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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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3 21:2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主论点存在许多问题

杀人者死,这是几千年前刘邦集团进行秦朝首都时与民的约法三章之一,
这是规定在当时当然有道理,问题是,现在是什么时代?当时的规矩弄到二十一世纪合适吗?
一个妇女被人强奸了,在犯罪分子多次进行犯罪时,如果这个妇女杀死这个犯罪分子,楼主也认为这位可怜的妇女该死吗?

我们可以找到许多类似的例子,证明这种绝对的刑罚是错误的!
确实,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受严惩,但一概而论就不对了.
杀人犯罪也应该区别对待,有故意的,有过失的,还有无法抗拒的情况,也有被强迫杀人的.一句话,这句话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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