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3 19:20 发表
如果今天這狗值1萬2,那你這話倒也勉強說得通
但那些狗值300,500的主人該作何感想?
1. 不管那個是的認識是甚麼,你偷走了我的狗被我發現,肯定不是只賠償那隻狗的價值,這樣跟買狗有甚麼區別,還帶強買強賣,吃了就跑的
落葉兄說破天還是解釋不了兩個問題,今天如果那狗只值300塊,那就好笑了:
一就是老闆的損失和補償不對等,老闆損失大而補償少
二就是工人的傷害和賠償不對等,工人成本低而利潤大
沒有任何一個正義的社會能夠容忍這樣的事情發生
2. 這件事的客觀因素已經全部指向工人不利,比如老闆的廠區老闆的狗,又有人眼見是工人打死的,唯一稍向偏向工人的就是工人自述說我以為那是流浪狗
如我樓上所說,老闆可以拿出那狗的近照,或是其他證人的描述,如果那隻狗的賣相愈像頂樓的那個照片,那就說明那狗愈不可能被認定是流浪狗
試想如果那是一隻乾淨漂亮還有頸圈的狗,你非要傻糊塗上去打死,說我偏要以為他是流浪的,這種行徑無疑是很霸道的
這時候工人的自述就會是傾向脫罪而說的
我看法是主張自己存在過失的一方應該舉證,而不是先默認所有人都是"過失犯錯",再來舉證其非過失行為
偷狗,不能只赔偿,这没有人反对。问题是,不是偷狗呢?
那条狗在公厕里,谁能证明当时这狗干干净净?
现在就是这家工厂没法确定是不是公共场合,因为这厂子是这老板的。如果这厂子不是这老板的,当地养狗规定必须得拴着养,这条狗就是戴着黄金项圈,也就按流浪狗处理,打死白打,赔偿都不用。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3 19:2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