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音乐台能不能做网页MV型广告模式?, 有没有谁见过两岸三地乃至国外类似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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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2: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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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0-11-2 12:33 发表
慈善组织只是公益组织的一种,艳阳兄引用的基本是国内的概念,我那会回复是基于南飞兄说的西方大概念而说的。

简而言之吧,不管西方还是东方,公益组织(国内叫非营利组织)的涵盖范围都比慈善组织大,举个最 ...

在我這裡的語境如果說非弁利機構
(非營利組織)跟公益組織不一樣
比如我成立一個象棋愛好社,釣魚愛好社之類的興趣班
有社員有會費,大家有資金辦活動就可以算是非營利組織了

非營利組織也可以是像房車之友,摩托之友,攝影之友一類的民辦愛好者組織
這跟公益組織貌似不能劃等號,我感覺這個解釋差距更大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1-2 10:30 发表

《慈善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根据本条第四项,促进文化发展的公益事业,本就是慈善项目。

按南飛兄這個引用,在中國做上述1-6的事情,既是公益活動,又是慈善活動
簡單來說我們生活中能做的這種事99%都是既公益又慈善

敢問南飛兄的看法是?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0-11-2 13: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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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3: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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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0-11-2 12:36 发表
以50年为限,邓丽君在50年以前(也就是1970年以前华语流行乐有且只有邓丽君一人值得传唱,并传唱至今)PS:邓丽君首张专辑1969年发布

现在这批80年代流行乐歌手,在2030年才进入50年传唱期。(这批中会多一些 ...

我一直以後鄧跟劉德華梅艷芳張國榮差不多一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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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4: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2 橙炎陽 的帖子



不至于啊

艳阳兄不老在香港嘛

明显这不能是一代人

从岁数上讲邓丽君1953年生人或许跟刘德华张学友1961年生人没差多少

但邓丽君发片可早了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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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5: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3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沒怎麼留意這個
我剛才還想懟你說如果鄧麗君有50年那像李宗盛比鄧麗君老一輩的怎麼就沒有
想想先忍住搜一下.....原來李宗盛比鄧麗君小

這老哥長得也太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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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6: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4 橙炎陽 的帖子

从歌手来说

跟邓丽君同辈分的歌手是小凤姐那辈(小凤姐是49年生人)

但即使是小凤姐,能留下来这50年传唱的歌也就三首,专辑只有一张

华语流行乐目前50年艺龄以上的歌手邓丽君独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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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6: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4 橙炎陽 的帖子

另外李宗盛发片比刘德华、张学友还晚一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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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1:2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1 橙炎陽 的帖子

我的看法是,小善也是善,应该劝赏。现在进入数字时代了,做任何善事,系统注册一个账号给点积分,通宝,徽章,虚拟官职都是好的。大家有闲的时候,需要的时候都可以干点,也有人就喜欢挣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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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1: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6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3.2.慈善行为是否等于非营利行为?

我认为QQ音乐或者中央电视台完全可以注册一个子公司申请慈善组织,按民政部门户网站的说明:     

(一)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2、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3、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这里面跟我说的没有什么冲突吧?既然不违法,为什么不可以做呢?

明星自己成立基金会仅限于大牌巨腕,你见过哪个二三线歌星的公益基金会了?作为补充,他们为什么不能做点利人利己的公益?

4.2.高标体系如慈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你认为行慈善需要监管,那么,这代表本朝哪个派系的观点?他们提这个观点的具体诉求是什么?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1-5 08: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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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6: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8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别的我真不想多说了,您愿意违法别再找我说了

张口一个“你认为……”“你认为……”实在有点恶心到了

[ 本帖最后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0-11-4 17: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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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6: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连最基本的非营利的“营利”和“盈利”的区别都没搞清楚,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关系的情况也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根本没有资格讨论这么大的社会议题。

本帖再有如此无聊的问题我概不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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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08: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9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你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很差却盲目自信呢,第十二条明显指的是慈善组织的 会计制度 应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连这点司法知识都没有也好意思来大放厥词。

盈利与营利的区别你指出的倒是有点道理,我讲的确实不够严谨,已改正。至于非营利组织与慈善组织的关系,这么大的题目,以你的水平肯定是讲不了的,就不要来装逼了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1-5 08: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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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8: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1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兄台您的法盲真是让人无语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执行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核算、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指是否依法核算,监督机制是否建立是否健全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另外,我只是摘录了会计监督这部分,本来足以说明问题,居然做出如此无知的解释实在是没料到的

