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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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2:4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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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石道人 于 2007-5-21 17:20 发表
余以为,刑法的功能就是惩罚,给于犯罪者最恰当的痛苦是其本义,所以他若杀人,因以相等的痛苦加诸其身,但是否对他而言死最痛苦呢?也许对于想一死了之的人,让他活着,更加有惩罚的意义

这个才真正是“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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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13:3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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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绝世天骄 于 2007-7-6 18:51 发表


人权是绝对应当维护的,死刑的确是一种最为严酷的酷刑了,所以自由国家不用,自有其道理所在.

自由国家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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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8 17:4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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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绝世天骄 于 2007-7-7 18:05 发表


自由国家只是一种称呼,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称呼.

……吾退散,这种人交给来自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几位来鞭挞就好。
嗯,怎么所有发在轩辕的类似主贴,到头来都会变成民运贴啊?= =

另外,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美国并没有完全废除死刑的。这位不会还不知道电椅和注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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