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湖南株洲车祸,你们不看新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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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4 14: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湖南株洲车祸,你们不看新闻的吗

水哥就喜欢讲法律,从视频看,肇事车主交通肇事罪跑不了了?——之所以打问号,毕竟咱不能百分百肯定。艳阳说——人都死了这么多,有啥不能肯定的?!



ps1:看肇事者还是死道友不死贫道啊,不撞石墩和大车,那样死、伤的是自己,只有撞电动车,那样撞起来无压力。。

ps2:单踏板我不知道,看了几分钟视频,感觉就是个反人类的存在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9-24 14: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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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5 14: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阴谋论、囚徒困境无意义,法律只认事实

你能证明他客观上可以改变主观上却不想改变并且是按没有改变的去做的吗?法律上想证明很难。网友证明很容易,他明明可以这么做却那样做了,他就是故意杀人。——法律不认可这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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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15: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 橙炎陽 的帖子

我针对的是一些网友撞伤不如撞死,所以撞伤以后继续错误干脆撞死,以及您所谓的囚徒困境。

对于网友说的,经常听见,但我迄今为止没有见过一例案子是这么干的。——显然,在法律上要证明撞伤后再故意撞死是很难的,哪怕是二次三次碾压。

对于您说的囚徒困境,我都不认为它是囚徒困境。一来,囚徒困境应该是深思熟虑、权衡利弊后的选择,但在事故当时,根本没时间让人思考,几乎是本能的反应。这种反应,哪怕是错的,法律也只会认为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二来,我不知道您说的把错误进行到底可以少承担责任从何说起。前面说了,哪怕一开始的行为是错误的,该怎样承担就怎样承担,如果后续操作正确,显然可以减少损失,包括对他人的损害和自己承担的责任。油门踩到底就可以认为是汽车的问题了?——能检查出来非汽车问题,法律大概率还是认为车主误操作,只要车主不自己作死说是自己故意踩的。——检查不出来是不是汽车问题。我还没看过这样的案例,但我认为,会按车主误操作定性。——所以,及时纠正对车主都是最佳的选择,我不认为有你这样的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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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16: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 橙炎陽 的帖子

显然,也算交通肇事。交通肇事本身是过失性犯罪,百度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艳阳说的拖鞋卡住是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不过,交通肇事不同于一般的过失性犯罪,有其特殊性。典型的“油门当刹车”,如果硬要搬法条,“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都不合适,但车主依然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这里面就不需要说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只要是车主的原因,并且是过失就符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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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8 17: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0 橙炎陽 的帖子

一开始我没理解您的意思,现在好像明白了

您的主要意思是,在谁都拿不出确实证据情况下,责任是肇事者承担,并且认为是他操作错误才引发的,我大体同意。

我们的分歧也许在于,我认为这里没有“控方”,有控方,已经说明涉及刑事犯罪了。你说的责任肇事者承担,这里的“责任”我认为仅仅是民责。上面我说错了,以主楼事故为例,假设最后检测不出事故原因是不是车子本身的问题,秉着疑罪从无的理念,就不能判肇事者的交通肇事罪。——当然,这仅仅是假设,事实上检测不出的概率几乎为0。——更别说阴谋论了,撞伤不如撞死,干脆再来一下。还有您说的囚徒困境,继续油门踩到底吧。这种纯yy就更不能当证据了

在生活中,我们(包括我)可以相信事故原因是由肇事者主观错误引发的,但对交警来说,不能如此判定,如果真不能确定,事故报告里只会写——“事故原因无法确定”。说回来,即使无法确定,肇事者的责任(民责)还是跑不了。——不是你的原因就是你车子的原因,无论哪种原因你都要赔偿。

顺便提一句,现在的事故,我还没看到无法判定事故发生原因的案例,以上只是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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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8 18: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6 橙炎陽 的帖子

