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長臂管轄另一個商業例子就是人權驗廠
出口到歐美的大品牌產品除了自身質量過硬,一般要求在生產過程中不得存有侵犯工人的過程
如童工,剋扣工資,環境惡劣,加班加點
很多中國廠長都不明所以:我買你衣服,衣服合格就行了,我工人加不加班關你毛事
當然從道義上來說買方也可以自圓其說,
就是一個大品牌自覺提高全球人權(或者至少不帶頭侵犯)的問題
中國還算好,其它例子有非洲咖啡,血鑽
2. 但這類雙方合法的長臂管轄應該是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規定的,
比如你不同意人權驗廠,對方就不採購
從合同,雙方民事自治的立論上來看是正當和公平的
如果連商業合同都要搞道德批判,有點沒完沒了了
3. 淚姐公司的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不會在美抓起來,
跨國打官司在進出口商品的時候很常見,一方違約的話一般的後果就是起訴
拿貴公司這例子來說就是美國出售方會來中國貴公司所在省市地方法院起訴貴公司停止侵權/賠償
4. 我買了東西怎麼用是我的自由這個想法有些片面,經不住推敲
放日常小件物品是對的,你買個撲克牌當杯墊,買個狗糧去養鳥,都是你的自由
但效真來說,不全是,要看合同
同理類似說你買了的房子你不能拆承重牆,你買了一張CD你不能自己去拷貝掙錢
說明說有的大宗複雜商品看似全是你的,實際上不是
這個案子裡說明其專利技術是有使用限制的
很多明星去拍照片,一般合同也會說明只限某段時間內某個產品的廣告使用
香港從前有過一個反例,有個老明星叫曾江,拍了一個染髮霜廣告,當年沒有約定使用年限
他大概是20歲拍的廣告,15秒的廣告,估計就拿了1000塊錢
到現在這廣告還在各種時段播放,他現在70+了
5. 我反對那種對方在合同給我挖坑這類論調
特別是雙方都是商業機構
事實上出具合同需要很大的勞動量,比審視合同一方的勞動量要大1000倍不止
與此同時出具合同方更容易被抓到漏洞
另外還有一個商業常識,在合同有歧義或者意思不明的情況下,出具合同方承擔對其不利的解釋
在平等立場上來我不同意這類指責出具合同方的行為
跟美國簽合同要翻譯英文細閱(難道要對方給你寫成中文用粵語給您念一次嗎?)是應有之舉,而且談不上甚麼勞動量
如果實在不可以接受硬要理解成別人欺負你,可以提出反過來,由採購方用中文擬定合同,這樣就變你欺負對方了
6. 從國家層面提防美國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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