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青蟹绑31米绳出售 商家:不绑绳价格须提高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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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1 18:20 发表
不过要是 品名:绑绳青蟹 那就没问题了。

這句話倒是100%正確,但也不顯得有必要,大家都有眼見是綁繩青蟹,寫與不寫不會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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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1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很明显,绑这么多绳是与牌价让人误解了。要不就不会有争议。而且按争议原则,应该店家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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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1 23:10 发表
很明显,绑这么多绳是与牌价让人误解了。要不就不会有争议。而且按争议原则,应该店家让步。

繩多繩少是一種主觀評論
罵人家繩子好比罵人家長得醜一樣,沒甚麼具體定義
具體短到多少才算標準

所謂一繩還有一繩短
假設有消費者是一直要求只有更短,沒有最短的情況
事實上也沒有一個客觀長度能保證沒有這樣不合諧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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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3 銀炎陽 的帖子

因为没有标准,就可以无限长?
是不是还可以在绳子中加入铁丝增加强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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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3: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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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0-11 23:53 发表
因为没有标准,就可以无限长?
是不是还可以在绳子中加入铁丝增加强度啊。

1. 你能不能提出一個長度,並保證絕對沒有人會嫌長
2. 人家綁太長跟你究竟甚麼關係?你作為消費者強迫商店用你的標準綁繩,是誰在強買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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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0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1 23:23 发表

繩多繩少是一種主觀評論
罵人家繩子好比罵人家長得醜一樣,沒甚麼具體定義
具體短到多少才算標準

所謂一繩還有一繩短
假設有消費者是一直要求只有更短,沒有最短的情況
事實上也沒有一個客觀長度能保證沒 ...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质监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实行商品或者服务计量不足先行赔偿制,同时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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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01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标准吗?就你没标准,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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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0-11 23:53 发表
因为没有标准,就可以无限长?
是不是还可以在绳子中加入铁丝增加强度啊。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0-11 13:16 发表
顾客不知道绳子是吸水的。也不知道绳子到底有多长。

人家在自己的店自己的貨上愛怎麼包裝跟你一點兒關係都沒有,你只能選擇買或不賣
你無權上去說:哦你這包裝得注明繩多重,吸水力多強啊,不然你就是騙子

好比你本人的服務作為一件商品,你去招聘會你的簡歷你怎麼寫是你自己的自由吧?
老闆愛聘不聘
難道人家還能看你的簡歷指手劃腳一番說你騙人嗎?

======

墨兄,我希望討論是你問我答,我問你答的雙向行為,如果你一直只問不答,那我只好一直重覆舊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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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03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你说,你再扯,还有意思么?

不要在中国说标准,中国连生几个娃都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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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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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01 发表
有标准吗?就你没标准,明白吧?

  一只螃蟹称重是1.35斤,但拆了绑螃蟹的绳子再称却只有8两,绳子竟重达5.5两。按螃蟹的价格,消费者等于要花92.4元买一根塑料绳,而且,整个厦门都这样卖螃蟹(详见本报10日A10版报道)。
  很显然,五花大绑的绳子有点喧宾夺主了———哥卖的不是螃蟹,是绳子吗?可是商家有话说:“整个厦门都是这样,这是‘行规’。况且,为了保证螃蟹的存活率,为了不伤及顾客,我们也是不得已为之。”
  那么,将五花大绑的蟹卖给消费者是不是合理合法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不得缺斤短两,或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来计价。如此看来,“螃蟹绑绳”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是“采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欺诈行为。
对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商家之所以敢这么明目张胆地欺骗消费者,关键在于没有法规“治”他们: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标准规定海鲜产品的外包装重量,相关法规也没有细化到这个程度。在这样的情况下,治理“绳子要卖螃蟹价”,一要靠商家的自律,二要靠相关法规的出台和约束。

======

高興得太早了
路上擺攤的倒是天天有人管,螃蟹的倒是一次都沒見過

老兄要這樣隨便貼個條文就算數唬人,我看還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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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06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懂法的多了,你不也在喊没标准吗?
我都把标准条款发出来了。同样,另一个文章,也在说执法者“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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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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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03 发表
你说,你再扯,还有意思么?

不要在中国说标准,中国连生几个娃都有标准。

超生被罰的倒是隨便抓都一堆一堆的,螃蟹您能不能拿幾個實例炎陽開開眼界
如果能拿出這麼一兩個,我道歉

老兄不會想告訴我說賣蟹的都懂縱地金光術,都是帶罪之身,只是跑得沒影了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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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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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06 发表
不懂法的多了,你不也在喊没标准吗?
我都把标准条款发出来了。同样,另一个文章,也在说执法者“不作为”。

如果你提倡一件國人身邊天天都有的事情是犯法的
而你拿不出半個實例
這種言論我想是難以致信的

然後聲稱眾人皆醉我獨醒
那我沒辦法

難不成全國都不懂法,就你一個懂法?

