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40 橙炎陽 的帖子
十一有点儿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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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件事上來,檢控方必須呈交完整的證據鍊,包括被告是否真的當時在駕駛位上,撞擊的傷害,汽車的檢驗報告,撞擊的過程是否由他駕駛的設備引起,汽車的油門和剎車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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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這個交通肇事罪不予定罪,司機一方要找出鑑定報告的疏漏之處,說明這部汽車實際上是失控的,而不是強調記憶之中的汽車"給了他一種失控的感受"
"他覺得汽車失控"這個感受完全有可能是真的,不一定是司機撒謊,絕大部分普通人是沒撞過人的,坐在一個設備坐在第一身視角高速橫衝直撞,完全有可能給司機帶來"失控"的感受
但不足以說明汽車真的已經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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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追究什么原因,总之您是误会我了。您这楼表达的,就是我想说的。嫌疑人的“感受”,是称不上证据的,要给他定罪,并不是要证明他不存在这样的感受,或者他这样的感受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主观的,是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的。——您对我的误会,好像根源就在于此。检方要给他定罪,就是类似您上面说的这些,只要证明当时汽车不可能失控就行了。至于嫌疑人当时是怎么想的,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一般来说不是太重要——坚持说当时失控了和承认当时操作失误,最后的理赔、判决并无差别。
但我们讨论的前提不是检方检测不出“汽车可能失控”或者“不可能失控”吗,我说的疑罪从无,指的是这个从无。虽然事实上不失控的概率要远大于失控,但依然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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