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性别:未知-离线 luke19821001

Rank: 12Rank: 12Rank: 12
组别 羽林都尉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4
功绩 69
帖子 5330
编号 44493
注册 2005-7-29


发表于 2007-2-27 14: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者死!

杀人者该判什么刑?
    杀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罪,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最最严重的罪行,它必须被最大可能的禁止。

    杀人者为什么必须死?
    要禁止罪行,除了教育所有人不要去犯之外,处罚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并非人人都是圣贤。对于不是圣贤的人,要让他不去违反某项规定,就只能让他害怕,利用人的这个本能去阻止他犯罪。处罚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处罚到位,二是处罚力度。及抓住犯人的成功率和刑法的骇人效果。如果每一个犯罪的人都被抓住,那么人们就不敢挺而走险,人们走险的通常目的就是希望可以险像还生,如果不给他生的机会,那么就没有了走险的条件。如果每一个被抓住的犯人都能够被处与一个合适的处罚,让他以后再也不敢做坏事,而其他准备做坏事的人看见这个处罚后,也会放弃做坏事的打算,那么这样的刑法从提高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讲,那就是成功的。当然刑法也不能只考虑治安效果,也要考虑人文环境,不然就成了滥法,成了不人道的酷刑。在第一个方面,及抓住罪犯的成功率上,我们一直在努力提高,但是要达到100%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本文主要是讨论刑法,所以不多作讲解。第二方面,让罪犯以后再也不敢做坏事,而其他准备做坏事的人看见这个处罚后,也会放弃做坏事的打算。如果按照人道主义角度来说,这一条是应该缩减分量的,大多数人的同情心会让只让罪犯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人们也会同情杀人者,所以也觉得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太严重。但是我要说,这些都是妇人之仁。如果某项决定一定会危机某人的生命,那么这个人(正常人)就肯定会反对它。但是如果一个决定表面上不会危害他的生命,但是表面下却会危害呢?也许这个人就会赞成。而那些认为对杀人者处以死刑不合适的人,就是后者。

   
    有些人说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效果是一样的,都让罪犯不能再危害了,而且终身赎罪。有的人说死刑太残酷了,犯人也是一条命。有的人把自由宣言里面的言论拿出来,说什么国家是公民以契约的形式组成的,契约没有剥夺人们生命的权利。
    这样看来,难道死刑真的不可取吗?其实这些理论都是荒谬的,让我来一一破解他们。死刑和终身监禁的效果一样?笑话,如果是一样,那么给人选择的话,那么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人应该差不多一样多吧。但是白痴都知道选择终身监禁便宜得多,也就是说,终身监禁的骇人程度是小于死刑的。死刑太残酷?犯人也是一条命?那么这个犯人以前干过什么?他杀别人的时候就不残酷?他所杀的就不是一条命?既然他自己都不怕残酷,不珍惜生命,那么这样的人又凭什么被别人珍惜?国家是以契约组成,契约没有剥夺人们生命的权利?这个契约谁能真正知道是什么样子的?凭什么说就不能剥夺生命?通常来说,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为什么要判杀人者死,难道就不能减轻点吗?
      杀人者所犯的法律是最最严重的,他剥夺了别人的生命。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应该尽最大可能的杜绝剥夺别人生命的事情的发生。怎么杜绝?只有制订法律,让杀过人的后悔,让准备杀人的害怕。因为杀人后果的严重性,所以为了杜绝这样的事情,那就应该不择手段。杀人者最害怕什么呢?当然是死亡,这是自然界付与人的本能。所以就应该用死亡来约束杀人者和准备杀人者,让他们害怕,不敢再做这样的事。有人说:“既然你说‘应该尽最大可能的杜绝剥夺别人生命的事情的发生’,那么为什么又说要处死别人呢,难道不是自相矛盾?”这个问题很简单,我们珍惜的是所有人的生命,但是却有一个无辜的人死了,那么害人者也应该付出生命作为赔偿,先死者其实是被迫和杀人者做了一个交易,自己付出了生命,而杀人者是主动做的这个交易,要完成者个交易就必须自己也付出等量的价值,没有人觉得自己的生命比别人的便宜,所以杀人者必须付出生命去交易,总不能先死者吃亏吧。其实杀人者判死刑还便宜了,因为他是强迫被害人做的交易,还应该判他个强买强卖罪,但是他已经死了就算了。
      其实判罪犯刑的主要目的不是要把罪犯怎么样,而是要让所有人自己是会受到严厉的制裁的,让大家都不敢去犯罪。有的人妇人之仁,以为把坏人抓起来就行了,不用死刑,其实他不知道这样就会让更多的人变得不害怕犯罪,因为处罚变轻了嘛。其他的罪多几个人犯还没有什么,但是有的罪是绝对不能当作看不见的,比如杀人。你愿意被人杀吗?

