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老板1万2的名贵小狗,被工人打死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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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1 23: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3 白炎陽 的帖子

另外纠正一点,我不主张无罪,比如根据场景环境,如果按现行法律,判什么损害他人财产之类我是无话可说的,但是定性为盗窃明显我认为重了。当然如果最后依法认定他就是符合盗窃了,那只能算他倒霉,这就是我说的,或许某人真不知道昨晚睡的那个失足姐妹是未成年,但是你只能认栽,谁让你踩着红线了,但是就根据我可怜的哪点对我国法律的了解,从主楼所描述的情景来看,盗窃真的够不上。盗窃这个罪名才是本帖我异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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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0: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0 白炎陽 的帖子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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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8: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光哥有艳阳这帖子短不了,没法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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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08: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希望有一天,所有的流浪狗都被打死,特别是某人说的那种“刚刚开始流浪身上还干干净净”的那种,最是讨厌,最应该被打死。像这个案子,打死狗的工人应该给予奖励,狗主人最少也应该判个遗弃宠物罪,罚款,劳教。你说那是你的心头肉,你居然放任你的心头肉乱跑,有罪。
至于说老板的工厂视同老板自家后院,没有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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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0: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为了肉瘾就随意打死一只狗,和为了贪财就随意拿走他人财物是一回事。至于说打流浪狗的问题,我想不可能有法规条文说,普通人有权打死自己见到的流浪狗吧?理当是有相关部门来处理才是。

不过现在放狗随意乱跑的主人确实太过普遍而且可恶,我以恶意的心态,倒真的很想说不牵着的狗就视为野狗,打死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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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1: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5 武骧金星 的帖子

不是说有法规说,普通人就有权打死流浪狗,而是说并未法律规定打死流浪狗就要付法律责任。即法无明文禁止则不究。当然你乱杀生命所带来的社会和道德层面另说。其实打死狗有法律规定要负责吗,应该是没有吧,但是有主的狗很明显就是他人财产,你侵犯了他人财产就要负责任了。所以结合本帖,就是一个嫌犯需要付什么责任的问题,是蓄意盗窃损害他人财产,还是无意打死了流浪狗侵犯了别人私产,这个是很重要的,前者是要判刑的,后者则只需赔偿或者付出相应代价,色羊说他认为这个人侵犯了别人私产光补偿是不够的,这个他的意见对错先不论,这里要说的是如果相关法律并不能证明这个工人就是蓄意盗窃,那么就不能仅仅凭主观情绪附加给他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当然私下的另说,比如工厂主将其开除这个就完全可以理解),就好像我们一直质疑的所谓民愤极大,理应严惩这个法律附加词怎么理解,民愤极大怎么量化,倒回去说袁崇焕算不算民愤极大。进步的法律就应该尽量剔除掉主观化的因素,多可操作性量化,这样或许刻板或许有漏洞,但是却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人为情绪化的附加惩罚或强化惩罚。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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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1: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4 五袋石果 的帖子

这个是完全的情绪化,那么那些看护孩子不小心的家长都有罪吗,孩子因为疏忽没看好导致被绑架或者被害,监护人家长亲属先要判有罪,这合理吗。讨厌狗可以理解,但是上升到这种情绪化就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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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1: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这狗是工人在公厕发现打死的,还是他把狗偷了,带到公厕打死。这也是两种不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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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1: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2-22 10:36 发表
为了肉瘾就随意打死一只狗,和为了贪财就随意拿走他人财物是一回事。至于说打流浪狗的问题,我想不可能有法规条文说,普通人有权打死自己见到的流浪狗吧?理当是有相关部门来处理才是。

不过现在放狗随意乱跑 ...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普通人不可以打死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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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2: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里就看出反狗和反文明的区别了,一堆打这反文明的幌子就是完全就是在反狗。碰到这事立马暴露是反狗不是反文明了。反对禁止吃狗肉也反对走失就算流浪狗的混账逻辑。

狗奴是渣的傻叉,反狗的也是货粪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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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2: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9 x-dvd 的帖子

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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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3: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6-2-22 11:43 发表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规定,普通人不可以打死流浪狗。

關鍵事後已經證明了不是流浪狗了
打狗的人應該承擔一個確認是否流浪狗的義務,並承擔萬一打錯了的風險,而不是一句我事前不知就萬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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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x-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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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3: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3:06 发表

關鍵事後已經證明了不是流浪狗了
打狗的人應該承擔一個確認是否流浪狗的義務,並承擔萬一打錯了的風險,而不是一句我事前不知就萬事大吉

都刑事立案了,举证责任在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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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3: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27 落叶 的帖子

我不认为狗是孩子,当然,如果你说的“孩子”不是指“人类的孩子”而是指“狗的孩子”,那就是小狗,那依然是流浪狗,应该打死。如果是人,那是流浪汉,依法享有人权,凭什么打人家。
人是人,狗是狗,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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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五袋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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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3: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我不是反狗,也不反对养狗,但是你养狗就应该看好。狗主人在,可以让他约束他的狗,成流浪狗了,谁来约束它?你给狗讲道理,讲法律,它听得懂吗?它只会按照狗的本能来做出反应,或者狂吠,或者咬你,你要打不过它那就只能夺命狂奔,遇到能打过的自然应该往死里打,打死活该。
在你是宠物,在别人可能就是凶魔,所以你应该把你的宠物看好,不要去别人那里成为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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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3: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3:06 发表