当然《慈善法》的规定是相当严谨的,远远不止进行会计核算监督

《慈善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六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

那么具体到为什么我说中央电视台、QQ音乐或者任何平台不可能实现南飞兄说的这种音乐捐赠呢?(即,即使央视成立单独社会组织公益分支机构也不可能实现的原因)
——《慈善法》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

比如刘德华捐赠了《忘情水》给央视下的分支公益机构。我们假设有个央视音乐平台,该平台提供《忘情水》的免费在线播放试听甚至下载(或者收取低价费用并在财务中单独核算能够证明取得收入全部用于公益事业)

那么之后央视做个音乐节目,中间有音乐人翻唱这首捐赠歌曲《忘情水》一炮而红,这版翻唱央视音乐平台收费取得的收入或者该音乐节目取得的广告收入一样要符合上述《慈善法》相关规定。而实际上,这种翻唱行为在整个音乐节目取得的广告收入中占有多大的比例是无法界定的。


——————————————

PS:在这点上我能这么说当然是因为我自己已经在公益组织中工作了相当时间,且已经常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完成或完善过相关制度和工作才能说得如此之具体。南飞兄凭着自己想当然的字面错误理解,在这大放厥词说慈善行为不需监督,实在是吃相过于难看。

我忘了疫情时候韩红捐赠事件的时候老兄怎么发表的意见,约略记得当时在轩辕没一个觉得慈善捐赠不需要监督的,并且各个都要监管部门出来解释,到这会捐赠物换成“歌曲”就能逍遥法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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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21:4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2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你列举这几条的司法解释有何依据?有法院判例吗?第九十三条讲明了是对“涉嫌违反本法”的慈善组织,采取的措施,那基本上算喝茶了。你说你在公益组织中工作了相当时间,那么“涉嫌”如何定义?又是口袋罪?说你涉嫌你就涉嫌?

第九十七条也是,竞争对手上纲上线、恶意举报的情况,完全没有限制约束,也不走司法庭审程序,直接上行政手段。制定这条款的如果不是法盲,那就是利益集团的代表。

这样执行法律与企业验资,趁机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

另外,你说“这版翻唱央视音乐平台收费取得的收入或者该音乐节目取得的广告收入一样要符合上述《慈善法》相关规定。”所谓相关规定具体是什么?我就没看到《慈善法》有任何一条明确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如何做。只在第七十二条讲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换句话说,不需要公开募捐的,审计都不用。

你说你做了这样那样完成或完善相关制度的工作,具体完善了些什么?给谁看的?

韩红捐赠的帖子我大约没议论过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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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09: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1-4 11:34 发表

4.2.高标体系如慈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你认为行慈善需要监管,那么,这代表本朝哪个派系的观点?他们提这个观点的具体诉求是什么?



QUOTE:
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0-11-5 18:29 发表

PS:在这点上我能这么说当然是因为我自己已经在公益组织中工作了相当时间,且已经常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完成或完善过相关制度和工作才能说得如此之具体。南飞兄凭着自己想当然的字面错误理解,在这大放厥词说慈善行为不需监督,实在是吃相过于难看。

我忘了疫情时候韩红捐赠事件的时候老兄怎么发表的意见,约略记得当时在轩辕没一个觉得慈善捐赠不需要监督的,并且各个都要监管部门出来解释,到这会捐赠物换成“歌曲”就能逍遥法外了?

我有點理解不過來兩位在講甚麼
是我想多了還是我懂得太少

我理解南飛兄的意思是說:捐出者不需要接受監督
58兄的意思貌似是說:組織慈善行動者需要接受監督?

我想提一個問題,如果是組織者,糾團者,有別人的錢經過我的手,我接受監督這點沒毛病
如果我是私人單向捐獻者,我獨力拿出一筆錢定時定向分次捐給別人,
我也不上媒體作秀,說自己捐了多少,免去了甚麼捐50萬卻聲稱1000萬的疑慮
我需要接受監督或者公開帳目甚麼的嗎?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0-11-6 09: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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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1: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4 橙炎陽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接受捐赠者登个记,然后该纳税该挣钱照旧,只不过降低了进货成本。58跳出来说,贪官污吏要保留雁过拔毛,敲诈勒索的权力,就是这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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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2: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4 橙炎陽 的帖子

