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申述】本人在某贴中提醒法官且被认可,能否取消本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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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0: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 长葛李子龙 的帖子

花116反对老李
我不太明白这个案件上的判罚依据——“鉴于颖颖受到额外伤害,本案也酌情减刑一周,姑且定刑三星期”?
我觉得以我的思维,实在是想不通这其中的关系。
A重伤B,B反击重伤A,那么A以故意伤害处理,B同样以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处理,且B应从轻处理。
B再次重伤A,则B为故意伤害,最后B的处理应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的数罪并发。
而A?B的故意伤害可以成为A减轻处罚的依据?
“要告官就莫要留尾巴,有尾巴就莫要告官”!?
乃们这些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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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1 小陆伯言 的帖子

第5条,你不说我还没发现。
这算是自首?立功?认“罪”态度良好?
某恶性杀人案件,杀人犯将人头直接扔到派出所的桌子上,还顺带揭露了同伙的另一起杀人罪行……
嘿,你还别说,认定为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PS:杀胡令数“罪”并罚,最后判得更重,也可以说通——如果抛开另一方的“减轻”处罚来看的话……

[ 本帖最后由 x-dvd 于 2013-3-22 1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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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1: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7 小陆伯言 的帖子

不是比方,据说是真的……
以前自首+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从轻”的,后来才改了“可以减轻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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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6: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0 麒麟子 的帖子



QUOTE:
绝对不能用引申的方式解释为“老子就是骂了”

我同意这一点,不搞诛心论。
但这个“反向减伤”,我觉得你还是没有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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