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我觉得现在法律对离婚责任的判定很没人性
性别:未知-离线 an老忘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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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6:0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结婚是社会契约(含宗教)。

休,出,是过去式。

妾,通奸也是过去的”办法“。

离婚是社会契约修正,谁更受益,各人看。

离婚是平等契约解除,自然分割,自然要看责任。

婚前协议,是平等契约的附加部分,也是结婚,离婚的进一步契约修正。


第三者只是这个社会契约(一夫一妻)本身就强烈反对的。



还是那句,照LZ的观点,除了契约本身的社会合理性。最好别结婚或别在这个契约社会结婚。

或者罔顾。

等到80岁了,会说,我们那年代,如何如何,总之就是没赶上好日子。


。。。。。。写了一堆废话。。。写了就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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