   注意:本文以杀人为例,其实不只是杀人,只要是应该以最大限度的杜绝的罪行,都与此例相同。另外,正当防卫之类的就不在讨论之列了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10-24 13:49 编辑 ]


顶部
性别:男-离线 黄巾军

Rank: 5Rank: 5
组别 校尉
级别 偏将军
好贴 2
功绩 14
帖子 385
编号 65207
注册 2006-3-25


发表于 2007-2-27 14: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难道是看了我那个杀人者必须偿命的帖子后的感受么


其实我觉得现在强调杀人者偿命一说是近代文明发展的结果,在过去,常常有侠客刺杀某贪官,贪官固然该杀,但按现在的理论贪官不该由他杀,那位侠客放到现在的话还是要被判死刑,但在古代却会得到很多百姓的包容和支持。很可能不会死。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uke19821001

Rank: 12Rank: 12Rank: 12
组别 羽林都尉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4
功绩 69
帖子 5330
编号 44493
注册 2005-7-29


发表于 2007-2-27 19: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点是看了你的, 有些不是
顶部
性别:男-离线 恨地无环
(情僧云水)

代国公
京西南路经略使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柱国(正二品)
组别 经略使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10
功绩 3057
帖子 5220
编号 15324
注册 2004-8-13
来自 竹桃小筑
家族 云水兰若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人,照样比我过得幸福,我不要他入狱,我要法院判戳瞎他的双眼!这能叫做赔偿麽?法院会答应麽?
我们再举个有某种“赔偿”可能性的例子,甲刺坏了乙的肾脏,使乙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通过肾脏移植治疗,而甲恰恰拥有全世界唯一的可以成功移植给乙的肾脏。法院会判甲摘肾给乙麽?不会,因为国家和政府没有处决民众身体的权力。

至于死刑的威慑力,有一些数据证明似乎并没有想象中的大:
    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芬兰、瑞典等,其杀人犯罪率并不因为死刑的废除而突然上升,相反,在有些国家甚至有下降的趋势。例如,前联邦德国废除死刑的前一年即1948年的杀人犯为427人,而废除死刑的1949年杀人犯人数降至410人,其后逐年下降,至1952年时只有309人犯杀人罪。奥地利先后共5次宣布过死刑的恢复或废除,但杀人犯罪率始终未有过任何重大的改变。可见所谓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只不过是一种想当然而已。
    就我国而言,这二十多年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死刑是否具有有效的威慑力则有着更强的说服力。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规定死刑的条文有7条,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28种。在刑法颁布至1994年底的短短15年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的21个《决定》和《补充规定》中,有13个规定了死刑,死刑条文达29个,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计40种。无论法定死刑的数量还是死刑立法的增长速度,中国都处于世界前列。从司法实践来看,1983年至1994年,“严打”持续的十来年间,司法机关对犯罪份子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战役”和“专项斗争”,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相当可观。按照死刑保留论者死刑具有有效威慑力的理论,严重刑事犯罪率应当是呈下降趋势的。但不尽人意的是,在那十年间,严重刑事犯罪却高居不下。
    据政府和一些学者的统计,从1983年到1991年,凶杀、伤害、抢劫、强奸和严重盗窃等在“严打”的打击下,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一直上升,由1982年的13。2%上升到1987年的29。4%,增长了一倍多,判处死刑率很高的凶杀案,到1989年已比1982年增长了近一倍,而强奸犯罪竟在“严打”后第一年的1984年就增加了23%。在死刑的大量适用下,严重刑事犯罪迅速增长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与1982年刑事立案相比,在1983年“严打”开始后的8年(1984——1991)中,凶杀案平均每年递增30%,强奸案每年递增近20%,伤害案每年递增35%,抢劫案每年递增80%,严重盗窃每年递增近3倍。


    宏观来看,80年代的犯罪率上升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剧烈变化有关,但红字部分这严打后第一年的变化充分说明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部分在非严打时期不会被判死刑的强奸案当时很多也判处了死刑)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ghostdance
(天性决不屈服于世俗)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组别 校尉
级别 右将军
功绩 12
帖子 1066
编号 86082
注册 2006-10-5


