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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只大虾引发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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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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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大虾引发的法律争议
上海律师 丁金坤|文
青岛38元虾案发生后,议论很多,见解颇异。本解读,亦是笔者一家之言。
窃以为,此案,是先欺诈,后强迫交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贯穿本案的是一个餐饮合同,此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除了虾以外的其他菜与饭),均可正常计价,而虾的价格是属于欺诈,故该合同是一部分欺诈的合同,该欺诈部分可撤销,且该部分的撤销,并不影响全部合同的履行,所以除了虾外,其他是正常合同,虾的价格除去暴利外,也应按照正常市场价计算。
须注意的,这个欺诈合同并非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中的表意人是善意的、无意的,而欺诈是恶意的,所以是欺诈造成的误解不是重大误解,换言之,该欺诈所造成的误解,已经包含在欺诈的内容中,是欺诈的应有之义,不再与重大误解重复评价。
本案也不属于敲诈勒索,因为本案存在合同,而敲诈一般是无因性、没有合同关系的,就如唐律疏议“恐吓取财”所云“事有因缘,非”,即事出有因的取财并非敲诈。本案的基础是民事合同,超过合同部分的暴利,是不当得利,而此暴利所得,是持棍威胁所获取的,符合强迫交易的特征。强迫交易,是指以强力完成不正当的交易,本案是以武力胁迫履行一个欺诈的合同以获取暴利,该强迫交易其实也已经暗含敲诈成分,而且更具体化,故也不再与敲诈勒索重复评价。 本案因金额小,故是治安违法,而不构成犯罪。
而法律上,先欺后强,是涉嫌抢劫罪的。唐律疏议规定,先强后盗或者先盗后强,都是强盗罪。现行《刑法》第269条也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民事欺诈,也是刑事上的诈骗,只是本案中店主的威胁,是为了完成欺诈的交易,而不是直接抢钱或者窝赃、拒捕、毁灭证据,故并非抢劫。店主威胁的目的是为履行一个欺诈的(也是可撤销)的暴利合同,故是强迫交易。
故本案在法律上,先是欺诈合同的民事纠纷,再而持棍威胁,转化为强迫交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当地警方辩解“是价格纠纷,不归他们管”显然苍白。这么明显的宰客,以及持棍威胁安全,怎么还是价格纠纷呢?所谓的价格,无非是一个由头而已。
即使法律不精,不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6条强迫交易,但也该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所以警方的执法,更要全面、整体看待案件,不能简单认欺诈就归结于民事纠纷,事实上前面的欺诈与后面的持棍威胁,是有联系、变化的,最后形成一个强迫交易事件。
PS.水区转贴可以不发表意见....,我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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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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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炎陽
于 2015-10-10 22:01 发表
顧客畢竟是先點了這頭龍蝦後來又要求不點這頭龍蝦
同一頭龍蝦上秤的前後,顧客的要求完全顛倒
這不能算完全強賣
責任應該55開,當然,反應愈快,顧客責任就應該愈少
如果點完菜隔1秒,馬上收回說:我還是先 ...
一般是先问价,然后说:来只大概多重的。
然后一称,差异3两以内,就OK了。(谁还能规定那玩意一定长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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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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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炎陽
于 2015-10-11 18:47 发表
基本同意,但不能一概而論,也有人看品相
挑隻好看的,大小倒是其次
也不是論隻賣,其實沒有說那一種體形更划算一說
(我個人喜歡中大型的,太大肉老,太小不划算,都是殼)
品象或许与肉质无关,但严重影响胃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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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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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 与不与人方便了。
合同签下,如果还没有执行,并不会对双方造成损失。合同要求重签是可行的,但拒绝重签也是合理的。
如果饭都做了,说不要,有点过不去。
但是,明明没做说要换,服务员不干,往往有可能换的利润会更低,服务员会谎称“已做”。所以,我一般会换个贵点的。
当然,如果点的是大众的,人家给你方便,帮你改单也是可以的。
十几块钱的炒饭,其实,你“唉呀”一声,钱包忘带了。拔腿就走,别人拿你也没办法。然后回头重点。当然,这算是歪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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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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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下,如果还没有执行,并不会对双方造成损失。合同要求重签是可行的,但拒绝重签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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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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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合同,还是以协商解决为好。天天上法院,你不累,法官还嫌麻烦呢。
就象前一阵一个事,去了法院:法官笑了,这么点标的。一个律师,两个企业管理人员。加上法院三个人。一起六个人,标的还不够工资.....
然后大家都笑了,最后按流程走完,随便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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