1.我们这里大前提是检测不出车子有无问题。如果您依然认为涉嫌交通肇事,确实有控方。但我认为不涉及交通肇事,所以没控方

2.我并不认为误用疑罪从无。刑事犯罪中,控方确实不必要、或者说不可能证明所有证据都完美无瑕。但他有必要说明、证明关键节点是怎样的。事故原因控方你都没办法100%说明,如何让人相信嫌疑人有罪?刑事犯罪讲究必然性和唯一性——也就是只有这种可能,没有其它可能。电子、机械设备正常运转是常态我承认,但它们有没可能非正常运转呢,比如机械故障刹车失灵了?——这只能按照普通人的经验去回答,我认为,虽然可能性很小,毕竟也是有可能的。

嫌疑人的辩解在这里不需要、也没办法给出切实的证据,刹车失灵你让他如何证明?有句话叫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控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你让嫌疑人如何证明?——这里必须控方做出证明,不可能是刹车失灵,只可能是你操作失误。

3.你转的例子我也看过,逻辑并不相同。这个案例里面,司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拉了多少货,桥的限重是多少,但他依然那么做了。我找不到他脱罪的理由。主楼的例子如果是车子本身的问题,车主是没办法掌控的。您转的这个例子里面,有客观上车主没办法掌控的吗?这就是两者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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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8 18: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7 橙炎陽 的帖子

即便A拿著把刀眾目睽睽把B刺死了
A是不是也可以提反對意見說當時有一股不明來歷的金屬磁場把刀吸過去B那裡,不是我主觀想刺人的

控方是不是還要去舉證金屬磁場不存在呢?

=====================================
现代社会讲的是唯物主义和科学,法律必然也要遵从这样的前提。法律不会认为有一股来历不明的磁场,如果辩方坚持如此认为,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不是控方证明不可能有这样的磁场。我也举个例子,张三说他杀人是王母娘娘托梦让他杀的,否则地球会毁灭,他是拯救全人类才杀人的。你让控方如何反驳?




如果是證據鏈不清晰的,比如密室
辯方說當時有一個沒腳印的黑衣人冒出來把人刺死了,然後快速把刀塞我手上了
控方是不是還得證明這個黑衣人不存在呢?

==========================
有必要,控方必须证明不可能存在黑衣人。这和上面的逻辑不一样,科学上不认为有特殊的磁场。但后者确实有可能发生如你说的。辩方要反驳,必须拿出比如不可能没脚印,监控探头看出事发前后只有嫌疑人和被害人进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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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 橙炎陽 的帖子

1。我何时说当成民事案子了?我说当成民事案子的前提是检测不出是否车子问题,这前提可少不得。涉嫌交通肇事我同意,但仅仅是涉嫌,您说的“控方”,是已经到了起诉阶段了,那是检方。您很多想法我都没说过,都是强加给我的。我何时说过公安不介入?公安自然介入,“检测不出什么问题”就是公安检测的结果。但我认为,如果检测不出结果,那就不会上升到起诉的阶段,也就是我说的没有“控方”。

2。你或者说法律为何非得证明一个人有罪呢?无法成立就无法成立呗。不放过一个坏人是现代法律的理念,但在这上面还有一个理念,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后者是要高于前者的。即使车辆撞毁我还没见过检测不出结果的,或者说,检测不出结果的都是车主已经gg的情况。车主都已经gg了,已经不涉及刑事犯罪了。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可能性,就并不违反常识

3.两者有本质区别。证明,并不是抬杠式的无限证明。检方,只需要拿出大桥的验收证明、年检证明,年限证明等,证明其合规就行。嫌疑人如果要提出您说的金屬疲勞,水泥塊壽命已經到臨界點了等等可能性,那他自己或者请人证明这种可能性,而不是反过来让检方证明。“排查不了”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至少我认为,在无其它证据,又有大桥的各种报告情况下,还怀疑大桥的安全性是不合理的。但车子只有年检报告,没有事后检测或者检测不出,就认定车子的安全性没问题以至于给人定罪是不合理的。大桥,有关公共交通、安全的偶然性故障显然要比私家车的偶然性故障少几个量级,两者已经到了质的区别。如果您认为两者证明力度应该相等,我就没啥可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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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9 15: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3 橙炎陽 的帖子

不能建立在一個完全沒有事實基礎的事物上編故事口說無憑,至少要有1-2個直接證據,這樣您同意?

