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东祖长离于2005-11-05, 18:22:58发表
这好象是《历代职官沿革史》的内容……
而且内容也没有引全……
列郡,每郡置太守1人,二千石。因东汉建都洛阳,河南郡为京畿所在地,故称河南尹。其地位高于太守。河南尹奉朝请如九卿,秩中二千石。每郡置丞1人,掌治民,郡在边地的,又有长史1人,掌兵马,皆六百石。又有郡司马,在长史之下(都尉下也有司马,二者不可混同)。王国之相、列卿太守皆掌治民,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东汉政府当然不会公然鼓励国相、太守们去徇私,但并不表示国相、太守们在执行公务时就能完全排除私欲,不去徇私啊。
而且,以上这段只算是后人对东汉某些制度的归纳。在汉末中央政府不一定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情况下,难道说地方政府会全部一心一意执行中央订立的制度?
无关内容不需要引用。
太守的职责摆在这里,无论是太守是因主观原因(私欲)还是客观原因(中央政府不一定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都不能成为渎职者开脱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