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申述】本人在某贴中提醒法官且被认可,能否取消本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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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2: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申述】本人在某贴中提醒法官且被认可,能否取消本人的处罚

本人发现在该投诉贴:
http://www.xycq.net/forum/thread-278497-1-1.html
中发现投诉人主帖有人生攻击倾向,为免法官大意失察,忍不住出言提醒,

QUOTE:
冒死前来提醒法官一句,LZ该主贴即有人身攻击之嫌,这是咆哮公堂,千万别姑息了

而本人所提醒内容最终被法官在结案中支持

QUOTE:
杀胡令在投诉中,再次使用中度人身攻击,也有藐视讥讽管理成员之嫌,决定并案处理,将杀胡令加罚一周,定刑为两周。

因此本人发言可视为该贴佐证而非扰乱,是以申述撤销关于本人的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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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2: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另,麒麟子在该贴中提到了马甲一事,借机问一下,麒麟子对于某些仗着自己马甲多,利用轩辕管理漏洞,屡次藐视轩辕律法的人是否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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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3: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马甲犯法是否连坐,这个规则上应该是空白。顶爷说过,谁是谁的马甲,必须有100%的证据才成,99%都不行。还是一事归一事吧,只要不是马甲在同一事上违规,还是不该连坐。。没办法,规则很难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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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9: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按照法官判案的逻辑,应该对楼主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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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09: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另外应该同样处罚会员“KYOKY”,扣罚通宝116枚。。。。。。。。。。
另外法官判的这个案子真是公平,会员“杀胡令”比“颖颖”的处罚还要重,我就纳闷了,你说“杀胡令”这个2缺干什么还举报啊,这就是申诉的下场!这年头民告官是告不赢的,哪都是,包括人气最旺的时候只有3000多人的伪轩。。。。。。。。

[ 本帖最后由 小陆伯言 于 2013-3-22 09: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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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也看不懂那些减刑的逻辑,(比如说防卫过当受到伤害就要减刑···防卫过当惩罚防卫过当的一方就够了,补偿部分应该是民事而不是刑事性质)这些减刑即使成立,也可以累积么?···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2 10: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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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小陆伯言 的帖子

花116回你一个:
水王是责任版主,有权在涉及辖区投诉案中发言。

另:
是投诉就要划分责任。
谁让他过了嘴瘾不算完还要再来告官
应该果断投诉的,如果没回复果断投诉,再引用以前的处理案例,同时找出来该会员以前的前科,就可以达到“累犯”,让犯事的判得更重些。

轩辕的一贯主张是:民不告官不纠,节度适当扣分;要告官就莫要留尾巴,有尾巴就莫要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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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顶楼可以采取比如私信给裁判官的形式,规则是不能因此改变的
冒死就能免死,好像有点奖励明知故犯似的···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2 10: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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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1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小陆伯言 于 2013-3-22 09:53 发表
另外应该同样处罚会员“KYOKY”,扣罚通宝116枚。。。。。。。。。。
另外法官判的这个案子真是公平,会员“杀胡令”比“颖颖”的处罚还要重,我就纳闷了,你说“杀胡令”这个2缺干什么还举报啊,这就是申诉的 ...

轩辕一开始就这样,所以,俺是基本上不投诉的,直接骂回去。

公平,目前我国还是初级阶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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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长葛李子龙 的帖子

花116反对老李
我不太明白这个案件上的判罚依据——“鉴于颖颖受到额外伤害,本案也酌情减刑一周,姑且定刑三星期”?
我觉得以我的思维,实在是想不通这其中的关系。
A重伤B,B反击重伤A,那么A以故意伤害处理,B同样以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处理,且B应从轻处理。
B再次重伤A,则B为故意伤害,最后B的处理应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的数罪并发。
而A?B的故意伤害可以成为A减轻处罚的依据?
“要告官就莫要留尾巴,有尾巴就莫要告官”!?
乃们这些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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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小陆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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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长葛李子龙 的帖子

这个解释我可以认同。。。。。。
但是这个案子判的太神奇了。真有天朝特色。
1、法官说“颖颖”至少判一月禁言,结果---果然就是判一月,那我想你用的着说“至少”吗?
2、骂战以一方回避作为结束,结果回避方竟然可以受到奖励,那么我再问法官,杀人犯是否不重复杀人就可以被减刑?主动挑衅斗殴一方在互殴后主动歇战是不是也可以成为称道的理由?
3、我仔细看了再看“杀胡令”的投诉,好像顶多就一句“喷粪”吧,这算了中度人身攻击,再次加罚,我三问法官,说脏话算不算“喷粪”,我也不明白脏话的内容比这句“喷粪”如何?另外法官提到“杀胡令”藐视你?我再问你你在解释中不是提到“伪轩”姑且不究了吗?
难道说真要追究的话会处罚更重?
4、关于“秽乱坛纲”,以我个人这点浅薄的学识,我认为“杀胡令”是口不择言,并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当然仁者见仁)。理由如下,秽有污秽之意,可能“杀胡令”认为这是污秽了论坛,但用错了词。另外,“颖颖”一个白富美,怎么可能会和论坛这些管理大叔们搞七捻三,“杀胡令”应该没这个想法吧。这点提醒下就可以了,结果再次加罚。。。。。。
5、“颖颖”因为主动承认了骂人,好像不是认错或道歉吧,再次减刑。天,如果杀了人或殴了人只要承认就可以被减刑吗?还有神奇的在于,减刑不够,还有鼓励!再次减刑!

