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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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23: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十五楼的说得比较深刻.很有力的反驳了废除死刑的三大理由.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至少,还没有人提出更有力的论据,来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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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09: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楼主的意见就是杀一儆百,对一个人虽然残酷,但这个人既然杀了人,杀人抵命,也是罪有应得,而却会使千千万万的人由于对死亡的恐惧而不会去杀人,的确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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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0:0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杀人者损害的是被杀者的利益,不是那些“自由”人士的利益,自由人士没有权利来慷别人之慨吧,杀人者罪大恶极,我们所能做的不是怎么去拯救他,而是怎么敬尤后人,你拯救了杀人者,谁来拯救被杀者?那些认为让罪犯劳改可以生产东西的人,你们不觉得自私吗?罪犯生产的物品是给活人用的,对死者有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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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0: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难为马甲 于 2007-9-13 10:05 发表
杀人者损害的是被杀者的利益,不是那些“自由”人士的利益,自由人士没有权利来慷别人之慨吧,杀人者罪大恶极,我们所能做的不是怎么去拯救他,而是怎么敬尤后人,你拯救了杀人者,谁来拯救被杀者?那些认为让罪 ...

这是一个好办法,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佛曰:“无不可渡之人。”西方基督教也是宣扬上帝不抛弃任何一个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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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1:4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上偏于之见, 不要谈什么上帝,"方基督教也是宣扬上帝不抛弃任何一个子民。"


上帝却对 不信上帝的人打开杀戒,中国的百年屈辱, 八国联军, 是国人如粪土.


现实主义哲学 最明智, 让上帝见鬼去吧



对于 死刑这个问题,我认为 中国现阶段死刑还是很有必要的,

所谓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其是面积有限的发达国家 是他们的人口紧张,人口素质高,所以决定了可以废除死刑

而美国, 也还是保留了死刑的,或只有几个州有死刑

在中国,我们国土面积大,管理难度大,人口多,人的素质也相对不高,死刑对中国有现实意义,现阶段到可预见的未来 ,都将存在,

西方的月亮不一定都是圆的, 中国要走符合自己国情的路,

不能和重蹈前苏联的覆彻  

个人看法: 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但中国在现阶段绝对不宜废除死刑!
不论废除死刑的法理依据多么充实,不论民主自由说的多么冠冕堂皇,

中国要按自己的步伐慢慢实现,而不是西方说什么就要干什么, 要走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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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2: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goddess02 于 2007-9-13 11:47 发表
楼上偏于之见, 不要谈什么上帝,"方基督教也是宣扬上帝不抛弃任何一个子民。"


上帝却对 不信上帝的人打开杀戒,中国的百年屈辱, 八国联军, 是国人如粪土.


现实主义哲学 最明智, 让上帝见鬼去 ...

异端裁判所、十字军东征及列强入侵中国等是政治而非宗教,基督教的教义可没有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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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3:3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上,政治 和宗教联系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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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3:3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西方的宗教思想提炼出自由 民主 博爱的 普世价值,  难道没有影响他们的政治吗?
不然现在美国的大中东计划 还打着 民主的幌子???

政治不单是政治了!而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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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3: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政治与宗教在诸多历史时期都紧密联系,或者国家为达到统治的目的去利用宗教麻痹人民,或者宗教组织为实现自己的野心而利用国家的力量。但这都不是宗教自身的原始思想及合理主张,比如十字军东征,其设想的确出于教皇,但这并非真正的宗教理想,而来自于教皇的野心及对教徒的煽动、使他们狂热,而欧洲各君主国也欲从中谋取利益,因此帮助教皇实行这一荒谬行为。这里,我们指责的应是其荒谬的教皇,而不应是被利用了的基督教。就好比罗马天主教会,其主张只能通过教会来传授《圣经》,这是出于统治的目的,其就是政治。而《圣经》可这么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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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7: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咱们国家不富裕,没钱养杀人犯直接处决,省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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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5: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人有趋利避害性,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人认为自由刑重于死刑,那为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如果有就是我孤陋寡闻了)。

