律,而是某种思想下的,一旦有了思想,那就有所偏颇,所以你的道理只能是在你的思想是正确的前提下才能够讲得通,可是你就一定能保证你的思想一定正确吗?“独立宣言”说社会是契约,只是个比方,就算是真的,那么这个契约谁见过呢?既然没有见过,又凭什么说那上面没有规定能取人命的条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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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16: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看了各位仁兄的意见,发现反对死刑的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1.认为死者已矣,何必多杀人.何况杀了人也不能赔偿.
2.认为由于办案条件的限制,会出现冤案,者时候杀错了人,就无法补偿.
3.认为死刑不会比无期更有威慑力.

一:我认为人命只有用命才交换,杀了人,就得丢掉自己的命,这样做有3个好处: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其实本来无期也不见的比死刑好过多少,但是人的潜意识中,总会认为如果杀了人而没有死,那么就便宜了他了,所以有人会认为:"老子杀了他,老子还不会死,我占便宜了."虽然其实他并没有占便宜,但是如果能够消灭这样的潜意识,让所有人都知道,杀了人就要死,那么就从心理上杜绝了某些浅薄的想法.2.死刑比无期更让人害怕,所以更有效的阻止犯罪.这点我后面还要讲.3.让所有安分守纪的公民觉得公平.至少绝大多数人,如果被谋杀了,那肯定会想凶手被判死刑的,如果没有死刑了,那么很多公民会觉得不安,总觉得法律偏向了坏人,对坏人好就是对好不好.(有的国家的公民也许会赞成谋杀自己的凶死不死,这点不讨论,至少我们国家的人大多数都想那些谋杀自己的凶手去死)
二:我也认为如果有冤案,判了死刑就没有办法弥补了,但是这也不是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冤案是少数,而且冤案平反的机会更是少中之少.(如果一个政权的冤案率太高,那么这样的法律局限性太大,不在讨论范围).而且一个冤案即使平反了,将冤枉者放出来了,但是通常对他的损失也是无法弥补的.但是如果没有死刑,那么造成的损失会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认为还是不能因噎废食.另外,再申明一下,本文主要是讨论恶意杀人,其他的不算.
三:无环喜欢数据,但是我喜欢看.影响犯罪率的元素实在是太多了,不能因为某地没有死刑,但是谋杀率低,某地有死刑,但是谋杀率高,就认为是死刑提高了谋杀率.那样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我只讨论人心.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害怕死刑甚于无期,至少不会说害怕无期甚于死刑吧.既然害怕,那么就必然会有所收敛,当然也有收敛不住的,但是有总比没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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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10: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无环赞不赞成"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这句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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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09: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已经疯狂了的人不管你有没有死刑他都要杀人,有死刑不多,无死刑不少。没有疯狂的人看见死刑还是多少有些畏惧,这些畏惧或许可以挽救一些生命,这就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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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 12: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那个社会契约说我也不是很明白,但是从各位的解释看来,我依然不认为他就是正确的,就是一定要那样做才是对的。
      我付出了一些权利来组建社会,是希望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最大的权利生命权如果无法得到保护,那么我为什么要加入这样的社会?这显然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的。人都是自私的,如果让你选择,你肯定是宁愿牺牲别人的权利,也要保障自己的生命权,所以你所解释的那个社会契约中无法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也许是对的,但是对于守法的公民来说,这就是不对的。这本来就有不对称性。就像你去保险,给1000块钱保险金,肯定希望得到的赔偿远高于1000,你希望在你无助的时候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个保障很可能会用掉保险公司10W资金,也许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对于你来说,这是很公平的。按照那个社会契约说,现在的社会契约如果不能让我满意,难道我可以不签?或者可以更改?事实上是不行的,所以这个所谓的契约论也只是空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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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22: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还有一点,是社会契约说的一个漏洞。

那就是,如果社会契约说中真的有规定社会上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真的是这样的,那么杀人者自己首先就撕毁了这一契约,他自己都把契约撕毁了,难道其他人在处置杀人者的时候还用遵循契约?

