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申述】本人在某贴中提醒法官且被认可,能否取消本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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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9: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按照法官判案的逻辑,应该对楼主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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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9: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另外应该同样处罚会员“KYOKY”,扣罚通宝116枚。。。。。。。。。。
另外法官判的这个案子真是公平,会员“杀胡令”比“颖颖”的处罚还要重,我就纳闷了,你说“杀胡令”这个2缺干什么还举报啊,这就是申诉的下场!这年头民告官是告不赢的,哪都是,包括人气最旺的时候只有3000多人的伪轩。。。。。。。。

[ 本帖最后由 小陆伯言 于 2013-3-22 09: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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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 长葛李子龙 的帖子

这个解释我可以认同。。。。。。
但是这个案子判的太神奇了。真有天朝特色。
1、法官说“颖颖”至少判一月禁言,结果---果然就是判一月,那我想你用的着说“至少”吗?
2、骂战以一方回避作为结束,结果回避方竟然可以受到奖励,那么我再问法官,杀人犯是否不重复杀人就可以被减刑?主动挑衅斗殴一方在互殴后主动歇战是不是也可以成为称道的理由?
3、我仔细看了再看“杀胡令”的投诉,好像顶多就一句“喷粪”吧,这算了中度人身攻击,再次加罚,我三问法官,说脏话算不算“喷粪”,我也不明白脏话的内容比这句“喷粪”如何?另外法官提到“杀胡令”藐视你?我再问你你在解释中不是提到“伪轩”姑且不究了吗?
难道说真要追究的话会处罚更重?
4、关于“秽乱坛纲”,以我个人这点浅薄的学识,我认为“杀胡令”是口不择言,并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当然仁者见仁)。理由如下,秽有污秽之意,可能“杀胡令”认为这是污秽了论坛,但用错了词。另外,“颖颖”一个白富美,怎么可能会和论坛这些管理大叔们搞七捻三,“杀胡令”应该没这个想法吧。这点提醒下就可以了,结果再次加罚。。。。。。
5、“颖颖”因为主动承认了骂人,好像不是认错或道歉吧,再次减刑。天,如果杀了人或殴了人只要承认就可以被减刑吗?还有神奇的在于,减刑不够,还有鼓励!再次减刑!

最神奇的是结尾,法官洋洋洒洒,说了N多,给哥的感觉就是“杀胡令”这个2B是运气好,党的政策好,法官格外施恩,要不你这2B死像要多惨有多惨。结案了,“杀胡令”在法官无数次的宽容和博爱下获得了比骂人者更高的刑罚。要我说,该!严重支持法官高尚无私而又公正严明的判决。莫装B,装B被雷P.........
PS:哥说的没有针对“杀胡令”“颖颖”“KYOKY”的意思,和以上诸位也没有恩怨,更不是“杀胡令”的大号或小号。谢绝各种猜想。
哥不淡定了,哥也说了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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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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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长葛李子龙 于 2013-3-22 11:16 发表
轩辕本来就是以人治来实行法治,现吴王原来就花了洋洋数千字来解释论坛与国家、社会的律法及执行度的不同,兄台可以翻翻旧贴。(我个人是很赞同的)

你也太较真了,只要大方向没问题就得过且过吧,论坛又比不 ...

个人的确有点较真。
只是觉得社会就已经够TM虚伪了,在这个人气就这个死样的论坛能不能光明点呢?
另外别那么矫情行不,那个什么什么不是说了吗?贱人就是矫情!判就判,还说了这么多大道理,搞的还义正言辞。连梁太祖猪瘟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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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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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3-3-22 11:15 发表
第5条,你不说我还没发现。
这算是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良好?
某恶性杀人案件,杀人犯将人头直接扔到派出所的桌子上,还顺带揭露了同伙的另一起杀人罪行……
嘿,你还别说,认定为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 ...

嗨,打的什么比方啊!
这也就是杀人犯将人头直接扔到派出所的桌子上,根本没揭露了同伙的另一起杀人罪行(这个真算立功表现)。扔完后说人是哥杀的,怎么地把你,结果派出所民警跟傻缺似的拿了个账簿说,行,我给你记上哈,立大功表现一次。不行不行,还不够,你这态度太好了,换个姿势,再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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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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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xeaxe 于 2013-3-22 11:27 发表
算了,你要理解,搞一个论坛需要成本的,也希望有所产出···权力在一亩三分地的性质也没有任何改变。一个判决不仅仅是司法的判决,还有一个政策导向的原因。(有没有个人恩怨,这个不清楚不做结论)。
太较真 ...