===============================
我不同意,需不需要直接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经常看到高速公路上前车突然刹车,或者突然变道(很多是错过路口想转向),后车刹车不急撞上了。然后前车司机就说“我正常行驶,后车加速撞上来了”,这时候警察不能直接否定,只有给他看了监控他才老实了。说明什么,即使他只有口供但你没有其它证据依然不能轻易否定



總之車輛當時就是失控了,我甚麼都沒踩,有一個不知名程序接管了汽車,它就一直加速,我完全沒有操作,甚至我一直按剎車操作也變成加速
我現在還原不出來,但是當時我所有操作一切正常,就是車子突然間加速了衝出去"?

==============================
这么看,法官会根据实际调查判断你说的“程序接管汽车,你不能操作”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他觉得可能性足够大(刑法上的足够大,实际可能很小),那他可以判你的证词成立,反之不成立。(顺便说一句,我不懂汽车,我会直接说“刹车失灵”,这故障的可能性比你的程序接管汽车的可能性大的多的多,自然可信性也大的多)

同理,黑衣人出来有可能性,控方需要反驳,辩方不需要证明;王母娘娘出来没有可能性,控方不需要反驳,辩方需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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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9 15: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7 橙炎陽 的帖子

车子我确实不懂,我的意思就是如果我要说谎,我会按现实中可能性最大的去说谎。

您还是没懂我的意思,如果“大家都說不是自己踩的,是有神秘力量自動加速了”,那法官会根据实际调查,“神秘力量自動加速了”这种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最后他的结论是有可能(可能性足够大),那证词成立。没可能(可能性足够小),证词不成立。但是,可能性足够大、足够小是没办法量化的,只能根据数据或者经验做一个综合的判断。

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大家都知道,但你要说具体哪根稻草压死骆驼没人能知道,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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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9 15: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8 橙炎陽 的帖子

关键在于,人家说的事情只要”有可能“,你又要给人家定罪,那你就要拿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他说的”不可能“。

“有可能”“没可能”是法律上的概念,但必然受主观意识支配。你要问什么是有可能,什么是没可能,我没法具体回答。但我可以具体调查你说的“力量會違背司機的意願自動加速”这种可能性有多大,至少在我来说,如果没有其它证据,我不认为存在这种超自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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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9 16: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1 橙炎陽 的帖子

您别忘了,这只是刑责,民责还是免不了的<br />

别忘了,咱们的前提是“无法判断是否车子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公安必然要求厂家一起进行鉴定。最后的结果是包括厂家也无法判断到底是不是出问题,哪里出问题,如果是单次偶然因素有可能,次数多了呢?厂子会允许有极大不安全因素的车子上路吗?上级部门会允许这样的车子上路吗?——车主都说车子问题,但又查不出哪里问题,这样的车子就不会允许上路。而不是怀疑这些车主都说了谎

你举的例子,要看自动化设备下毒的可能性有多大,导弹自动发射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没法查,查不出,无刑责。(说回来,我感觉你现在已经瞎举例了,这种例子属于我说的“不可能”或者“不可能查不出原因”的例子,很抱歉我没必要也没办法多解释)

我还是那句话,司机不需要证明有极大的不可抗力,只要有“可能性”,控方想要定罪,就要证明“不存在这种极大的不可抗力”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9-29 16: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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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9 17: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3 橙炎陽 的帖子

反复多次没问题不代表下次也没问题,法官必须综合判断下次没问题的可能性有多大,足够小,不采信。足够大,采信

很多人觉得是真的是法官判断“有无可能性”的一个参考标准,但非绝对标准,因为案情不同,就不可能有一个绝对标准。车主的陈述并非“证据”,他只是陈述的一个(他认为的)事实,要否定他的陈述(因为要给他定罪),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他说的事实不存在、不可能(法律上的不存在、不可能)