最神奇的是结尾,法官洋洋洒洒,说了N多,给哥的感觉就是“杀胡令”这个2B是运气好,党的政策好,法官格外施恩,要不你这2B死像要多惨有多惨。结案了,“杀胡令”在法官无数次的宽容和博爱下获得了比骂人者更高的刑罚。要我说,该!严重支持法官高尚无私而又公正严明的判决。莫装B,装B被雷P.........
PS:哥说的没有针对“杀胡令”“颖颖”“KYOKY”的意思,和以上诸位也没有恩怨,更不是“杀胡令”的大号或小号。谢绝各种猜想。
哥不淡定了,哥也说了脏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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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花116.…………俺白花花的TB啊……

我说尾巴那个,是说轩辕通常习惯是划分责任,双方都有责任就各打50大板。
所以,要想告的话,就别接话茬,直接敲鼓,胜率还是很高的。
还骂过去,再来敲鼓,十有八九是要各打50大板的。

至于减罚一说,俺没发表也不发表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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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x-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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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小陆伯言 的帖子

第5条,你不说我还没发现。
这算是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良好?
某恶性杀人案件,杀人犯将人头直接扔到派出所的桌子上,还顺带揭露了同伙的另一起杀人罪行……
嘿,你还别说,认定为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PS:杀胡令数“罪”并罚,最后判得更重,也可以说通——如果抛开另一方的“减轻”处罚来看的话……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3-3-22 1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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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1 小陆伯言 的帖子

轩辕本来就是以人治来实行法治,现吴王原来就花了洋洋数千字来解释论坛与国家、社会的律法及执行度的不同,兄台可以翻翻旧贴。(我个人是很赞同的)

你也太较真了,只要大方向没问题就得过且过吧,论坛又比不得法庭。
(谢绝引申到人性及三观等等大题目上)

还有一个就是轩辕习惯上会结合ID的发贴历史来判断ID是否是主ID,对马甲判罚比较重,特别是专用来骂人吵架的那种。
(不针对楼主与事主 杀胡令 )


以上是俺的个人理解,不是官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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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1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以前我喜欢来登闻鼓看看,取证、判决啊啥啊啥的,起码还象那么回事,反正大家都不止一个马甲,发配沧州也可以喊一句:我胡汗三还会回来的!
有只有一个马甲的?那你,随时可以注册嘛。现在注册个马甲一天后才能发炎,因此,友情提醒,多备几个以应不时之需。

现在,这登闻鼓的气氛是越来越“和谐”了。顺便问一句,今上的执政口号是啥,有了么?

PS.不知道口袋里的钱够不够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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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长葛李子龙 于 2013-3-22 11:16 发表
轩辕本来就是以人治来实行法治,现吴王原来就花了洋洋数千字来解释论坛与国家、社会的律法及执行度的不同,兄台可以翻翻旧贴。(我个人是很赞同的)

你也太较真了,只要大方向没问题就得过且过吧,论坛又比不 ...

个人的确有点较真。
只是觉得社会就已经够TM虚伪了,在这个人气就这个死样的论坛能不能光明点呢?
另外别那么矫情行不,那个什么什么不是说了吗?贱人就是矫情!判就判,还说了这么多大道理,搞的还义正言辞。连梁太祖猪瘟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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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3-3-22 11:15 发表
第5条,你不说我还没发现。
这算是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良好?
某恶性杀人案件,杀人犯将人头直接扔到派出所的桌子上,还顺带揭露了同伙的另一起杀人罪行……
嘿,你还别说,认定为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 ...