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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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14:5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不懂法律。我只会看电影,而且不知道西方的电影有几分真实的影子。
      我看到好多西方电影里,判刑的可以被假释,死刑变无期,无期变30年,或许到后来,他狗日的更进一步:“我胡汉三又出来啦”!我还在西方的电影里看到有越狱,有监狱暴动。我都理解不了。
      我只想打个比方,有个本该判死刑的人,因为这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所以判了无期,他小子越狱出来了,又杀了个人,而他还是不会被判死刑。对社会被杀的人公平么?
      所有我又看到了很多美国大片,讲得是,罪犯杀人后又跑出来了,或者干脆是被假释了。于是死者的家属里,出了个“英雄”,把奸人铲除,看得人都热血沸腾,电影院里面都人都呼呼叫好。但是我觉得这才是悲哀的时刻,法律被人们漠视,被电影里的人物践踏了两次——第一个杀人者一次,我们的“英雄”一次。

[ 本帖最后由 伟人 于 2007-9-16 14: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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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6 20:0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71楼的才是一个真正讲道理的人.经典!


我们不必要抱着些西方的老教条(我觉得社会契约论就是一纸废话,根本是胡说八道),也不必要抱着在课堂上被灌输的学院思想,来看待这些看似可争议其实根本没争议的问题(我觉得在中国,杀人者就得偿命,争论个P)

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能深入浅出,不引用别人的名言(名言从来不能用来做证明,契约论也绝不可能成为今天废除死刑的依据),而能论证出自己的思想,那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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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3:5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LXR 于 2007-9-14 15:44 发表
人有趋利避害性,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人认为自由刑重于死刑,那为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如果有就是我孤陋寡闻了)。

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1,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
因为希望,没有人能剥夺希望。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不能说明死刑重于自由刑,例如,明明人人都知道自己难免一死,可为什么人类没有大都自杀呢?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逻辑问题。
2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外行问题,既然这么问了,前提一定是建立在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下的,那么请去学习以下西方的法理,在权力来源论里有解释(没有明确解释,但是可以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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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6:2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废除了死刑后,死亡的人的数量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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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00:0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死刑的取消是趋势

就像肉刑的消失一样,死刑的取消是一种趋势,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这是人类趋于理性和文明的表现,人们正越来越尊重人权,关注人性。

犯罪自古就存在,从来没有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消失,也并没有在那些无死刑的国家泛滥。所谓“民不畏死,何以以死惧之?”

轻罪重罚只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如果是对于轻罪,人们可能不敢越雷池,而一旦不小心犯下轻罪,心理上就不惜铤而走险,更大的罪也就不在乎了。陈胜吴广起义就是一例。广泛地存在死刑在这一点上就是不科学的。

人类都有一种报复心理,当遭受侵犯时,怀有愤恨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文明,人类也应该趋于理性。不应该用,当遭到偷窃就恨不得将对方千刀万剐的情绪,带到对于死刑是否应该取消这样的理性思考中来。

事实上,犯了罪的人并不是一个什么值得专制的阶级,他们和别人一样,也是人。而犯罪也并不只是人的道德品质这样简单的问题,造成犯罪的因素有很多,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问题造成的。除非已将走向天堂,谁也不可能断定自己就不会犯罪。也许只是条件不够成熟,诱惑不够大,或者是没有受到各种压力的逼迫等等。如果换位思考,谁也不愿意受到死刑这样的刑罚,谁都希望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公平,并不是杀人者死,以命相赔。难道致使对方断了腿也要让对方打断腿来赔吗?那是古代社会朴素的公平,那时候甚至必须通过私力才能得到救济。公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自己无论如何都不希望受到死刑,又为什么希望死刑存在呢?死刑是那么残酷,既然残酷的肉刑都可以取消,为什么要反对死刑的取消呢?