在放过100个坏人和冤枉1个好人之间,现代法律选择前者。我估计你还是没理解或者不认同我的观点,在放过100万个坏人和冤枉1个好人之间,法律会选择后者。

100个1000个车主这样说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100个或者1000个车主这样说的时候,你或者公安是否都查不出车祸发生的原因?——如果都查不出,极大的社会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我同意,有可能会发生车主需要自证的情况。但现实情况是,这么说的车主很多,最后查不出事故原因的。。我没见过。如果艳阳有相关案例,可以发个链接(大桥垮塌我不认为是查不出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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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9 17: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4 橙炎陽 的帖子

我们不考虑具体过程,只考虑最后的定性。是什么造成最后的结果的,是什么造成他人中毒的,当事人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说的查不出车子的问题,相当于认为查不出他人怎么中毒的,或者说凶手(如果有的话)如何下毒的,这种关键证据没有如何给人定罪?可以处罚,但属于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的刑责两回事

我可不认为甲做错了,甲认为没做错,是机械原因、芯片原因,他完全是正常操作。控方如果证明他有罪,就要证明确实他的操作失误导致事故的发生,而不是仅仅事故发生了,操作的是你所以你有罪


故此公安和廠家是應該要鑑定一下汽車
如果鑑定完機械部件基本操作正常,軟件層面幾個自動/輔助功能如果均不存在突然自主加速,就應該可以判斷車子沒問題
廠家不需要窮舉所有可能性出來證明汽車一定不會自動加速
==========================================
你说的这些我认同。“没问题”是我们的前提,并且,这个“没问题”也并不是无限制的证明,只要“没问题”的可能性足够小(小到什么程度,说过很多次,没法量化),那就是法律上的没问题。我不懂车辆检测,但整体理论应该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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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9 19: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8 橙炎陽 的帖子

其实,我以为我说清楚了。这个前提只能是,法律上认为的“没问题”。对于一个案件的定性,说到底,民众认为有无问题并不重要。哪怕车主认为自己有问题实际没问题法律也要还他个清白的。

我们讨论的是理想情况,法律检查不出问题咋办(现实中极少)?车主一般都说自己没问题,你认为这时车主依然要承担刑责,我认为车主不需承担刑责,我估计我们的分歧依然存在。——我的观点就是,正因为现实中法律查不出问题的情况极少,所以,这时候有几个漏网之鱼不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您的观点(也许)是,因为说谎的很多,车子有问题的极少,这时候哪怕冤枉个别好人也是可以的。我不知道您是不是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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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4 18: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0 橙炎陽 的帖子

十一有点儿忙

=============================
回到這件事上來,檢控方必須呈交完整的證據鍊,包括被告是否真的當時在駕駛位上,撞擊的傷害,汽車的檢驗報告,撞擊的過程是否由他駕駛的設備引起,汽車的油門和剎車是否正常

=============================
要想這個交通肇事罪不予定罪,司機一方要找出鑑定報告的疏漏之處,說明這部汽車實際上是失控的,而不是強調記憶之中的汽車"給了他一種失控的感受"
"他覺得汽車失控"這個感受完全有可能是真的,不一定是司機撒謊,絕大部分普通人是沒撞過人的,坐在一個設備坐在第一身視角高速橫衝直撞,完全有可能給司機帶來"失控"的感受
但不足以說明汽車真的已經失控

=============================

不去追究什么原因,总之您是误会我了。您这楼表达的,就是我想说的。嫌疑人的“感受”,是称不上证据的,要给他定罪,并不是要证明他不存在这样的感受,或者他这样的感受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主观的,是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的。——您对我的误会,好像根源就在于此。检方要给他定罪,就是类似您上面说的这些,只要证明当时汽车不可能失控就行了。至于嫌疑人当时是怎么想的,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一般来说不是太重要——坚持说当时失控了和承认当时操作失误,最后的理赔、判决并无差别。

但我们讨论的前提不是检方检测不出“汽车可能失控”或者“不可能失控”吗,我说的疑罪从无,指的是这个从无。虽然事实上不失控的概率要远大于失控,但依然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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