发表于 2007-2-27 21: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来考虑,只要有明文规定:“杀人者必须偿命!”那么本无可厚非,但是人类社会的形态是复杂的构成,不仅仅有法律,还有其他很多的元素!当我们试着反驳一些观点的时候,那么是否曾经处在这个观点倡导者的角度思考过,为什么西方有些国家能做到废除死刑,其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呢?如果没有经过成熟的思考,那么无论怎么说都存在思维意识的偏颇。我们今天应该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司法的权利都是独立的,所以即便在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也没有明显上升的趋势,这体现的是司法体系这一国家机器的威严和不可侵犯,而不是体现法律刑罚的威严,这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正如孙子“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独立完善的司法体系手擎正义之剑高高在上的时候,足以令那些妄想作祟的奸佞心胆俱寒!当然,我不否认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蔑视司法的人存在,而且也有些人犯了罪行,却没有得到惩罚,但是这样的几率有多大呢?再者,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是大多数人思想意识形态不完全统一的结果,被广泛认同的就是民主、博爱和自由,而不是作奸犯科,就算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也是被认同的!那么,我们现在再来看为什么西方有些国家废除死刑呢,余认为这种意识存在和宗教有关,大概记得圣经中耶和华说,只要你诚心皈依,那么将宽恕你所犯下的一切罪恶。废除死刑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宽恕,杀一个人实在太简单不过了,但是不杀,这个犯下罪行的人,就算再怎么嚣张跋扈,总有心灵寂寥的一天,那么他就会反思自身,会将自身的反思作为一种强力的讯息去感染其他人,我想这也许是杀与不杀的分别罢!最后,我知道,这样的情况可能少之又少,但是我宁愿认为存在这样一种希望比杀了完全没有希望的好!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uke19821001

Rank: 12Rank: 12Rank: 12
组别 羽林都尉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4
功绩 69
帖子 5330
编号 44493
注册 2005-7-29


发表于 2007-2-28 13: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2-27 20:04 发表
衲子以为,生命是不能被赔偿的。
比如说甲有一个唐三彩,乙有一个宋青花,乙把甲的唐三彩给砸了,法院会判把乙的宋青花给砸了麽。这能叫做赔偿麽?
又比如,甲戳瞎了乙的双眼,被判入狱,乙说:甲入狱也是亮眼 ...

如果是花瓶,那么乙就应该赔偿一个同等价值的物品或者货币给甲,这时候如果世界上只有两个花瓶,而最后唯一的那一个就在乙手上,那么将这个花瓶判给甲,也是非常合理的(或者是赔偿甲足够的钱让他能够买下乙的花瓶),花瓶到了甲手上,甲就算想把它砸烂也是可以的。人命也是一样,乙杀了甲,本应该把乙的生命输送给甲,但是这是不可能的,不过乙的生命却不能再属于自己了,就好象花瓶即使不被砸烂,也不再属于乙了一样。乙的命既然不属于自己,那么就应该让甲来控制,不过甲已经死了,所以让乙死也很公平。
      眼睛的比喻不合适,因为眼睛虽然珍贵,但是也是有一定价值的,所以可以通过金钱,或者赡养等内容来解决问题。(如果你把别人弄得失去劳动力,那么就要赡养他一辈子来补偿,如果他的生命是无限长,那么你就要付出无限的赡养费。但是生命却无法通过赡养来解决,即使是无限的赡养费也不行,因为死者已经享受不到了。)
      你和我的分歧就在于补偿问题,我认为,除去人文环境、人道主义等因素,双方必须公平,也就是受害者失去的,就应该让罪犯补偿,因为受害者没有做错事,不应该受到损失。特别是死亡这种无限型损失,不能以有限的补偿来弥补。如果说人文环境,我们一直都有死刑,世界上有死刑的国家多得很,不可能说什么有死刑就不文明,没有死刑就文明吧。而人道主义必须要受害者同意才行,总不能够我做好人你吃亏吧,但是受害者能同意吗?
      阁下使用了数据来对比,想证明死刑对于阻止犯罪没有用,但是阁下这样的对比显然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因为影响犯罪率的因素实在太多了,不可能只将结果归结于有没有采取死刑。你这样的宏观数据其实根本不能说明什么。但是从微观来说,人肯定是害怕死刑甚于终身监禁的,既然更害怕,那么必然会对罪犯产生一定作用。如果你随地吐痰会判死刑,难道你还会去吐吗?即使偶尔会,但是你随地吐痰的频率较以前肯定会减低的。

[ 本帖最后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2-28 13:41 编辑 ]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uke19821001

