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这6.5万元究竟——是贷款保证金还是借款, 案件全过程
性别:未知-离线 stopisneo
(疯狗)

白衣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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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15: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个过分了诺。。过分了诺。。
太混乱了,单位欠人家钱,要个人写什么借条?

二审的法官胆子太大了,居然敢这样判。人家有证据在手上,谁主张谁举证啊。没有证据的主张倒需要有证据的一方来举证?这个什么道理啊。

其实这个根本不是什么借款性质的问题,而是纯粹证据的问题。
证明借款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借条没有被消灭,就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这么简单的问题。
被告方要举证什么借款性质都不能改变这个事实的,就是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还存在。他只有举证主张为什么借条没有被消灭,才是正常的思路。。。
怎么会去搞什么其他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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