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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校尉 |
级别 | 征南将军 |
功绩 | 45 |
帖子 | 4546 |
编号 | 498420 |
注册 | 201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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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9-28 20:28 发表
1。我何时说当成民事案子了?我说当成民事案子的前提是检测不出是否车子问题,这前提可少不得。涉嫌交通肇事我同意,但仅仅是涉嫌,您说的“控方”,是已经到了起诉阶段了,那是检方。您很多想法我都没说过,都是强加给我的。我何时说过公安不介入?公安自然介入,“检测不出什么问题”就是公安检测的结果。但我认为,如果检测不出结果,那就不会上升到起诉的阶段,也就是我说的没有“控方”。
2。你或者说法律为何非得证明一个人有罪呢?无法成立就无法成立呗。不放过一个坏人是现代法律的理念,但在这上面还有一个理念,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后者是要高于前者的。即使车辆撞毁我还没见过检测不出结果的,或者说,检测不出结果的都是车主已经gg的情况。车主都已经gg了,已经不涉及刑事犯罪了。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可能性,就并不违反常识
3.两者有本质区别。证明,并不是抬杠式的无限证明。检方,只需要拿出大桥的验收证明、年检证明,年限证明等,证明其合规就行。嫌疑人如果要提出您说的金屬疲勞,水泥塊壽命已經到臨界點了等等可能性,那他自己或者请人证明这种可能性,而不是反过来让检方证明。“排查不了”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至少我认为,在无其它证据,又有大桥的各种报告情况下,还怀疑大桥的安全性是不合理的。但车子只有年检报告,没有事后检测或者检测不出,就认定车子的安全性没问题以至于给人定罪是不合理的。大桥,有关公共交通、安全的偶然性故障显然要比私家车的偶然性故障少几个量级,两者已经到了质的区别。如果您认为两者证明力度应该相等,我就没啥可说的了 這裡我們有必要定義一下,所謂的證明汽車安全性沒問題是怎麼個證明法?
如果是普通的油門行,剎車停,之類的常規檢查當然應該要有,我顯然不是指只要死了人,那不用管車子,直接把人抓去坐牢了再說
問題是如果車主指出的一些失控因素是還原不出來的怎麼辦?我的意思是如果失控的情況是無法還原的,就視作車輛安全性沒問題
他說油門有問題,那證明了沒有,他又說自動駕駛軟件有問題,如果證明了接管後還是不會撞人,他又可以說是撞擊後有問題,再測驗撞擊後沒問題,證明過程就應該打住了,這是我的觀點
1. 上面是我失誤了,我沒有區分好控方和檢方,告歉,我下意識混淆了這二者
我理解水兄說的"沒有控方",就是說這案子是民事案件,現在我聽懂了
應該要有一個簡單的檢驗,比如油門剎車是否正常等,但不會是非常鉅細無遺的"玄學檢驗"
事實上車主能辯解的大概就是自動駕駛軟件出問題了之類的那種"還原不了的軟件層面"的失控
(但是如果車主提出的是:
"現在汽車又回歸正常了我解釋不通,反正當時我踩的就是殺車,但汽車卻在特定環境特定情況突然加速了,反正我沒錯"
這種辯解,我認為法律沒必要去求證)
2. 不冤枉好人當然應該至於不放過壞人之上,這點我同意
像交通肇事罪這種機械設備撞死人的刑責,其實就是"將有重大死傷過錯的疏忽者入刑定罪"
理論上他是暗示使用者應該盡最大努力排查,和檢驗出不安全因素的,否則坐牢
即便設備真的存在缺陷,操作人也應該盡量及早維修,或者停止使用的,放任缺陷正常使用當然應該定刑責
所以真正能開脫的唯一理由就是:使用者的確不知道設備有缺陷,恰巧第一次知道就撞死很多人了
正如上面說的,這種案子大多存在一個疏忽者,要把事故責任推給"失控"了,顯然非常合乎他們的利益
像您說的我是同意的,不能完全排除車輛有問題的可能性(我上面沒有說清楚)
但應該止步於一個正常的級別的檢查,而不是窮舉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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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電動車主其實提出的是一種很陰謀論式的假想
他們認為電動車永遠存在一些軟件層面的BUG,會在一個突發情況接管過汽車,然後撞死很多人讓車主背鍋
而且這種意外發生後完全沒有痕跡,軟件找不到痕跡,車廠會自動把所有資料清除
(有這種想法很正常,利益上提前甩鍋,而實際上電動車操作難到了一片傳統車主也是事實)
這種"假想"我認為不應該在控方的舉證範圍裡面
要控告車主交通肇事罪,正常的車輛常規軟硬性檢驗,當然應該有,上面是我沒表達清楚
其實"電動汽車"爭議在互聯網的聲量一直很大,傳統汽車撞人跟本沒有討論熱度
就是它作為一個新事物,民眾對於它的"失控憂慮"很大
大到民眾認為常規檢測是不夠的,甚至於他們會設想有一種事後"自行消除證據"的失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29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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