Rank: 12Rank: 12Rank: 12
组别 羽林都尉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4
功绩 69
帖子 5330
编号 44493
注册 2005-7-29


发表于 2007-2-28 13: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其实很多人都有一种误区,那就是认为杀人者也是一条命,既然受害者已经无法补偿,那么再杀一命也没有好处,还不如慷慨一点,让犯人留条命。其实这样的想法对于受害者是非常不公平的,只不过受害者已经不能反对了,而其他那些怜悯者其实是在慷别人之慨。因为对于受害人来说,他唯一的生命已经没有了,这时候做什么都已经无法弥补这个损失了,他就连慷慨都已经没有机会了。
顶部
性别:男-离线 恨地无环
(情僧云水)

代国公
京西南路经略使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柱国(正二品)
组别 经略使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10
功绩 3057
帖子 5220
编号 15324
注册 2004-8-13
来自 竹桃小筑
家族 云水兰若


不知道luke兄对“赔肾”的那个例子怎么看?
第一个例子,衲子之所以说一个是唐三彩,一个是宋青花,就是想表示两者即使有相同的货币价值,也是不可等同的。
假设二者都价值50万rmb,大环境下货币价值没有波动,古玩价格上涨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法院判乙赔偿50万rmb或者用宋青花冲抵,乙除这个宋青花外分文没有,乙也宁可把宋青花抵押给银行贷款赔给甲,如果甲拿了这些赔款来向乙购买这个宋青花,乙照样可以拒绝。
第二个例子,如果双方都是亿万富翁,这点“赡养费”对二人都是九牛一毛而已,受害者就不要赡养费,不要甲坐牢,只要法院判让他处置甲的双眼,怎么办?
现代法律是不能判以眼还眼,以肾还肾的,因为国家和政府都没有处决民众身体的权力。
现代法律更加不可能把一个人的自由、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生命判给另一个人。
现代法律也不能在是否判死刑的问题上听从受害者的命令。
比如甲对乙始乱终弃,使乙痛苦万分,甲后来也懊悔莫及,多次在各种场合郑重表示,即使乙杀了自己,也不要追究,并且立下了文书。
最后乙真的以残忍的手段谋杀了甲。按照您的理论,乙的生命就应该受甲的意图支配了,但法院会因为甲之前的表态而不追究乙的杀人罪麽?显然是不可能的。

如果死刑的威摄力不能通过其对犯罪率的影响体现出来,那它就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就是如同“五斤铁比五斤棉花更重”之类的想当然而已。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uke19821001

Rank: 12Rank: 12Rank: 12
组别 羽林都尉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4
功绩 69
帖子 5330
编号 44493
注册 2005-7-29


发表于 2007-2-28 16: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你总是法律没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其实你的基础就是,法律是按照所谓“自由”的思想制造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思想是不是一定就是对的呢?我分析的不是某种思想下的法律,而是法律的本质和制定出来的作用。其实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免受坏人侵害,也就是说要避免出现受害人,并且出现受害人后,要尽量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对已经损失的部分要给予补偿,而且要惩治罪犯,让其他人都知道,做坏人是不行的。在这样的本质条件下,一旦受害人遭受到了损害,那么就应该有一个相应的赔偿,虽然并不要求这个赔偿一定与损失的一样,但是总要有个可接受的范围,要与损失在某种程度上接近。而生命是无价的,所以可接受的补偿也必须无限的,不然是不可能达到平衡的。所以罪犯要付出生命,因为除了这个就没有其他的东西可以付出了。
     你所讲的法律其实并不是本质上的法律,而是某种思想下的,一旦有了思想,那就有所偏颇,所以你的道理只能是在你的思想是正确的前提下才能够讲得通,可是你就一定能保证你的思想一定正确吗?“独立宣言”说社会是契约,只是个比方,就算是真的,那么这个契约谁见过呢?既然没有见过,又凭什么说那上面没有规定能取人命的条例呢?
顶部
性别:男-离线 萧十一狼
(永世最萌拉克丝)

Rank: 8Rank: 8
组别 校尉
级别 平南将军
功绩 21
帖子 2056
编号 80477
注册 2006-8-26
来自 荒原
家族 轩辕狼党


发表于 2007-2-28 16:5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的威摄力……
可以看看如果取消死刑中国会变什么样子
死刑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死刑是万万不能的
顶部
性别:男-离线 恨地无环
(情僧云水)

代国公
京西南路经略使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柱国(正二品)
组别 经略使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10
功绩 3057
帖子 5220
编号 15324
注册 2004-8-13
来自 竹桃小筑
家族 云水兰若


