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老板1万2的名贵小狗,被工人打死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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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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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27 发表

退一萬步說就算不是盜竊,就純民事賠償來說,工人也夠喝一壺了
那狗苗就值1.2萬了,養大了折個三幾萬吧,還要算精神損失(講到這裡很多狗黑又要噴我了,那退一步,就當沒精神損失吧......)

那工人也不見得賠得起了

如果没有犯罪,只是民事责任,似乎不可关起来。

以我的法律知识,觉得应该是这样:

老板只能起诉,如果确实工人赔不起,那只能算老板倒霉;倘若老板有证据,这工人有能力赔,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工人还是不赔,法院可以把工人拘起来,让工人拿出赔偿的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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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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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精之羽 于 2016-2-22 18:30 发表


要这逻辑,有人杀了人,就声称不知道对方是人,还要去证明这人是否知道对方是人么?

现在这城市里有很多流浪狗,所以工人认为是流浪狗,这是正常的;打死流浪狗吃肉,似乎不是犯罪,但你杀人可是犯罪,用什么证明啊?

我之前,也举过例子,你去野外,打死一只羊,就说不知道是家养的,这肯定是不可以的。没有什么流浪羊、流浪猪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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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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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33 发表

现在这城市里有很多流浪狗,所以工人认为是流浪狗,这是正常的;打死流浪狗吃肉,似乎不是犯罪,但你杀人可是犯罪,用什么证明啊?

我之前,也举过例子,你去野外,打死一只羊,就说不知道是家养的,这肯定 ...

有野羊,野豬啊,羊當然有流浪的,我見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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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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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33 发表

现在这城市里有很多流浪狗,所以工人认为是流浪狗,这是正常的;打死流浪狗吃肉,似乎不是犯罪,但你杀人可是犯罪,用什么证明啊?

我之前,也举过例子,你去野外,打死一只羊,就说不知道是家养的,这肯定 ...

流浪豬我也見過,香港有很多新聞關於流浪豬羊亂跑的,動不動就會打到一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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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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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35 发表

有野羊,野豬啊,羊當然有流浪的,我見過很多

野羊?野豬?你不认得,那是你的事情。不然,你非说这头羊是狗,还没法子了呢。

流浪羊?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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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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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36 发表

流浪豬我也見過,香港有很多新聞關於流浪豬羊亂跑的,動不動就會打到一頭

这是在内地,不是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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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31 发表
如果工人还是不赔,法院可以把工人拘起来,让工人拿出赔偿的钱来。

是啊,我就是這個意思,拘起來
我不是說監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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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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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33 发表

现在这城市里有很多流浪狗,所以工人认为是流浪狗,这是正常的;打死流浪狗吃肉,似乎不是犯罪,但你杀人可是犯罪,用什么证明啊?

我之前,也举过例子,你去野外,打死一只羊,就说不知道是家养的,这肯定 ...

我也不反对吃狗肉,我只是认为这工人手太贱了一点,按理说,老板女儿带狗去工厂,也不会待多久,也许狗只是出去方便一下

况且柯基犬腿短身长,外观一看就不是普通狗,居然直接干净利落就给打死吃掉了,现在吃个肉很困难么?这种人就是穷一辈子的命啊。。

换个结局,如果这工人跟狗拉好关系,说不定还能泡到老板女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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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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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精之羽 于 2016-2-22 18:42 发表



我也不反对吃狗肉,我只是认为这工人手太贱了一点,按理说,老板女儿带狗去工厂,也不会待多久,也许狗只是出去方便一下

况且柯基犬腿短身长,外观一看就不是普通狗,居然直接干净利落就给打死吃掉了, ...

這叫雁過拔毛性格,見者有份永不落空
類似說貨車翻了必須上去哄搶

今天打工都這麼囂張,要是他當廠長,那方圓百里的東西就堪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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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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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精之羽 于 2016-2-22 18:42 发表



我也不反对吃狗肉,我只是认为这工人手太贱了一点,按理说,老板女儿带狗去工厂,也不会待多久,也许狗只是出去方便一下

况且柯基犬腿短身长,外观一看就不是普通狗,居然直接干净利落就给打死吃掉了, ...