最后再附带说一说足以激起公愤的贪官问题。有许多贪官都逃往了国外。但是,为什么?为什么不能将他们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呢?因为引渡也是有规则的,有两种情况是可以不引渡的。第一种是政治犯,第二,是不向有死刑的国家引渡。

PS:中国的刑法中不仅仅是故意杀人罪、危害国家或者公共安全这样的罪有死刑,许多罪加上“情节恶劣”,最高刑罚就是死刑。而在一系列严打的风潮中,屈打成死刑的重大案件也历历在目。“慎用死刑”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中国最终还是会废除死刑的。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0-1 00: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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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 01:0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 luke19821001 的帖子

那么我提出第四个观点:
死刑是不人道的,这一点和肉刑一样,无论是用毒、电、子弹还是凌迟,最终都残酷地剥夺了人的生命。

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2.死刑比无期更让人害怕,所以更有效的阻止犯罪.
-------
有时候人并不完全是理性的,并不一定会精确地衡量利弊。犯罪也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消失,几千年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3.让所有安分守纪的公民觉得公平.
-------
这个问题看楼上。
=========================
关于社会契约论,我只想说,最初的主体只有人,自然人。因为社会是没有主观意志的,因而也不可能做出行为(订立契约)。是人与人之间(不是两个人,或者许多人,是所有人)订立了社会契约,集中了一部分权利,成为公权利,形成了国家。而生命权是并不是被交出的权利,而恰恰是保有的权利,是国家有义务保护,任何人有义务不侵犯的。

在刑事法律责任中来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受到损害的权利往往永远无法受到全部补偿(人死不能复生)。而这其中的平等也就成为了不可能(如果可以的话,真正平等的第二性义务,是返还生命,让被害人重生。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刑事责任是为了惩罚犯罪,并且希望人们因为受到警告(犯罪后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认为犯罪绝对不合算,而远离犯罪。用来预防本不必要产生的犯罪,尽量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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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22: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点,是社会契约说的一个漏洞。

那就是,如果社会契约说中真的有规定社会上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真的是这样的,那么杀人者自己首先就撕毁了这一契约,他自己都把契约撕毁了,难道其他人在处置杀人者的时候还用遵循契约?

假如现在某国与其他国家都签定中立条约,某一天这个国家突然对别国宣战,等别人打过来的时候,却以中立条约中的内容职责别人违约,那不是很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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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8 luke19821001 的帖子

这个问题在38楼已经有过讨论了。

QUOTE:
所以说,文章中的:

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这段话是很错误的,首先混淆了社会契约的对象,也就是个人和社会,而不是个人和个人:
对于社会来说,当事人杀了一个人并没有剥夺社会的生命,(请注意契约的双方是社会和公民,失去生命的公民和当事人并没有契约关系。)而社会却要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这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社会权力的来源中根本不包括生命权,社会权利的行使是不能侵犯公民的剩余权利的。这在法理上就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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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剥夺杀人者生命的一定要是社会呢?既然杀人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那么被害人就不能反过来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吗?虽然被害人已经死了,但是就没有权利了吗?我认为被害人的损失不能由活着的人来臆断,活着的人既没有权力代替被害人来慷慨,也没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识强加于被害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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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8 21: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难为马甲 于 2007-10-8 11:38 发表
为什么剥夺杀人者生命的一定要是社会呢?既然杀人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那么被害人就不能反过来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吗?虽然被害人已经死了,但是就没有权利了吗?我认为被害人的损失不能由活着的人来臆断,活着的 ...

被害人虽然已经死了,分子但他曾经活过。
如果被害人活着的时候认为(同)杀人者死,可以认为被害者的意愿是让杀他的人偿命吧;如果活着时认为杀人者不该死,可以认为被害人不希望杀人者用命云还了。
至于具体谁认为杀人者该死,谁认为杀人者不该死,应该没方便的方法在人活着时都记录好。但可以做统计,看看认为杀人者该死和不该死的意见的比例。
我没有进行过调查,但我认为现阶段的中国,认为杀人者该死的人应占多数。认为杀人者不该死的,主要是一部分精英吧,精英无论如何也没有草根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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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违反法律的方式A损害了乙之权利B
乙就得到了以方式A损害甲之权利B的权力

这是报复的逻辑 而不是法律

甲以造谣诬蔑的方式损害了乙的名誉权
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法律绝对不会允许乙用造谣诬蔑的方式损害甲的名誉