法律的本质也是至今争论不休的话题。任何一种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也就是一种“思想”的体现。
就luke兄您说的“本质”,衲子以为,处死施害者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而法律并不应该提倡复仇。

现在死刑的存废正处于一个过渡阶段,像美国就是保留并使用死刑的,死刑备而不用的,废除死刑的州都有。(据统计,废除死刑的州犯罪率更低)
世界上大的趋势应该是废除死刑,法国这个月刚刚将“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写入宪法;欧盟正酝酿发起一项行动,期望能在联合国架构下,推动普遍暂停执行死刑及最终能完全废除死刑的诉求;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说过,他认识到国际趋势是逐渐废除死刑,他表示鼓励这种趋势的继续,虽然会员国在此问题上目前是自行决定,他表示希望它们能遵守国际人权法的所有相关规定。

当然废除死刑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中国,可能要经过死刑判决的更加慎重、死刑的备而不用最终达到废除死刑。而这一切又必须建立在法制的进一步完备之上。

至于衲子的思想是否一定正确,衲子以为,任何具备充分理性的人都不会铁齿认为自己的思想是一定正确的。
顶部
性别:女-离线 冷月孤星

Rank: 2Rank: 2
组别 百姓
级别 破贼校尉
功绩 1
帖子 70
编号 114329
注册 2007-2-28
家族 轩辕丐帮


发表于 2007-2-28 20:2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本应该偿命,但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定.有一个老人杀了自己作恶多端的儿子,是应该偿命还是不应该?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ghostdance
(天性决不屈服于世俗)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组别 校尉
级别 右将军
功绩 12
帖子 1066
编号 86082
注册 2006-10-5


发表于 2007-2-28 22: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2-28 16:34 发表
你总是法律没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其实你的基础就是,法律是按照所谓“自由”的思想制造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思想是不是一定就是对的呢?我分析的不是某种思想下的法律,而是法律的本质和制定出来的作用。其实法律 ...

我想LUKE兄可能对这个的理解有点偏差,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律不是绝对的,它的存在并实施是靠一种强制的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的效力又必须是基于一种广泛的约定且被广泛认同的,这种强制约束力源自统治阶层的政治权利。如果说法律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我们就以统治阶级的更替来说,假设前执政党制定的法律规定提倡以眼还眼,以血还血,那么在这种法律的范围内有这样一个案子:甲在一个偏僻的地方将乙的身体受到重伤,甲可以知道在法律程序上会被判决让乙使他受到同样的伤害,无论他的行为有多么恶劣,他也只会受到同样的伤害而已,于是甲走了,乙最终坚持到了有人经过并送他进了医院,但是治疗的时间被延误了,乙因此留下了后遗症;反观甲呢,他完全有时间事先做好准备得到及时的救治而不必担心会有后遗症!难道你还认为这样的法律很公平么?再来说新的执政党废除了前执政党的规定,那么甲在重伤乙的时候所伴随的种种因素都将成为对他定罪量刑的依据,情节恶劣的话甚至可以判处无期或者死刑,这也正是现代法律的精神!其次,你说到法律的本质和作用,那么就我四年学法的经历,可以明白的告诉你,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根本,仅此而已!
顶部
性别:男-离线 夏侯称

Rank: 5Rank: 5
组别 士兵
级别 军师将军
功绩 9
帖子 919
编号 49706
注册 2005-9-25
来自 615848394
家族 轩辕狼党


法制不过是让某些人不敢犯罪,但其实犯罪一起没有停止。
人犯不犯罪,主要还是在思想中的教化,法制能惩罚得一些坏人,但不能惩罚所有的坏人。
另外蓄意谋杀和误杀未必就能查的清,如果死刑滥用,搞不好某些人还不应该判死刑的人,因此被判死刑。
如果死刑真的那么有用,不如恢复古代的酷刑。
把杀人者杀死又能怎么样?人活着才可以让他赎罪。
有人可能想我杀了个人,又不被判死刑,所以我可以多杀几个。
但当他受到惩罚的时候,内心应该是多么痛苦的,只不过杀人者通常都在受到惩罚后才知道。
死刑有时候还是一种解脱呢。
法制管理和思想教化在这方面冲突是十分大的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uke19821001

Rank: 12Rank: 12Rank: 12
组别 羽林都尉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4
功绩 69
帖子 5330
编号 44493
注册 2005-7-29


发表于 2007-3-3 16: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了各位仁兄的意见,发现反对死刑的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1.认为死者已矣,何必多杀人.何况杀了人也不能赔偿.
2.认为由于办案条件的限制,会出现冤案,者时候杀错了人,就无法补偿.
3.认为死刑不会比无期更有威慑力.