我也认为这工人收拾一下不为过,而且不排除,工人趁主人没注意把狗带到公厕打死,倘若能证明这一点,我也认为盗窃。只是现在没证据,所以不好说。

至于泡老板女儿,泡不到了,人家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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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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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44 发表

這叫雁過拔毛性格,見者有份永不落空
類似說貨車翻了必須上去哄搶

今天打工都這麼囂張,要是他當廠長,那方圓百里的東西就堪憂了

所以我觉得这种工人应该被收拾的,我觉得老板没找人打断他腿就算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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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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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45 发表

我也认为这工人收拾一下不为过,而且不排除,工人趁主人没注意把狗带到公厕打死,倘若能证明这一点,我也认为盗窃。只是现在没证据,所以不好说。

至于泡老板女儿,泡不到了,人家结婚了。

结婚了也有机会婚外情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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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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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精之羽 于 2016-2-22 18:47 发表


结婚了也有机会婚外情的么

於是女婿也出軌,老闆的孫子愈看愈不像,最後發現是媳婦和女婿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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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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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45 发表

我也认为这工人收拾一下不为过,而且不排除,工人趁主人没注意把狗带到公厕打死,倘若能证明这一点,我也认为盗窃。只是现在没证据,所以不好说。

至于泡老板女儿,泡不到了,人家结婚了。

1.狗就在公厕

2.工人知道是老板的狗、把狗打死了

咱觉得就是损害公私财物啊,而不是盗窃

如果

1.狗不在公厕

2.工人趁老板没注意把狗带到公厕、把狗打死了

那就是盗窃

这两者相同的一点是,工人必须确切知道狗是有主人的,而不是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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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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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9:11 发表

1.狗就在公厕

2.工人知道是老板的狗、把狗打死了

咱觉得就是损害公私财物啊,而不是盗窃

如果

1.狗不在公厕

2.工人趁老板没注意把狗带到公厕、把狗打死了

那就是盗窃

这两者相同 ...

光哥意思說那公廁是老闆廠房的公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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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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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9:11 发表

1.狗就在公厕

2.工人知道是老板的狗、把狗打死了

咱觉得就是损害公私财物啊,而不是盗窃

工人打死的目的是为了吃肉啊,所以这肯定是盗窃,如果他就是打死,扔在那里不管,那是损害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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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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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9:15 发表

光哥意思說那公廁是老闆廠房的公廁

无论那公厕是不是在厂房中,你明知道这是人家的狗,打死吃肉,都应该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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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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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37 发表

是啊,我就是這個意思,拘起來
我不是說監禁的意思

如果那工人就是穷鬼一个,法院也不能拘的,老板就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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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2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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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9:22 发表

工人打死的目的是为了吃肉啊,所以这肯定是盗窃,如果他就是打死,扔在那里不管,那是损害财物。

嗯 这个可以商量,不过咱觉得打死吃肉还是损害公私财物

现在的关键就是假如工人不知道是老板的狗,确实以为是流浪狗那工人有没有犯罪?以及公安凭借什么样的理由、证据认为工人确实是知道那是老板的狗,那样就是盗窃(损害公司财物)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16-2-22 19: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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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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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9:24 发表

无论那公厕是不是在厂房中,你明知道这是人家的狗,打死吃肉,都应该是盗窃。

這句話沒有甚麼實際意義了,任何人到這情況都肯定是堅持說"我就是不知道"
關鍵是假設他不知道,那在廠房中和不在廠房中有木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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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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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9:27 发表

嗯 这个可以商量,不过咱觉得打死吃肉还是损害公私财物

这样,如果有一个人看到一头奶牛,把它打死吃肉,应不应该算盗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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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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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9:28 发表

這句話沒有甚麼實際意義了,任何人到這情況都肯定是堅持說"我就是不知道"
關鍵是假設他不知道,那在廠房中和不在廠房中有木有區別

也不一定啊,比如,这工人对别人说,刚才我看过有人溜这条狗,后来这人不见了,所以我打死吃肉。这个人又肯做证,那就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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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还是拐不过来弯啊,首先我们要定义一下,这狗是什么,生命?很遗憾,就我国法律而言,这狗目前只能算个“物”也就是和你手机电视冰箱毛爷爷一样。是财物。好,定义完了。那么现在已经认定的本案事实是什么,即此工人实质上打死了狗,那么打死狗本身是没有责任的,无任何明法说打死一条狗要被追究责任。于是往下走,事实就是你损坏了他人财物,好,现在要定义的就是你是属于民事还是刑事,如果定义为盗窃,那么如光哥等人前面说的就是刑事案,按我国法律目前刑事案件的疑罪从无原则,要有检方来举证该嫌犯是蓄意以盗窃手段占有或损害他人财物为目的进行的犯罪,如果检方不能证明,那么该嫌犯则无罪。但是如果是民事,则就是谁告发谁举证原则,同时另一方有义务举证反证,而该嫌犯实质上已经损害他人财物利益,且狗主人方已经证明了狗是他的财物,而嫌犯想脱罪就要举证证明这狗是无主的。但是很明显他不但证明不了而且已经承认了事实上毁坏了这个“财物”那么按民事案件原则,他只需付赔偿责任即可。色羊不服你可以推动立法修改,但是不能因为你觉得他光赔偿不够就要落个“盗窃”的罪名,当然也可以,因为该嫌犯目前的行为完全可以让人怀疑他是有目的性的盗窃狗,但是问题在于,嫌犯只需自证以为那是无主财物即可,想反证他并给予他盗窃的刑事罪名,那就必须要有检方警方去取证来完整证据链。证明了,就是盗窃,证明不了,就得判人无罪。