我还是回答一下艳阳兄

南飞兄说不用监管,我说法律明文规定用监管

一开始我呛声的点在于南飞兄说“你认为……”说慈善组织、慈善行为需要监管是我个人的理解

我举《慈善法》第十二条告诉他财务要监管来说明慈善需监管出自法律规定

他71L告诉我我理解有误法律没规定要监管……

我只能掰开揉碎再讲一遍且引用《慈善法》监督管理章节告诉他的理解是错误的,且不止财务监管,整个慈善行为都需要监管。

另外他在这楼之后的论述依然还是错的,貌似他完全没有了解过《慈善法》、慈善组织、公益捐赠相关行业在空想

比如75L南飞兄还在说“我的意思是接受捐赠者登个记,然后该纳税该挣钱照旧,只不过降低了进货成本”

完全没搞懂慈善组织的根本在于免税资格的认定(面对合法的慈善组织捐赠,是双免的,也就是受捐者和捐赠者都能免税,个人捐赠等额免个人所得税,集体捐赠作为免税收入减所得税计征等额收入)

这里面牵扯的利益纠葛是很多的,我本以为南飞兄宣传这个是因为在利益集团中,看他楼上说这点他是完全空想造成的。

那也就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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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4: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0-11-6 09:35 发表


我想提一個問題,如果是組織者,糾團者,有別人的錢經過我的手,我接受監督這點沒毛病
如果我是私人單向捐獻者,我獨力拿出一筆錢定時定向分次捐給別人,
我也不上媒體作秀,說自己捐了多少,免去了甚麼捐50萬卻聲稱1000萬的疑慮
我需要接受監督或者公開帳目甚麼的嗎?

我再回答一下艳阳兄您最后一句

这种情况您不需要公开账目或者接受直接监督

但依然受监督,因为您的受捐单位会给您开捐赠票据,并且您的捐赠款信息他是要接受监督的。

如果是公募基金会甚至在公示范围以内,如果是私募基金会是可以暂不公示但在每年向民政部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中需要披露。(依据《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且前年的征询中,指导意见是建议逐步取消私募的,也就是说基金会逐步要求必须取得公募资格,纳入公募管理体系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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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5: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6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实际问题一个都不敢回答,左一个空想右一个空想的是谁呢?到底是监管的人案底比较多,还是被监管的人?这是一个需不需要调查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11-6 16: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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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6: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8 乌鹊南飞3 的帖子

南飞兄的学识我一贯是佩服的,强我十倍

但就这个问题,在您承认慈善需要监管是法律规定的之前,您的回复我都不会再理会了

究竟谁对法律条文理解差,上面相关内容我都直接摘录了,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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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1: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今天回顾文集,翻到这个帖子。我天天都会看中央音乐台,今天猛然觉得他们拉众多明星去各地巡演爱国主题,也有点礼乐教化的味道。但我觉得效果比较差。主要是三个方面做的不好:

1.与观众互动完全走形式,跟提线木偶一样,一看就出戏,没有演唱会的气氛,跟少数民族的歌舞喜庆会相比也有明显的差距。

2.演唱的歌曲没有组合呼应,非常零散,也就是没有经纪公司做策划。这些节目看着没有连贯性

3.对主题缺乏阐述与铺陈,不成体系。主题是主题,节目是节目,宣传效果很有限,费力不讨好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1-3-1 12: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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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0-11-6 14:53 发表

我再回答一下艳阳兄您最后一句

这种情况您不需要公开账目或者接受直接监督

但依然受监督,因为您的受捐单位会给您开捐赠票据,并且您的捐赠款信息他是要接受监督的。

如果是公募基金会甚至在公示范围以内
,如果是私募基金会是可以暂不公示但在每年向民政部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中需要披露。(依据《慈善法》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且前年的征询中,指导意见是建议逐步取消私募的,也就是说基金会逐步要求必须取得公募资格,纳入公募管理体系中来。

去年咱聊到這帖子時大家語氣慢慢變差(咱不避親說一句,主要是南飛老哥不善)所以我不想聊下去了
免得大家好朋友傷和氣
現在過了一年大家應該好多了,我想重新指出一個問題

從法律原理上來說
A如果是個體直接對另一個體直接行慈善不應該受到直接監督
B如果是間接行慈善,接受別人的錢代行慈善,應該受到監督
(我用自己的錢不被監管,我過手別人的錢被監管)
這個才是人之常情

國家規定得很複雜,但總得來說實施大抵也貌似是這個理?