關鍵事後已經證明了不是流浪狗了
打狗的人應該承擔一個確認是否流浪狗的義務,並承擔萬一打錯了的風險,而不是一句我事前不知就萬事大吉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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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3:58 发表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1

艳阳犯了《逆转裁判》的通病,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那你就是有罪的,刑法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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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3:58 发表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7:20 发表

+1

艳阳犯了《逆转裁判》的通病,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那你就是有罪的,刑法上是不成立的

這個邏輯怎麼想都深覺非常蛋疼,我認為光哥和水兄得再三思一次:

光哥:

你不確定那個東西是否有主,那你應該先不要打爛,而不是打爛了再說
同理你惡意打爛完了,應該你來證明你確實不知道,而不是我來舉證你打時是知道的

=====

水兄:

那個人的罪是"打死有主的狗"
而不是"明知狗有主又故意打死"

工人非要說那是流浪狗,那已經推翻了,不必再舉證甚麼了,"打死有主的狗"已經坐實了,根本沒有你知道不知道甚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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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8 白炎陽 的帖子

推翻的最多是“那是流浪狗”,而不是“工人以为那是流浪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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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7:42 发表
推翻的最多是“那是流浪狗”,而不是“工人以为那是流浪狗”吧?!

是啊,那老闆告你說打死我的狗
你非要說當時我不知道,這沒問題,但不影響老闆控訴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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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7:44 发表

是啊,那老闆告你說打死我的狗
你非要說當時我不知道,這沒問題,但不影響老闆控訴的內容

咱承认打死人家的狗啊,这个是推脱不掉的。但警方说的“盗窃罪”是咋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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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7: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狗不是流浪狗,所以这工人打死这条狗吃肉,就是盗窃;那谁要在大街上捡了一钱包,那就是妥妥地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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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2 杏花疏影 的帖子

这个可以商量

如果工人承认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但还是打死了,咱觉得涉嫌犯罪(损坏公私财物)。即使狗不值钱,也是违法行为。是不是盗窃,咱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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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8:03 发表
这个可以商量

如果工人承认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但还是打死了,咱觉得涉嫌犯罪(损坏公私财物)。即使狗不值钱,也是违法行为。是不是盗窃,咱存疑

如果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我认为是盗窃。

问题在这里,第一,老板在自家的工厂放狗,违不违反规定;第二,当地是一个镇,养狗的规定又是怎样的,这些都不知道,所以盗不盗窃,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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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7:48 发表

咱承认打死人家的狗啊,这个是推脱不掉的。但警方说的“盗窃罪”是咋回事儿??

我看法是
1. 狗金額巨大
2. 事發地點在老闆的廠裡

老闆的廠,老闆的狗,打死了吃掉,這個盜竊應該成立了
好比說老闆的廠,老闆的車,拆爛了去賣廢鐵

用我之前的例子,我跑進個老鄉的田裡,把農民的牛打死了吃掉,這不是盜竊是神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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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8:03 发表
这个可以商量

如果工人承认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但还是打死了,咱觉得涉嫌犯罪(损坏公私财物)。即使狗不值钱,也是违法行为。是不是盗窃,咱存疑

我認為工人主觀知道那狗是老闆的程度愈大,就愈傾向是盜竊
先開上帝模式(公安自會盤查)

如果
他是100%知道那狗就是老闆的,那我認為他絕對是盜竊
反之他100%不知道,那就不應該是盜竊

現階段警方不確定他知道的程度有多高,也的確有盜竊的可能性在,所以用"涉盜竊"進行調查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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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06 发表

如果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我认为是盗窃。

问题在这里,第一,老板在自家的工厂放狗,违不违反规定;第二,当地是一个镇,养狗的规定又是怎样的,这些都不知道,所以盗不盗窃,不好说。

退一萬步說就算不是盜竊,就純民事賠償來說,工人也夠喝一壺了
那狗苗就值1.2萬了,養大了折個三幾萬吧,還要算精神損失(講到這裡很多狗黑又要噴我了,那退一步,就當沒精神損失吧......)

那工人也不見得賠得起了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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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6-2-22 18:24 发表

我認為工人主觀知道那狗是老闆的程度愈大,就愈傾向是盜竊
先開上帝模式(公安自會盤查)

如果
他是100%知道那狗就是老闆的,那我認為他絕對是盜竊
反之他100%不知道,那就不應該是盜竊

現階段警方不確定 ...

警察就是有100%的证据,也只能是涉嫌盗窃,因为是不是盗窃只能由法院才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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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8:28 发表

警察就是有100%的证据,也只能是涉嫌盗窃,因为是不是盗窃只能由法院才能判定。

那至少說明他們"涉盜竊調查"也算是有跡可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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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8: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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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3:58 发表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要这逻辑,有人杀了人,就声称不知道对方是人,还要去证明这人是否知道对方是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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