嗨,打的什么比方啊!
这也就是杀人犯将人头直接扔到派出所的桌子上,根本没揭露了同伙的另一起杀人罪行(这个真算立功表现)。扔完后说人是哥杀的,怎么地把你,结果派出所民警跟傻缺似的拿了个账簿说,行,我给你记上哈,立大功表现一次。不行不行,还不够,你这态度太好了,换个姿势,再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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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算了,你要理解,搞一个论坛需要成本的,也希望有所产出···权力在一亩三分地的性质也没有任何改变。一个判决不仅仅是司法的判决,还有一个政策导向的原因。(有没有个人恩怨,这个不清楚不做结论)。至于导向为何方···呃
太较真不好,潜规则是不能彻底废除的,人生来自由,却无不活在枷锁之中。我觉得如果这个判决只是一个孤案,我还是可以忍受的。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2 11: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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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7 小陆伯言 的帖子

不是比方,据说是真的……
以前自首+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从轻”的,后来才改了“可以减轻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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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axeaxe 于 2013-3-22 11:27 发表
算了,你要理解,搞一个论坛需要成本的,也希望有所产出···权力在一亩三分地的性质也没有任何改变。一个判决不仅仅是司法的判决,还有一个政策导向的原因。(有没有个人恩怨,这个不清楚不做结论)。
太较真 ...

括号有强调注释的意思,哥看了很不爽。
我再次申明,我和法官、“杀胡令”“颖颖”“KYOKY”在论坛上从没有过争吵,更别说人身攻击,OK?

其实还是想说,莫装B,装B被雷P。论坛是个人的,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行就不来不得了。但不要判了还搞的很公正的样子,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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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3-3-22 11:28 发表
不是比方,据说是真的……
以前自首+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从轻”的,后来才改了“可以减轻或从轻”。

可是“颖颖”有揭露“同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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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9 x-dvd 的帖子

不是投诉贴咱就跑个题,乃举的那个人头的例子不管咋样也算“自首”吧,减不减轻处罚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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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3-3-22 11:41 发表
不是投诉贴咱就跑个题,乃举的那个人头的例子不管咋样也算“自首”吧,减不减轻处罚另说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上面那个兄弟这个比方,我认为是欠妥的。这个顶多是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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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小陆伯言 的帖子

不错,我是说那个例子算是“自首”,至于颖颖。。确实不能算自首,让咱再看看那贴

====================
恩 确实看不出悔改表现,甚至暗含着以后还得骂的意思(当然,这属于咱个人理解了)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3-3-22 11: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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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2: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也插一句嘴,表示不能理解一些量刑的理由和量刑的程度。

“杀胡令”初犯一周,投诉贴二犯加罚一周,这个认同。但第二次加罚,而且加罚3天,看起来不多,但考虑基础只有一周,想当于+50%……二次加罚还要如此之重?

“颖颖”的第二次减刑理由是态度良好,再加上论坛鼓励,共减刑1周2天=9天。而基础是1月=28天(BTW,这个算法也有点奇怪),即态度良好减刑近1/3。态度良好不能改变事情本质,个人觉得麒麟子对于态度过于看重,使得减刑过多,不再是量变,而是质变了。

另外,麒麟子认为“颖颖”是主动避战,对于“主动”二字另有看法。“杀胡令”防卫过当的时间是接近凌晨2点,从生活习惯上讲,认为“颖颖”已经去睡觉不在论坛的概率,远远高于其它可能。而网络上情绪来得快,去得也快,到了第二天,双方火气都降了下来。所以何来“主动”避战?只是因为活动时间不同而导致的客观避战,不存在那方主动的问题吧。

总结起来,不能认同“颖颖”作为主动攻击方的量刑低于被动反击方“杀胡令”。


[ 本帖最后由 3_141592653589 于 2013-3-22 13: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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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3:1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判罚理据不足,结果可以理解。
      理由:A先捅了B一刀,B回捅A一刀,主动攻击方A的量刑比B重,这个大家都认可;
               A先捅B一刀,B回捅两刀,B反击过度了,还加上藐视法庭,量刑反而比A重,我觉得可以成立。

       质疑:对判罚中关于减轻A刑罚的理据不能理解,之前是否有相关案例或相应条款?
                判罚中A和B的过往违规记录似乎未真正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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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4:0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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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4: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小陆伯言 的帖子

我括号里面说的不是你···你好像和那个颖颖还是有共同话题的,我相信你是中立的判断···
如果能看清一下我的逻辑,应该不会发生这个错误。
你太激动了,冷静一下

ps:这个是申诉贴,非投诉贴,也就是说针对的判决而非特定的被投诉对象,因而不会对判决的权威性产生直接影响。我的理解是,这个帖子的回复,是可以的。

[ 本帖最后由 axeaxe 于 2013-3-22 14: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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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axeaxe 于 2013-3-22 14:51 发表
我括号里面说的不是你···你好像和那个颖颖还是有共同话题的,我相信你是中立的判断···
如果能看清一下我的逻辑,应该不会发生这个错误。
你太激动了,冷静一下

ps:这个是申诉贴,非投诉贴,也就是说 ...


这是年轻的表现吗?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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