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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涧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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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贼校尉
功绩
1
帖子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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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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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4
#1
发表于 2005-6-1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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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当时参与讨论的一位法官所作的主题评议。
……接下来我想谈一下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情况,当然这只是我所了解的或所看到的,并不代表全部。但我相信我所说的不会偏离现实太远。总的来说,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还处在非常初步的状态,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官职业道德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最高法院2001年才提出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和大众伦理区分开来,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主要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清正廉洁、司法礼仪、自身修养和业外活动等六方面对法官进行道德制度性约束;二、法院系统内部的职业伦理教育的泛政治化倾向,比如通过政治学习或政治运动的方式来推进职业道德建设。应当说,这种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确能起到一定的教育整顿作用,但问题是,这种泛政治化的教育往往忽视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核和特性,因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不仅是专门的,而且必定是具体的,是与法官职业特征和审判工作规律紧密相连的;三、法官职业道德的研究也还处于初级的状态,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研究还处于概念阶段,对法官职业道德的产生和实现的机制缺乏研究,尤其是缺乏实证的研究。
中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内容上与国外先进法治国家是相近的。但实践中我们会看到许多法院内部还有禁令,如我省高级法院就有条禁令,其内容是:禁止私自接触当事人;禁止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吃请、财物或其他好处;禁止打听案情,泄露审判秘密;禁止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禁止参与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从这些禁令也可以看出当前中国法官的职业伦理是非常初步的,六条禁令中有三条跟法官的职业操守直接有关,还有三条是一般的社会生活道德,其中的"禁止酒后驾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将之也作为禁令之一,一方面有现实的针对性,体现了禁令的务实风格,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将任重道远。
因此,研究法官的职业伦理在当前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紧迫的。从目前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看,实践中有违职业道德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执法不严,主观随意性大,尤其程序正义观念还缺乏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二是执法不公现象还比较突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还时有发生;三是执法不文明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法官职业道德的确立。我认为法官的道德,最根本的其实就两条:公正(不偏不倚)和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和良心)。其他的规则大多具有程序性、技术性特征,是为这两条服务的。但要做到这两条是很难的,当前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诸多制约因素:首先是国家传统问题。我国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缺少技术理性的国度,也没有多少法治的传统,而且近代以来在制度创新方面也远远落后于当今发达国家,因此在权和法的关系上,无论官方还是民间,恐怕都要更相信权力的作用,这使得法院的行政化特征和其职业道德之间存在着冲突;第二个制约因素是中国人情化的社会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消解;第三个制约因素是法官的职业保障缺如。法官办案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在拥有决断权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压力,如果生活和职位都缺乏保障的话,法官内部共同的价值观势必难以维系,司法公正和独立也将受到各种因素的侵蚀,显然不利于职业道德的形成;第四个制约因素是法官自身的素质问题。比如法官的任职条件就会影响其职业道德的运行。我们的法官与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法官相比,显然过于年轻,当然这是不同法系的特征所决定的,但对一个年青的法官,你很难照搬国外的经验要求法官深居简出,因为年轻的时候应该多和外界接触,并且"外面的世界还很精彩",法官的阅历和生理都决定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要求法官深居简出是不大现实的。这只是个例子,但说明法官的年龄和素质构成都将影响到法官职业道德的最终形成。如果法官们没受过专门的、系统的法律职业训练,要想在短期内形成较高层次的职业道德,是不现实的;还有一个制约因素是法官判决的个案效果。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个区别就在于英美法系法官的判决可能会影响到千秋万代,可能会成为被后世景仰的判例,但大陆法系的法官没有这个权力,他们只能按照法条的规定进行判决,并且其判决的效力仅限于个案,而且大多数判决并不公开出版。从这个角度讲,法官的荣誉感、成就感相比而言要少一些,其所受到的监督和制约也要少一些,为法官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条件。如果所有的判决公开,可以方便地查询,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同样被公众知晓,则大大有助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因为,道德的自觉和执行除了内心的信念外,还需要外力的制约,同时要让法官为其工作的成果感到荣耀。
如何在现有的条件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我认为首先要认识法官职业伦理是什么?职业特性和职业道德伦理的关系是什么?而且要吸收其他学科的理论。其次,我认为要建立道德的激励体制和保障体制。这个体制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既要有自律,也要有他律,当前特别要重视建立起违反职业道德的矫正和惩罚机制。如果违反了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责任,那肯定不能形成秩序。最后,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一定要围绕法官的职业特性展开,要符合审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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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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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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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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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4
#2
发表于 2005-6-1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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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性的重要是无可质疑的,而实现这种独立性的最大困难大家心里也清楚。但是这种困难的存在并不是否认法律系统内部进行改进的理由,而仅仅指望依靠外部的推动(比如现有体制发生重大的、迅速的、又恰恰是我们所希望的那种变革)恐怕也是不大现实的;制度的变革总是一个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共同促进的缓慢过程。西方的法官也是从“国王的仆役”过来的;促成其独立性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是政治和司法之间存在一种“历史性的交易”:司法(法官)以服从统治者的实体法律为代价,换取统治者对司法程序(以及被称为“人为理性”的司法技术)的遵守,法官独立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当然其他还有许多因素,但这个“历史性的交易”是非常重要的)——假如法律体系内部没有良好的技术和程序,拿什么去和统治者交易?
“拿别国很本国比,请参照基本国情去比较,不然就是空话。”
这是非常正确的。我贴的那段发言以及后来那位法官的评议正是以基本国情为基础的。事实上,我的那段发言主要也是对美国联邦法官的职业伦理从制度到国情的具体分析,而并没有要中国学习哪一种具体的制度,或者对中国的具体制度作出评价。
另外,“国情”和“制度”之间,恐怕不仅是国情决定制度,而且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国情的改变。
拿经济来说,“经济发展”并不是唯一的目标;经济发展的同时,还需要有良好的分配和再分配制度——这也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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