假如现在某国与其他国家都签定中立条约,某一天这个国家突然对别国宣战,等别人打过来的时候,却以中立条约中的内容职责别人违约,那不是很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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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3: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上的,如果你稍微仔细点看我的帖子,就不会发出这样的回贴了,对这种回帖不看帖的现象我也是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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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4: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为什么有人会觉得,要杀人者死,是一个报复行为呢?

法律的形成是有原因的,如果法律中规定的东西违背了立法的原则,那么即使是法律,也是应该被反对的。

现在有的国家的法律禁止死刑,并不能就此就简单的说他们的法律是好的,是先进的,并以次来作为推翻别国法律的依据。

现代的刑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主要有三个原因吧。1、惩罚。2、教育。3、补偿。  从惩罚来说,应该剥夺杀人者的所有权利,这一点即使是拥护社会契约说的人也是赞成的吧,(只是他们认为生命权不在社会契约中,所以即使剥夺所有的社会权利,也无法剥夺生命权。)我们姑且认为那个人除生命权外的所有权利都被剥夺了吧。那么现在才只执行完了法律的第一个原则,还有2个原则呢?难道就罢了不成?我们当然要教育后来人,我们当然要补偿被害人。这种教育行为和补偿行为,如果需要牺牲某些人的利益才能够达成的话,我们首先就应该牺牲那个杀人者(不可能有正主不去牺牲,却要牺牲不想干的人吧。)但是那个杀人者现在还有什么东西可以牺牲吗?我们要教育人,要补偿被害者?他能够依靠牺牲什么来达成这个目的呢?那个人的所有社会权利都被剥夺了,剩下的也只有生命权,我们要教育人,要补偿人,当然也只有从这方面下手。(注意,那个杀人者的所有权利已经被剥夺了,所以也不需要被人怜悯,这个人已经是社会契约之外的人了,不用觉得不人道。)

我认为要杀人这死,不是报复行为,只能说这种行为有报复的结果,但是我们是从法律的原则去推导的,不是从报复的心态去推导。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4: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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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5: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那教育方面呢,不要给我说什么某国没有死刑结果犯罪率低的问题,只要人们还愿意选择无期而不愿意选择死刑,那么死刑的教育意义就肯定比无期要高。人都是趋利避害的,这个利是他自己认为的利,既然人们都宁可选择无期,不愿意选择死刑,那肯定是死刑在警告后人的方面比无期强,即使只强一点点也是强。当然,我不一定要剥夺他的生命权,但是相对于身体权、饮食权等权利来说,可能生命权还算比较温和的了吧。

   还有,那些所有权利从本质上并非法律剥夺的,而是杀人者自己选择的结果,既然社会契约说认为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剥夺人的生命,而杀人者自己首先撕毁了这个契约,人的其他权利都是依靠社会来保障的,杀人者自己撕毁了社会契约,也就是自绝于社会,他都不是社会的人了,怎么还会有社会来保障他的权利呢?除非法律规定,剥夺别人生命者依然是社会契约的一员。但是如果这样规定,那么社会契约说就从根本上错了。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5: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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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09: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我忘了说。自从汉高祖约法三章以来,“杀人者死”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如果一个人从ATM机中多取了钱而说他不知道这是犯罪,我们大家肯定都能理解。但是如果一个人说他不知道杀人偿命,那肯定不会有人相信。因为这种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已经成为我们文明的一部分。假如现在废除这一条,那么你有什么措施可以保证因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呢?那肯定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冲击的,人们的思想会发生严重的转变。并非所有人都会理性的去思考这个转变,恐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杀人者不死已经成了法制丧失的标志。这种社会的冲击不是少数专家学者坐在家中就能想得到的。
      另外,所谓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你想要一个人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那是很困难的。但是如果你想废除“杀人者死”这样的法律,那肯定是恶事传千里。但是在大多数人都不学法懂法的情况下,贸然听到“杀人者可以不偿命”这样的话,他们肯定是不会去学习新法律的精神的。你废除了“杀人者死”这样的原来的已经深入人心的法律精神,但是新立的法律精神却很少人知道,那肯定会伴随着大量的法律真空,这又如何去填?你怎么才能让13亿人都理解你的新法律精神?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8-4-11 09: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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