我前面已經問過58兄一次了是不是應該是這個理
而58兄的答覆有一點模稜兩可了

我問的顯然是A的情況,而您回答的是B(接受我物資的代行慈善方受監管)
我認為南飛兄上面說的也都是A,而58兄一直引用的法律都是B的情況

當然現代社會非常複雜,繞過一切中間組織直接讓出資者對接受助者行慈善效率會非常低
(就相當於你繞過超市對接農產品生產者買菜一樣幾乎不可能)
58兄引用的情況更符合現實情況
但我認為原理上不是這麼倒推出來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1 12: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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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2: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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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1-3-1 11:58 发表

今天回顾文集,翻到这个帖子。我天天都会看中央音乐台,今天猛然觉得他们拉众多明星去各地巡演爱国主题,也有点礼乐教化的味道。但我觉得效果比较差。主要是三个方面做的不好:

1.与观众互动完全走形式,跟提线木偶一样,一看就出戏,没有演唱会的气氛,跟少数民族的歌舞喜庆会相比也有明显的差距。

2.演唱的歌曲没有组合呼应,非常零散,也就是没有经纪公司做策划。这些节目看着没有连贯性

3.对主题缺乏阐述与铺陈,不成体系。主题是主题,节目是节目,宣传效果很有限,费力不讨好

[ 本帖最后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1-3-1 12:00 编辑 ]

說明錢沒給到位
明星的出發點是宣傳自己的形象和歌,而音樂台的動機是用自己的影響力給他們宣傳並平價拉來明星做勞動
這種做法在我看來反而是優點
各取所需嘛

南飛兄是說要達到禮樂教化的話有三個不好,我同意
但對於整個生態來說挺好,只能讓教化功能低效一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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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3: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1 橙炎陽 的帖子

A.艳阳兄说的不对(或者您理解有误),具体鉴于《慈善法》第一章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1.慈善法对所有慈善行为都有约束力。

2.我国不允许,实际上也没有个人对个人的捐助(慈善行为),或者我换个说法个人对个人通常只是民间借贷行为或者个人馈赠而成为不了慈善。

3.但凡慈善行为就要交给慈善组织(在我国通常就是基金会)代为进行,此时就必须接受社会监管。(具体监管流程见慈善法,或我前述)通常这个社会监管会由民政部门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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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3: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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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1 13:04 发表
2.我国不允许,实际上也没有个人对个人的捐助(慈善行为),或者我换个说法个人对个人通常只是民间借贷行为或者个人馈赠而成为不了慈善

3.但凡慈善行为就要交给慈善组织(在我国通常就是基金会)代为进行,此时就必须接受社会监管。(具体监管流程见慈善法,或我前述)通常这个社会监管会由民政部门代为履行。

這倒是沒錯
這兩個法律概念我有的

但我認為純粹是一個法律定義上認定的問題
紅字二者的區別主要還是應用在退稅,或者宣傳等得利,企業做帳的情況下才有區別的?
一般而言日常用語沒法這麼謹慎,個人饙贈口誤講成慈善了

那退回去上面南飛兄提出的看法
音樂版權方把版權免費公開給大眾使用了
或者任何人向公眾發放物資

大不了就是不成為一個法律上認可的慈善行為,並不能回收一些慈善的優惠罷了
不見得要硬性接受甚麼監督,或者禁止人家行事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1 13: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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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3: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4 橙炎陽 的帖子

艳阳兄回去看一下楼上,南飞兄当时的概念是要版权方捐给电视台

而其实无论是捐给电视台还是免费给大众使用,中间都需要拿慈善组织过渡操作一手的

至于任何人向公眾發放物資……个人不经慈善组织免费向公众(非定型)发放物资,兄台有些想当然了,这不是封建时代的地主老财行善,您自己家有几个人?能发放多少公众?