一:我认为人命只有用命才交换,杀了人,就得丢掉自己的命,这样做有3个好处: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其实本来无期也不见的比死刑好过多少,但是人的潜意识中,总会认为如果杀了人而没有死,那么就便宜了他了,所以有人会认为:"老子杀了他,老子还不会死,我占便宜了."虽然其实他并没有占便宜,但是如果能够消灭这样的潜意识,让所有人都知道,杀了人就要死,那么就从心理上杜绝了某些浅薄的想法.2.死刑比无期更让人害怕,所以更有效的阻止犯罪.这点我后面还要讲.3.让所有安分守纪的公民觉得公平.至少绝大多数人,如果被谋杀了,那肯定会想凶手被判死刑的,如果没有死刑了,那么很多公民会觉得不安,总觉得法律偏向了坏人,对坏人好就是对好不好.(有的国家的公民也许会赞成谋杀自己的凶死不死,这点不讨论,至少我们国家的人大多数都想那些谋杀自己的凶手去死)
二:我也认为如果有冤案,判了死刑就没有办法弥补了,但是这也不是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冤案是少数,而且冤案平反的机会更是少中之少.(如果一个政权的冤案率太高,那么这样的法律局限性太大,不在讨论范围).而且一个冤案即使平反了,将冤枉者放出来了,但是通常对他的损失也是无法弥补的.但是如果没有死刑,那么造成的损失会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认为还是不能因噎废食.另外,再申明一下,本文主要是讨论恶意杀人,其他的不算.
三:无环喜欢数据,但是我喜欢看.影响犯罪率的元素实在是太多了,不能因为某地没有死刑,但是谋杀率低,某地有死刑,但是谋杀率高,就认为是死刑提高了谋杀率.那样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我只讨论人心.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害怕死刑甚于无期,至少不会说害怕无期甚于死刑吧.既然害怕,那么就必然会有所收敛,当然也有收敛不住的,但是有总比没有好.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ghostdance
(天性决不屈服于世俗)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组别 校尉
级别 右将军
功绩 12
帖子 1066
编号 86082
注册 2006-10-5


发表于 2007-3-4 01: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呵呵,再说下去就不得不谈到犯罪心理学了,这是个太复杂的东西,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无环兄的回复中其实也含有那么一点意思,如果楼上的想弄个明白还是多找找相关的著述来看,但是仅在此讨论的话,那么就此打住吧!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XR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组别 校尉
级别 前将军
功绩 17
帖子 1657
编号 49952
注册 2005-9-28


发表于 2007-3-4 02: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人死不能复生,多杀无益,所还是不杀好。
同样道理,把杀人者关一辈子,被杀者也不会复活,反而要花费社会财富(建监狱,派人看守等),所以杀人犯不用处罚更合理。
推广一下,其它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类犯罪,比如强奸,把罪犯关几年也无法使伤害变成没发生过,所以也不用处罚了。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glod9792

Rank: 1
组别 百姓
级别
功绩 0
帖子 0
编号 114691
注册 2007-3-1


发表于 2007-3-4 17:5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对生命的尊重一般体现了一个民族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一个敢于废除死刑的国家对其法律的考虑绝对比我们只能在这里瞎撤的人考虑的多,我不是学法律的,对刑法什么的了解也不深,但是感觉我们国家在犯人改造和释放后的安置方面没有存在问题,这个可能和犯罪人的素质水平和整个公民的思想形态有关,假设你身边有一个杀人后又被释放的人,你也一定会害怕,可能国外在这方面的处理比我们有先进的地方。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说句实话,我们的法律体系没有到那种健全的地步,记得大学里简单学过的一些法律,很多都是从外国参考来的,这也是可能是我们面对很多我们认为无法改造的罪犯枪决是最好的方法,死刑的坚决被贯彻实施可能这也是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司法制度的不健全。换一个想法,马加爵如果被良好的教育和改造,他一定会出来继续杀人,很多情况下,杀人是被逼的。当然对于一些很变态的杀人分子,比如很多报道中美国的连环杀人犯,在美国这个并不提倡执行死刑的国家,还是会被执行死刑,个人感觉因为他们的司法制度觉得这样的人没有改造的可能性,可能是他们超过某种底线。
     最后一个是社会的思想意识,感觉我们对人身权益的维护没有他们强,他们的自由,人权,独立的口号在很多美国大片中的体现,我们肯定有深刻的印象,且不说他们执行的如何,这个毕竟是他们的一种目标和社会观,和我们的"紧密团结在....(后面省略,反正大家知道是什么)"有相似的地方,他们的意识中表现了他们对个体的关注,换一句话说,他们对生命的尊重和我们的文化有很大的差异,一个人没有权利夺取其他人生命的权利,如果他做了,我们也一定要夺取他的生存权利作为代价?那么我们和他又会有多少区别呢?法律的惩罚更多的应该是告诫,即使你说通过死刑来告诫其他人,为什么犯罪率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会上升?提高整个公民的文化水平和心理形态才是制止这类刑事案经发生的方法而不是通过用死刑去恐吓某一部分人。
     最后,个人看法,以命偿命仅仅是一种很局限性的看法,这可能是如果说有一天中国大地上能够废除死刑,相信这个是一个文化的融合和整个社会意思的进步