如果你非要說你的認知舉國獨一無二,再無第二個例子,那我認為你的認知只能是"你錯我對",而不是"你對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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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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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06 发表
不懂法的多了,你不也在喊没标准吗?
我都把标准条款发出来了。同样,另一个文章,也在说执法者“不作为”。

文章作者都是網友啊,比如像您和墨葉兄這樣的,發表一些不這麼權威的個人看法
我也是網友,他作者也是網友,你要信他,為什麼不信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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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1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你有心情,就去跟踪后继报导呗。对于我而言,这商家被罚,顺理成章。

至于你,标准有没有你自己说了算。然后洋洋千言的天经地义,都不知你的成长环境是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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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是秩序势力的范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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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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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11 发表
你有心情,就去跟踪后继报导呗。对于我而言,这商家被罚,顺理成章。

至于你,标准有没有你自己说了算。然后洋洋千言的天经地义,都不知你的成长环境是哪了。

=_=假設有國家有法定標準來說,那完全沒有處罰案例,
這個解釋你總能拿出一個吧?意思是檢察部門怠政還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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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3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又在说完全没有处罚案例。我举出来你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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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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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13 发表
又在说完全没有处罚案例。我举出来你吃了?

我不是打擊你為人,我就是想搞清楚這事
您舉一兩個出來,我道歉行不行?

還是說你要提出甚麼條件,我們商量看看,我盡量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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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5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天健网消息 近日,有网友在民意网反映,在超市买盒装的榴莲肉,都是连带包装一起称重,网友觉得花了冤枉钱,在民意网上求助。市工商局收到留言后,责成甘井子区工商局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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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15 发表
天健网消息 近日,有网友在民意网反映,在超市买盒装的榴莲肉,都是连带包装一起称重,网友觉得花了冤枉钱,在民意网上求助。市工商局收到留言后,责成甘井子区工商局调查此事.

螃蟹,老兄,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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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事能成新闻,就是因为完全不合法。你到是能扯出个“没规定”来。真当轩辕没人了?欺负些小孩子有什么本事,你象水王一样,呼叫“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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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18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你成长的地方是每样商品单独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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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2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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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17 发表
这事能成新闻,就是因为完全不合法。你到是能扯出个“没规定”来。真当轩辕没人了?欺负些小孩子有什么本事,你象水王一样,呼叫“律师”啊。

畢竟螃蟹綁繩不是甚麼駭人聽聞的神奇新聞
按道理說如果真是犯法的,為什麼沒有處罰前科?

我和你都不是律師,你隨便拿個條文出來,在沒有共識的情況底下
我只能和你進行語文上的辯論,沒法進行一個法律上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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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21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上面是处罚案例。慢慢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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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24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螃蟹过度包装又不只有“今年”,这新闻还真不算“新闻”。唉,要多读书,多看看世界。别生活在自己的小世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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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21 发表
上面是处罚案例。慢慢看去。

  面对陈先生的质疑,该超市一位销售员称,"正蟹销售从春节开始都不错,不过货都是供应商提供的,都是绑好运来的,超市一般不会拆开卖,亏本啊。"经过调查发现,现在市面上的各类螃蟹基本上都是"五花大绑",如何绑,用什么养的绳子绑,都是有商贩决定,消费者只能挨宰。

  商品过度包装成风,天价产品层出不穷,消费者虽多次反映,生产商们依然我行我素,不予理睬。生产商之所以肆无忌惮,关键在于现在国家在这一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据福州五里亭农贸市场场长陈锦桓说:""市场刚开始并不是这么乱的,至少在1996年以前。"他说,"1996年以前,有专门管这块(螃蟹过度捆绑)的执法。当时工商部门明确规定,螃蟹与绳的重量比不能超4:1,也就是说8两重的螃蟹,绳重绝对不能超过2两。"如有消费者举报商家过度捆绑,经核查,他们会对商家进行处罚。"标准是,罚款1000元,没收过度捆绑的螃蟹。"1996年后,社会慢慢进入市场经济了,市场越来越放开,竞争也激烈,不知为什么工商部门对这样的事情管得反而少了。

业内人士呼吁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切实推行“标准绳”,来实现“去绳销售”,即在称出蟹重后,减去标准绳的固定重量,实现净重销售。

============

"關鍵在於現在國家沒有"

呼籲推行標準繩,意思是現行有標準繩還是沒有?
我理解是沒有,不知道您是怎麼理解的

如果現已有標準,緣何業內人士要呼籲這個東東面世,還是說這些業內人士實情是業外人士,您才是真.業內人士?

[ 本帖最后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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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1: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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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贩 于 2015-10-12 00:17 发表
这事能成新闻,就是因为完全不合法。你到是能扯出个“没规定”来。真当轩辕没人了?欺负些小孩子有什么本事,你象水王一样,呼叫“律师”啊。

記者的語氣用字上絲毫不敢點出不合法的字眼啊
只能在段落裡深藏一些慨嘆

記者的角度只是從寫實搏吐槽的角度出發
說句難聽點的話,他是不喜歡這綁蟹行為而又找不到理據,想借網友給予網絡審判

而不是甚麼完全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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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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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 云水兰若


发表于 2015-10-12 14: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绳子会不会造成一种看起来只有1克,实际上却是1KG的效果?如果是这样,我感觉就不太能算明码标价。反之,就像艳阳说的,綁块砖头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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