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只大虾引发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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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5:55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一只大虾引发的法律争议

上海律师 丁金坤|文

青岛38元虾案发生后,议论很多,见解颇异。本解读,亦是笔者一家之言。

窃以为,此案,是先欺诈,后强迫交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贯穿本案的是一个餐饮合同,此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除了虾以外的其他菜与饭),均可正常计价,而虾的价格是属于欺诈,故该合同是一部分欺诈的合同,该欺诈部分可撤销,且该部分的撤销,并不影响全部合同的履行,所以除了虾外,其他是正常合同,虾的价格除去暴利外,也应按照正常市场价计算。  

须注意的,这个欺诈合同并非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中的表意人是善意的、无意的,而欺诈是恶意的,所以是欺诈造成的误解不是重大误解,换言之,该欺诈所造成的误解,已经包含在欺诈的内容中,是欺诈的应有之义,不再与重大误解重复评价。

本案也不属于敲诈勒索,因为本案存在合同,而敲诈一般是无因性、没有合同关系的,就如唐律疏议“恐吓取财”所云“事有因缘,非”,即事出有因的取财并非敲诈。本案的基础是民事合同,超过合同部分的暴利,是不当得利,而此暴利所得,是持棍威胁所获取的,符合强迫交易的特征。强迫交易,是指以强力完成不正当的交易,本案是以武力胁迫履行一个欺诈的合同以获取暴利,该强迫交易其实也已经暗含敲诈成分,而且更具体化,故也不再与敲诈勒索重复评价。 本案因金额小,故是治安违法,而不构成犯罪。

而法律上,先欺后强,是涉嫌抢劫罪的。唐律疏议规定,先强后盗或者先盗后强,都是强盗罪。现行《刑法》第269条也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民事欺诈,也是刑事上的诈骗,只是本案中店主的威胁,是为了完成欺诈的交易,而不是直接抢钱或者窝赃、拒捕、毁灭证据,故并非抢劫。店主威胁的目的是为履行一个欺诈的(也是可撤销)的暴利合同,故是强迫交易。

故本案在法律上,先是欺诈合同的民事纠纷,再而持棍威胁,转化为强迫交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当地警方辩解“是价格纠纷,不归他们管”显然苍白。这么明显的宰客,以及持棍威胁安全,怎么还是价格纠纷呢?所谓的价格,无非是一个由头而已。

即使法律不精,不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6条强迫交易,但也该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所以警方的执法,更要全面、整体看待案件,不能简单认欺诈就归结于民事纠纷,事实上前面的欺诈与后面的持棍威胁,是有联系、变化的,最后形成一个强迫交易事件。


PS.水区转贴可以不发表意见....,我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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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本区除了艳阳和文大将(还有缺失的自报家门),都是一边倒的

也就是艳阳牙尖嘴利硬是打了个55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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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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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炎这样胡搅蛮缠也算55开?

对楼主所转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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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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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邪没理解咱苦心啊,总得给弱势一方打打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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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KYOKO 的帖子

你是想增加水区发帖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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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3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都有,如果艳阳势单力孤说不过咱尥蹶子不跟咱玩了,咱找谁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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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0 16:23 发表
事实上本区除了艳阳和文大将(还有缺失的自报家门),都是一边倒的

也就是艳阳牙尖嘴利硬是打了个55开

呃,墨兄水兄別亂套,38元大蝦案子本人堅定站在消費者一方,餐廳欺詐無疑

大蝦案和龍蝦帝王蟹案有一個本質上的區別

前者是大蝦標價上存在重大誤解,且店家有意用與物價不相符的標價方式惡意騙人
後者帝王蟹龍蝦完完全全是市場正當價格(甚至頗實惠),是消費者自己口誤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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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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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0 16:33 发表
都有,如果艳阳势单力孤说不过咱尥蹶子不跟咱玩了,咱找谁说理去

38元那種蝦是無疑該叫天價蝦
帝王蟹叫拔腿蟹還勉勉強強,說人家天價就沒道理了,老闆都拿出成本單了,來價佔售價的70%了,才賺30%算很良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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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帝王蟹那个不是反转了么,是顾客怀疑饭店掉包,服务员才拔腿做标记,跟欺诈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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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6: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5-10-10 16:56 发表
帝王蟹那个不是反转了么,是顾客怀疑饭店掉包,服务员才拔腿做标记,跟欺诈没关系。

其實那件事事實上無所謂,只是通過現象看本質罷了
比如水王和孔方二兄丟出來的新問題就很有意思

你先點一個炒飯,後來很快速地反口說還是不要了
服務員法理上有沒有權利要求你付炒飯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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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虾是超级暴利了,那螃蟹,基本上还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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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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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my77 于 2015-10-10 17:07 发表
那虾是超级暴利了,那螃蟹,基本上还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

感覺頗實惠
龍蝦300塊還能三吃

工本費才算30%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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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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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0 16:23 发表
(还有缺失的自报家门)

加一個神州無敵
這哥好像不管是38蝦和龍蝦帝王蟹都站商家那邊的

和我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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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3 銀炎陽 的帖子

别拉上我,我就是逗逗墨叶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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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5-10-10 17:18 发表
别拉上我,我就是逗逗墨叶兄而已。

哦sorry,減一個神州無敵
這哥站那一隊我完全無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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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0 16:38 发表

呃,墨兄水兄別亂套,38元大蝦案子本人堅定站在消費者一方,餐廳欺詐無疑

大蝦案和龍蝦帝王蟹案有一個本質上的區別

前者是大蝦標價上存在重大誤解,且店家有意用與物價不相符的標價方式惡意騙人
後者帝王蟹 ...