甲以暴力手段伤害乙的身体致使乙双目失明
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法律也绝不会允许乙用暴力手段伤害甲的身体致使其双目失明

发现这个问题在大半年后又绕回来了
楼上的朋友不妨回去看看衲子在第一页的几个回帖

[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7-10-8 23: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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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8 23:4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Yahoo!
无语。。。。。。杀人的话题其实蛮复杂的,每个人的年龄,经历及对事物的不同理解都会使大家对杀人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一个人的想法是不能改变什么的,可是当千千万万个人都赞同或反对杀人偿命这句话时。。。我们的社会也将会因此迥然不同。。。爱恨情仇不是一种表面的形式,它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对生活点滴的深切感悟,是对宇宙轮回的无尽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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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01: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该不该、能不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不是你或我一个人说了算的,而是由"法"说了算。当然“法”也是由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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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4 LXR 的帖子

从原始同态复仇的私力救济行为和四千年前汉谟拉比法典中的报复法到二十一世纪的现代法律,衲子认为,法律中报复性刑罚的去留趋势已经是十分清晰,确实是你我谁都说了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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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09:2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法律宣扬的是一种公平和最低的道德界限
我倒是认为
不能认为法律宣扬的是“杀人偿命”的说法,这样会给人留下一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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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2:4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假如有人来杀你,你在死的一瞬间也把敌人杀了,那么到底该说是你杀人还是他杀人呢?
      如果有人来杀我,我在死之前肯定是想把他也杀死的,我不会去想这是报复还是法律,如果在你被杀的时候给你两个选择,一是你自己单独死;而是两个一起死。我想决大多数人都是会选择2的。人都要死了,难道还会去想是不是在报复?就算我是在报复吧,我都死了,难道还在乎这点无聊的名声?即使世界上的人都说死者在报复,又于死者有何害?为什么总要以活人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观点来看待这些问题呢?死者虽然已经死了,但是不能就被忽视了。
     法律的无外乎三个作用:1、惩罚罪犯。2、补偿损失。3、告戒后人。对于杀人者来说,他犯的罪可以用最大恶极来形容,给与他任何惩罚都是应该的。但是对于“2、补偿损失”来说,法律已经无可作为了,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大惩罚力度,对于“3、告戒后人”来说,当以最能震慑人的方式来告戒后人,因为人都只有一次生命,杀人这种事情无可辩驳的应该被拒绝,我们应该以最大的限度去杜绝这种事情。而人肯定大多数都认为死刑比无期更能震慑人的,所以需要死刑。 前面有朋友说什么无期其实惩罚更大,真是莫名其妙,71楼的朋友说得好,如果无期真的比死刑还难的话,那无期罪犯为什么不自杀呢?既然他还怕死,还想活,那肯定是死刑更让他害怕了,这样简单的道理难道都需要来胡搅蛮缠一翻吗?
     我发现很多人在辩驳楼主的观点的时候,都只是在说法律的第一个作用:惩罚罪犯。法律其他两个作用怎么就不提一下呢?判无期能弥补被害人吗?判无期的教育意义能比死刑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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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3: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5 恨地无环 的帖子

话说回来,自由刑、罚款、服务社区、扮鸡等何尝不能看作报复的一种形式,只不过不是由被害人而是由社会(执法机构)执行,并且换了种方式罢了。

这帖能有这么长,也许是因为部分人包括你着眼的是趋势,而部分人包括我着眼的是现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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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7: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因尊重生命而杀人者并未增多,值得我们探讨。而我国留有死刑而杀人者也未必减少也说明了些问题,平心而论许多国人在他人生命处于危险之时出奇的冷漠。更有许多人对待自己的生命也并不珍惜,印象中曾在报刊知道我国是自杀百分比相高的国度,这难道不令人深思吗?本人并非说死刑的公平有无问题,而是说国人在对他人、自身、其它动物的生命的忽视其实才真正可悲,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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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2:5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既然杀多少人都是无期,那么为什么不多杀一点?回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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