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1:30 发表
合同是一個簡化問題的做法,不是一個複雜化問題的做法,一般財物合同要做到數字,日期,觸法條件上清晰已經很不容易了,
要做到樣樣立意都清晰,我認為是不太可能的
按您這個標準絕大部分民間的人是不具備私立合同的素質的,至少我是不具備的
(那怕很多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合同也很多不細緻,我個人對待商業合同的做法很是小心細膩的,
要擬的話,要反覆考慮各種可能性,一些友善性的廢話引言我是不會寫上的)
而靠民間合同規範的人受眾很多,照您這標準只能都找公證,律師事務所了
這裡站妻子的立場,也要考慮一下受眾臉皮問題,她真是故意寫成忠誠協議也是有可能的
不然要她怎麼寫呢?離婚財產協議:本人xxx,出於貪財並對丈夫不信任的動機,提出是次協議ooxx
場面上也確實寫不出來
當然,您可能有另一個角度的看法,針對個例來說,就這點討論,我沒啥新觀點能提出了
我只能泛泛這麼一說,廣義上針對離婚財物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要注意文字表達疏失,不要有歧義,有條件的話最好可以找有法律資質的第三方公證
諸如光哥提出的這些隱憂也是有道理的,針對既有的協議內容,如果有文字異議,具體爭論要到法院上談了
不管简化还是复杂化,合同有两点必须保证,一是合同的性质,二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
这个协议,合同性质是针对人身,权利义力不对等,因此这就是一个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