举例来说,我在大街上捡到一个手机,这个时候色羊乱入,说这手机是你的并且证明了确实是你的,那么我还给你就没事了,但是如果我手贱已经把手机玩坏了,那么我就要赔偿你一部手机了,当然如果你又证明了这手机对你如何重要如何有价值,那么我要赔偿的就要超过手机的价值了,但是无论如何都只是赔偿而已,当然你尽可以报警说我是盗窃你手机了,但是此情况下,我需要证明的就是我说这个是我捡的,想证明我盗窃,请拿出证据,目击人,街头摄像头录下的情况,任何一个只要形成了证据链,就可以成立,但是如果没有呐,你凭什么说我盗窃你手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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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 于 2016-2-22 19:31 发表
举例来说,我在大街上捡到一个手机,这个时候色羊乱入,说这手机是你的并且证明了确实是你的,那么我还给你就没事了,但是如果我手贱已经把手机玩坏了,那么我就要赔偿你一部手机了,当然如果你又证明了这手机对你如何重要如何有价值,那么我要赔偿的就要超过手机的价值了,但是无论如何都只是赔偿而已,当然你尽可以报警说我是盗窃你手机了,但是此情况下,我需要证明的就是我说这个是我捡的,想证明我盗窃,请拿出证据,目击人,街头摄像头录下的情况,任何一个只要形成了证据链,就可以成立,但是如果没有呐,你凭什么说我盗窃你手机了?

憑場地是失主的,比如那條大街是我家的私家路,這時我放任何東西都是我的自由,你進來拿,這不完全算是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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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3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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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9:28 发表

這句話沒有甚麼實際意義了,任何人到這情況都肯定是堅持說"我就是不知道"
關鍵是假設他不知道,那在廠房中和不在廠房中有木有區別

坚持说“我就是不知道”是可以推翻的

假如有监控,狗在人家院子里,你把狗逗出来杀害,那“我就是不知道”就站不住脚,法律可以“裁定”他知道

“我就是不知道”是要符合常理的,到底什么是“常理”,咱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每个人的看法可以不同。最后的决定权在公安、在法院。公安觉得按照“常理”你应该知道那就可以立案,法院觉得按照“常理”你应该知道那你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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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9: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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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9:38 发表

坚持说“我就是不知道”是可以推翻的

假如有监控,狗在人家院子里,你把狗逗出来杀害,那“我就是不知道”就站不住脚,法律可以“裁定”他知道

“我就是不知道”是要符合常理的,到底什么是“常理”, ...

呃好吧,水兄和光哥難得神同步,同一時間回覆同樣的話,
那假定工人真不知道,那是否在廠房殺害的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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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风精之羽 于 2016-2-22 18:30 发表


要这逻辑,有人杀了人,就声称不知道对方是人,还要去证明这人是否知道对方是人么?

无需证明,因为和未成年一样,人作为一个特殊类别法律已经定义过了,你杀人本身已经踩线,无需证明这个人是不是“人”也就是单单你杀人本身已经是违法犯罪了,需要证明的只是你是蓄意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无意过失所致。

就和你睡了未成年然后说我不知道是未成年,但没鸟用,你睡未成年本身就已经犯罪,强奸犯的帽子妥妥的带上了。

而很明显,无论是狗,还是老板家的狗或任何人家的狗,法律都没有给予这种特别保护。仅仅只是你的财物而已,想说是蓄意盗窃占有你的财物,请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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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9:38 发表

憑場地是失主的,比如那條大街是我家的私家路,這時我放任何東西都是我的自由,你進來拿,這不完全算是撿的



场地应该是影响案件定性的,就看公安怎么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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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9:27 发表
现在的关键就是假如工人不知道是老板的狗,确实以为是流浪狗那工人有没有犯罪?以及公安凭借什么样的理由、证据认为工人确实是知道那是老板的狗,那样就是盗窃(损害公司财物)

这里还有麻烦的事情,这个工厂是老板的,那么能不能界定为公共场合,如果不能,按老板家的大院算,似乎也逃不了盗窃;还有当地如果养狗没有规定必须拴好,人人都放养,而且还没有流浪狗,工人这么做算盗窃,也好象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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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9 杏花疏影 的帖子

你说的对,工厂应该算是“有一定限制的公共场所”,最后总得有一个说法,到底怎么算合适。这里咱也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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