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涉美事务预警&对美国的看法, !!
性别:男-离线 whh
(無鍳道人)

Rank: 4
组别 士兵
级别 护军
功绩 4
帖子 442
编号 234761
注册 2007-11-4
来自 广陵 邗邑


发表于 2019-10-30 15:0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我闲着没事的时候向白房子发过邮件,表示对他们某段时期发生的恐怖袭击负责,并预告下一次“袭击”,好像也没啥后果


顶部
性别:男-离线 whh
(無鍳道人)

Rank: 4
组别 士兵
级别 护军
功绩 4
帖子 442
编号 234761
注册 2007-11-4
来自 广陵 邗邑


发表于 2019-10-30 15:0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我为顾问单位处理工厂迁址部分合规事务的时候也发现过一些涉外合同上有类似条款,购买的设备不得搬迁、不得用于某些行业、领域、不得XXXX等等,然而这些条款明显有悖物权法,个人认为应属无效条款


顶部
性别:男-离线 whh
(無鍳道人)

Rank: 4
组别 士兵
级别 护军
功绩 4
帖子 442
编号 234761
注册 2007-11-4
来自 广陵 邗邑


发表于 2019-11-1 09:3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11 hhp19910906 的帖子

是买卖合同,而非租赁,

生产设备依据合同约定交付占有即取得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

既然设备已经交付给我,是我的“物”,根据物权的排他性,我天然享有对该物的一切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即使合同有约定,但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依然不能依据合同来干涉我行使物权。


上学的时候老师举过一个例子:

我有一幅名画,我把它赠予你,但是附有条件,你只能自己欣赏,不能卖掉,

这样的条件也是侵犯物权的
顶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5 人在线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4-11-10 09:43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09329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enabled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