[ 本帖最后由 glod9792 于 2007-3-4 18:02 编辑 ]
顶部
性别:男-离线 林冲
(教头)

京兆郡公
谏议大夫
★★★★

Rank: 17Rank: 17
组别 翰林学士
级别 卫将军
好贴 5
功绩 872
帖子 6312
编号 56550
注册 2006-1-2
家族 轩辕狼党


发表于 2007-3-7 06: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LXR 于 2007-3-3 19:06 发表
人死不能复生,多杀无益,所还是不杀好。
同样道理,把杀人者关一辈子,被杀者也不会复活,反而要花费社会财富(建监狱,派人看守等),所以杀人犯不用处罚更合理。
推广一下,其它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类犯罪 ...

反讽的好!杀人者不死就是对被杀的人的不尊重。当然,司法健全是前提。
顶部
性别:男-离线 恨地无环
(情僧云水)

代国公
京西南路经略使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柱国(正二品)
组别 经略使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10
功绩 3057
帖子 5220
编号 15324
注册 2004-8-13
来自 竹桃小筑
家族 云水兰若




QUOTE:
原帖由 LXR 于 2007-3-4 02:06 发表
人死不能复生,多杀无益,所还是不杀好。
同样道理,把杀人者关一辈子,被杀者也不会复活,反而要花费社会财富(建监狱,派人看守等),所以杀人犯不用处罚更合理。
推广一下,其它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类犯罪 ...

死刑的存废讨论的是对极端犯罪的制裁方式问题,而不是是否制裁的问题。
主张废除死刑者不会无视徒刑对犯罪的惩戒作用,更不会以花费社会财富的寡众论刑罚的是否合理。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uke19821001

Rank: 12Rank: 12Rank: 12
组别 羽林都尉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4
功绩 69
帖子 5330
编号 44493
注册 2005-7-29


发表于 2007-3-7 10: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无环赞不赞成"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这句话呢?
顶部
性别:男-离线 恨地无环
(情僧云水)

代国公
京西南路经略使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柱国(正二品)
组别 经略使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10
功绩 3057
帖子 5220
编号 15324
注册 2004-8-13
来自 竹桃小筑
家族 云水兰若




QUOTE: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3-7 10:24 发表
无环赞不赞成"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这句话呢?

这句有把对敌人的残忍无限合理化的意思。衲子不赞成用“仁慈”或“残忍”这样情感化的标准去衡量对敌人手段的正确性。
战争情况下,为保卫自己,取得胜利,对敌人进行必要的打击是无可非议的。
但我国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这要求我们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对敌我双方的伤病员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对战俘和敌方平民给予各种人道待遇和保护。
如果给予这些人道待遇和保护被视作“仁慈”,反之则被视作“残忍”,那么“仁慈”是必须的,“残忍”是被禁止的。

更需要指出的是:
luke兄提出了“敌人”,但犯罪人和敌人是不同的概念。
敌人的破坏活动是持续、顽固并针对整个人类、社会、国家的,而犯罪人则不然。

在我国的中学《政治》教育中,公民被分为人民和敌人,其中的政治色彩相当明显。即使如此,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宪法》中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宪法规定的对犯罪人可以依法剥夺的权利中并没有生命权,也就是说犯罪人(广义的敌人)和其他公民一样拥有生命权。
中国政府在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也规定: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把对罪犯的惩戒等同于对敌人的打击是很危险的事情,极端的例子我们在“文革”时期可以看到很多。
“防火防盗防国家”,现代国家的公民必须防止国家暴力机器对自己的暴行。
从国家宪法、国际条约、人类准则的高度限制、废除死刑,正有着此方面的重大意义。