回锅肉你可以按重量计,为毛大虾不可以按只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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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0 17:11 发表

感覺頗實惠
龍蝦300塊還能三吃

工本費才算30%不錯了

你别说赚30%,你先拔腿,就是蚀本卖,也是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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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0-10 17:44 发表

回锅肉你可以按重量计,为毛大虾不可以按只计?

回鍋肉按重計不是我說的,是孔方兄借設出來我順著他意思說的
他說有家店大份肉6兩賣10元,小份肉3兩賣5元
我也覺得他這例子不對,只是作個順水人情順著他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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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小贩 的帖子

如果是顾客敲诈商家呢?要不要追究顾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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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龍蝦上秤的一刻之前後顧客的言論是首尾矛盾的

前-----我點了這隻龍蝦
後-----我不點這隻龍蝦

"點"肯定不等於"不點"
這怎麼洗地都沒有用

昨天墨兄提出甚麼"點=秤",換句話說"點了=還未點"
孔方兄就更出格了,乾脆來一招點單程序尚未完成,換句話說"點了=還未點"

為了這一斤龍蝦,吃相會不會也太難看了吧

顧客希望修改自己說出口的言論,這點是無用置疑的
店家二話不說直接腿一拔,把顧客修改的後路堵上了,這點店家的確是不對

但關鍵是出在顧客自己話出口說錯
該不該承擔部分責任?
(比如龍蝦打折處理,相當於店家和顧客共同承擔損失,原則上一人承擔一半,當然不是說龍蝦半價賣這麼簡單的算法,具體算法略)

=====

我觀點很簡單,雙方交易同意是一個嚴肅的流程,如果今天顧客一毛不拔全身而退
那以後會無止境助長這種口無遮攔式的點菜方式
也無助於雙方理清各自的責任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0-10 17:45 发表

你别说赚30%,你先拔腿,就是蚀本卖,也是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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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0 17:46 发表

回鍋肉按重計不是我說的,是孔方兄借設出來我順著他意思說的
他說有家店大份肉6兩賣10元,小份肉3兩賣5元
我也覺得他這例子不對,只是作個順水人情順著他聊

孔方可没把回锅肉按重量计。你是要把回锅肉按重量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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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0-10 17:48 发表

孔方可没把回锅肉按重量计。你是要把回锅肉按重量计的。

我真沒有,我好端端幹嘛把回鍋肉按重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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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9 09:01 发表
你这就有点咬文嚼字了啊。

那我们再举个例子吧
假设一家店回锅肉有大份也有小份,大份的比小份的分量多,所以贵一些,或者我们假设小份的三两肉,5块钱,大份的六两肉,10块钱。
我点了回锅肉,这时服务员问我是要大份的还是小份的?那我就得问了,大份的多大,小份的多小?得知大份六两、小份三两。于是我寻思,我一个人吃,六两可能会多,毕竟还有其他菜呢,点个小份吧。


在这个例子里可以看到,确定分量和价格是点单过程的一部分,商家有义务让我有选择的权力。
我必须再重申一遍,我的自由选择权不是我对商家的刁难,而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在我的行为没有造成商家正当权益受害的情况下,商家无权阻止我行使正当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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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光哥真誤會了,我冤啊
今天甚麼日子,水兄光兄都來冤我

我是不是沒有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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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KYOKO 的帖子

我只是反对“顾客永远正确论”,只要顾客在网上说自己商家坑了,有的人就义无反顾的站在顾客一方谴责商家,我认为这不是客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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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7: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10-10 17:54 发表
我只是反对“顾客永远正确论”,只要顾客在网上说自己商家坑了,有的人就义无反顾的站在顾客一方谴责商家,我认为这不是客观的态度。

你不是反对“顾客永远正确论”,而是在坚持“顾客基本都有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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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8: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0 17:49 发表

孔方大、中、小都是份,到你那里变成了不知道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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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8: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0-10 16:24 发表
阳炎这样胡搅蛮缠也算55开?

对楼主所转内容无异议。

我本人也不是開餐廳的,我其實對食客餐廳都互不相識
討論沒有共識,我認為無所謂,那怕現在有裁判要判我輸,我也無所謂

我看法是在契約裡大家應該有一種嚴肅精神
少來打那些"點菜未必是確認購買"的哈哈

今天一斤兩斤龍蝦都是小事,誠信才是大事

好,今天就算讓你贏了,這龍蝦免費請你吃又如何,不過就是一頭蝦嘛
敗壞了風氣是大事

今天一個社會能接受出"點菜未必是購買"
那明天一個老闆就能講說"我叫他來上班我未必是聘他"
後天一個買房送家具的交易自然也能說"我說我送全屋家具,不代表我免費提供,我只是說我負責運送家具罷了"

最終吃虧的只會是社會上每一個人,包括在龍蝦上佔到甜頭的那個人

我看法很簡單,誰口誤,誰負責,再不濟也得道歉認錯
約定有岐義,按對提出方不利的解讀

如果說這顧客有錯,但不一定得強買龍蝦,得書面道歉認錯,這我也可以同意
如果非要說這顧客連這麼一丁點錯都沒有,全佔上理了,我認為我無法接受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0 18: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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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8: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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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10-10 18:01 发表

孔方大、中、小都是份,到你那里变成了不知道重量。

對餐廳而言自然門清,大中小都是份,
如果有個顧客進店不看菜單,他不知情,那自然是不知道重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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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8:1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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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0 16:58 发表

其實那件事事實上無所謂,只是通過現象看本質罷了
比如水王和孔方二兄丟出來的新問題就很有意思

你先點一個炒飯,後來很快速地反口說還是不要了
服務員法理上有沒有權利要求你付炒飯的錢?

这就是酒店需要服务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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