凡是真正想要给公众实惠的慈善家,您终究免不了请人来帮您向社会公众发放吧?这个时候您请人来做这个时候就要不是自己成立一个基金会要不就是将钱或者物资捐赠给基金会委托其代为发放。

这个过程就是形成慈善,不是说您看您楼上老奶奶困难,您给她十万元现金就叫慈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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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3: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4 橙炎陽 的帖子

音乐台那个不是慈善性质,是朝廷的文宣性质,主题一般是中华梦一类爱国题材。搞成这样人累了,戏还不好看,浪费大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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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3: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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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1 13:43 发表

艳阳兄回去看一下楼上,南飞兄当时的概念是要版权方捐给电视台

而其实无论是捐给电视台还是免费给大众使用,中间都需要拿慈善组织过渡操作一手的

至于任何人向公眾發放物資……个人不经慈善组织免费向公众(非定型)发放物资,兄台有些想当然了,这不是封建时代的地主老财行善,您自己家有几个人?能发放多少公众?

凡是真正想要给公众实惠的慈善家,您终究免不了请人来帮您向社会公众发放吧?这个时候您请人来做这个时候就要不是自己成立一个基金会要不就是将钱或者物资捐赠给基金会委托其代为发放。

这个过程就是形成慈善,不是说您看您楼上老奶奶困难,您给她十万元现金就叫慈善了

這是兩個不一樣的問題
不經社會監管的行善行為在法律上不能視作慈善我同意
但是向社會行善必須被監管是另一回事,大不了就不被視作法律有效慈善罷了

您列這麼多法律條文上面只能證明這個行為在法律上不被視作慈善
而不能規管公民有沒有權利捐贈或救助任何人

我認為這裡語句顛倒一下有些微不一樣
法律規定慈善必須接受監管/只有接受監管了才是法律上的慈善

58兄說的是前者,但我認為描述成後者更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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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4: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7 橙炎陽 的帖子

一个自然人向另一个自然人赠与当然是OK的,这个不是慈善行为(如艳阳兄所言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而是馈赠(其实通常更多是民间借贷,只不过借了永远还不了就是了)

而真正的慈善行为或者说有效的慈善行为受捐方不会是单个自然人(可能是某些特定自然人群体,而永远不会是特点单个自然人)

这个时候法律规定必须走慈善组织途径,否则是非法的。

比如古天乐向特定残障人士捐款,他自己是不能直接汇给残障人士的。

这里面各方面原因很多,比如他捐了以后自己是可以取得捐赠收据免个人所得税的,因为这种捐助行为免了税自然这种免税额度就要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

我只是随意举了一个例子而已,艳阳兄具体可以随意查阅相关资料。

艳阳兄的法律規定慈善必須接受監管/只有接受監管了才是法律上的慈善实际上无甚差别,因为国家不允许个人直接向群体慈善。,所以这两者就正反都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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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4: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8 58642modemeng 的帖子

這點我同意,所謂法定有效慈善是需要符合定義的
我對公司經營管理有一點認識,我對於58兄在法律上的理解是同意的

只是兩句話的立意是有區別的,
國家不是不允許個人直接向群體慈善,而是個人直接向群體行善的行為國家不給予慈善的定性
好比說國家不是不允許高利貸,而是超出的利率不被法律認可

法律管轄的範圍是一回事,而法律有很多私下的約定行為是不禁止的
所謂法無禁止即可為
我認為很多人和人的自願關係不涉及公序良俗的話就不能用法律關係來硬套

我今天在知乎看到一帖子,一個人說他拿現金去交物業費,但是回頭把收據丟了
這法律上的定性當然可以說
要有物業費收據/或別的證據才能證明有交物業費

但不能說沒有物業費收據就證明一定沒有交物業費對吧
二者不能簡單劃等號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1-3-1 14: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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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4: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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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58642modemeng 于 2021-3-1 14:15 发表
艳阳兄的法律規定慈善必須接受監管/只有接受監管了才是法律上的慈善实际上无甚差别,因为国家不允许个人直接向群体慈善。,所以这两者就正反都成立了。

有差別,是法律要禁止,和法律不支持的區別

總得來說法律不支持我這麼做/法律禁止我這麼做是兩回事
我如果跟南飛約定一個高於法定利息的借貸關係(假設只是雙方君子協定,他不還超出部分我也不騷擾毆打他),法律只能說不支持我這麼做(法院不處理超出部分),並不能禁止我這麼做
同理如果我交物業費就是硬要把發票丟了,法律不能禁止我把發票丟掉,頂多就是在雙方爭議的時候判決對我不利,充其量就讓我交第二次罷了

同樣的邏輯慈善行為帳務很混亂,沒有任何監管,只是對有需要人一股腦發放了完事,法律可以禁止這麼做嗎?還是只是在法律上無法定性慈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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