犯罪人和敌人的具体界定,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中是对二者的死刑一并废除还是有所区别,这也是存在争论的话题。
如有兴趣,可以作进一步探讨。
顶部
性别:男-离线 fengrui19
(书僮)

白衣伯爵
谏议大夫
★★★★

Rank: 12Rank: 12Rank: 12
护军
组别 翰林学士
级别 右将军
好贴 1
功绩 317
帖子 1108
编号 77538
注册 2006-8-2
家族 云水兰若


发表于 2007-3-7 15: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我认为人命只有用命才交换,杀了人,就得丢掉自己的命,这样做有3个好处: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

非也非也,一条命和另一条命真的会等价么?
中国自古就有“千金之体不坐垂堂”的说法,而一无所有(甚至负债累累)的人更容易犯罪,犯罪成分的考虑更多情况下是犯罪人自己事情,也许很多人是抱着“死了也值”的情绪去犯罪的
所以不赞同从犯罪人是否便宜的角度看死刑的废除与否
顶部
性别:男-离线 yunhezi

Rank: 4
组别 士兵
级别 偏将军
功绩 4
帖子 386
编号 37321
注册 2005-4-22


发表于 2007-3-19 15:4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的威慑力肯定是比无期要大的,因为一个人只有一条性命,即使用别人的一千条性命来换我一个人的性命,我想我是不会干的,我想绝大多数人也是不会干的,因为生存是人的最起码最本能的需求,人的一切理想或者说愿望,都要活着才有可能实现.我这个判断不适合狂热的宗教分子.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XR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组别 校尉
级别 前将军
功绩 17
帖子 1657
编号 49952
注册 2005-9-28


发表于 2007-3-19 18: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等情况不算在内),说明这个人并不认同生命权这一条,所以他(她)也没权利享受这条的保护。如果没有有力的执法手段来保证,这个条文对一般人而言反而成了空文。
顶部
性别:男-离线 恨地无环
(情僧云水)

代国公
京西南路经略使

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Rank: 23
柱国(正二品)
组别 经略使
级别 征东将军
好贴 10
功绩 3057
帖子 5220
编号 15324
注册 2004-8-13
来自 竹桃小筑
家族 云水兰若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等情况不算在内),说明这个人并不认同生命权这一条,所以他(她)也没权利享受这条的保护。

这种逻辑并不适用于对人的伤害。而且破坏某人的某项权利和不认同这项权力也不是等同的。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ghostdance
(天性决不屈服于世俗)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组别 校尉
级别 右将军
功绩 12
帖子 1066
编号 86082
注册 2006-10-5


发表于 2007-3-19 19: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LXR 于 2007-3-19 18:29 发表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 ...

呵呵,我忽然想到一个网球术语叫:非受迫性失误!解释这种杀人的情况,可以借鉴一下这个术语的反面来辅助理解这种情况,那就是老兄你所指的情况都是“受迫性”的!
顶部
性别:男-离线 老姜
(小白)

Rank: 3Rank: 3Rank: 3
组别 士兵
级别 忠义校尉
功绩 3
帖子 284
编号 98985
注册 2007-1-6
来自 遥远的齐国
家族 轩辕学院


发表于 2007-3-20 00:2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笼统地说杀人者一定就得死有些偏激了,现实生活中杀人的情况有多种多样,他们所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正因为如此,刑法才会规定故意杀人最的法定刑从有期徒刑三年直至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其实现在我国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时基本是:以死刑为基准,如果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再从死刑往下减,减到无期或有期,可以说是抱着杀人者偿命的心态或者说意识的。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ionheart

Rank: 2Rank: 2
组别 百姓
级别 破贼校尉
功绩 1
帖子 69
编号 41133
注册 2005-6-17


发表于 2007-5-13 11:3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LXR

Rank: 7Rank: 7Rank: 7Rank: 7
组别 校尉
级别 前将军
功绩 17
帖子 1657
编号 49952
注册 2005-9-28


发表于 2007-5-18 02: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lionheart 于 2007-5-13 11:31 发表
《魔戒》第1部中,甘道夫对弗罗多说:“不要随意判定别人的生死,你没有这个权力”。几年前看的,这句对白一直谨记,深以为然。

但事实上甘却常常取(敌)人的命,也威胁哈比人的命(四人中的两个都受过他的威胁)。


顶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1 人在线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1-2 22:48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17722 second(s), 8 queries , Gzip enabled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