括号有强调注释的意思,哥看了很不爽。
我再次申明,我和法官、“杀胡令”“颖颖”“KYOKY”在论坛上从没有过争吵,更别说人身攻击,OK?

其实还是想说,莫装B,装B被雷P。论坛是个人的,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行就不来不得了。但不要判了还搞的很公正的样子,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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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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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3-3-22 11:28 发表
不是比方,据说是真的……
以前自首+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从轻”的,后来才改了“可以减轻或从轻”。

可是“颖颖”有揭露“同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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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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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3-3-22 11:41 发表
不是投诉贴咱就跑个题,乃举的那个人头的例子不管咋样也算“自首”吧,减不减轻处罚另说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上面那个兄弟这个比方,我认为是欠妥的。这个顶多是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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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5: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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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xeaxe 于 2013-3-22 14:51 发表
我括号里面说的不是你···你好像和那个颖颖还是有共同话题的,我相信你是中立的判断···
如果能看清一下我的逻辑,应该不会发生这个错误。
你太激动了,冷静一下

ps:这个是申诉贴,非投诉贴,也就是说 ...


这是年轻的表现吗?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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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1: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shicanhui 于 2013-3-23 20:07 发表
互相讨论,没有针对的意思
1.有点语病
2.坛律可以参考法律,但不是法律,真正侮辱对方法律会“禁言”么?所以坛律可以有不同于法律的特色;另对骂主动回避肯定比不回避的好,差别可以体现在加罚不主动回避的也可以体现在减轻主动回避者的罪行。
3.不同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境下罪行不同,在日常帖子中说句脏话一般甚至不会处罚,但在投诉贴中说脏话就像在法庭上出言不逊一样也可以罪加一等。
4.同3,但同一句话两次加罚确实不妥
5.颖颖是承认确实不是认错,有种“就是老子干的”的豪气。
其实如果麒麟子想偏袒颖颖(我只是说如果),可以在初刑上做文章,后来的加加减减确实不必要也容易被别人抠缝子


恩,互相探讨下吧。
1、我倒觉得没有语病的问题,而是欲盖弥彰了。首先禁言期限的认定(我没看过坛律)我感觉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法官把他上升到了至少一月,又似乎有很精确的条例,结果就是按照一月宣判,可是理由却没有。我不知道敲过这个鼓的其他原、被告能不能享受到同等待遇。
2、回避自然比不回避强,但是回避不能成为逍遥法外或减刑的理由。难道触犯了法律的人不再重复犯错就可以免于追究前责吗?显然不行吧?更何况这个“回避”大有商榷的地方。
3、4你说的挺好。
5、这条判的太神奇了,真有天朝特色。
偏袒不偏袒我不知道,我也不想去知道所谓的内幕,但是不公平是肯定的,从阁下的语句中看来估计也是认为判案欠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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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hicanhui 于 2013-3-23 20:13 发表
难不成你想让“法官”说:我就是法!我想咋判咋判!
再说公正不公正你可以发表你的“个人”看法,不能搞得“不公正”像真理公认一样

其实我觉得如果法官这样说真的挺好。就像颖颖说的那样就是老子做的如何(大意)。
我至今也都是发表我个人的看法啊,公正不公正是各位围观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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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20: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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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存在就是合理 于 2013-3-25 09:49 发表
问题2:为么原告处罚重于被告?

答:第一次对骂,颖颖惹事,杀胡反击,打成1:1。第二次骂人,利用举报贴人身攻击,杀胡1:0获胜。颖颖一次人身攻击,杀胡令两次人身攻击,所以杀胡令禁期重于颖颖。

对这点 ...


所以说啊,看你不爽给你一记老拳。你可千万别还击,因为还击你就输了,所以要忍着。什么,你说忍不住了,不行啊,还击你和我没区别了啊,1:1了额。再说哥打爽了你自然会罢手的,并且哥主动罢手也会减刑的哦,很可能哥以后不欺负你了也说不定。如果你较真去告哥,记着哦,别带情绪,说话要文质彬彬要对法官有礼貌,半点吐沫星子都不能蹦出来。要不别给法官先收拾了。还有啊,如果法官传讯我到堂的时候,我会主动承认就是我打的你,这样法官就会给再次给我减刑,更重要的是还会再次鼓励我承认我打了你并再次减刑(是这样表达的吧)。所以亲,你能告我吗,你还敢告我吗,你还愿意去告我吗?忘了提醒你,这还是碰到讲理并宽容的法官哦,如果碰到公事公办,威严铁面的法官,嘿嘿。。。。。。。
告状有风险,投诉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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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09: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9 asky 的帖子

一般不要脸的也同样认为谎话说的多也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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