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给淮南扶老事件下定论需有力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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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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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5-9-25 12:33 发表

这里存在什么“口供”的情况了?“口供”在哪?

這件事唯一一個線索就是"大學生曾自供有撞"(簡化來說咱就先假定那幾個大媽證人100%說真話,大學生曾屬實自供)
除此以外完全沒有別的

如果這看成口供,那口供是循環論證
如果這不是口供,那就完全沒有線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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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2:35 发表

我認為兩者都沒有嫌疑,至少不能夠被看成是"1"

你不是刚说有嫌疑,这会就都没嫌疑了,法院还真是你家开的。

你这种都没嫌疑口头交易以后全部都要不能算1了。你这1等于别人的10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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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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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2:37 发表


你不是刚说有嫌疑,这会就都没嫌疑了,法院还真是你家开的。

你这种都没嫌疑口头交易以后全部都要不能算1了。你这1等于别人的100吧。

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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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2:42 发表

不明白

我才不明白。有嫌疑没嫌疑都是你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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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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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2:42 发表


我才不明白。有嫌疑没嫌疑都是你说了算。

扶人和去醫院出錢都是一個性質
就是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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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出醫藥費(扶人的)有沒有嫌疑,好罷硬要這麼用絕對論地說我認為有,但我認為總得來說出錢的嫌疑不比不出錢(不扶人)的人大
所以相對來說還是沒有嫌疑

[ 本帖最后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2: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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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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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2:45 发表

扶人和去醫院出錢都是一個性質
就是這麼簡單

撞人还和医院出钱一个性质。

建房子还和让家人住的好一点是一个性质。凭什么就是借钱的嫌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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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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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2:47 发表
出醫藥費(扶人的)有沒有嫌疑,好罷硬要這麼用絕對論地說我認為有,但我認為總得來說出錢的嫌疑不比不出錢(不扶人)的人大
所以相對來說還是沒有嫌疑

借钱的嫌疑大还是不借钱的嫌疑大,我认为大多数人是不借钱的或者借钱都还的,所以相对来说没有借钱的嫌疑。

扯不动了就来混账逻辑是吧,现在就是证据对她不利,非得来说没证据,这就是态度问题了。

[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2: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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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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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2:48 发表


撞人还和医院出钱一个性质。

建房子还和让家人住的好一点是一个性质。凭什么就是借钱的嫌疑了。

非要絕對化來說,任何活物都有嫌疑借錢
你也有,我也有,奧巴馬也有

我意思是相對來說沒有更多的嫌疑

誰出醫藥費不可能得出這個人嫌疑出沒出的人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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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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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2:50 发表


借钱的嫌疑大还是不借钱的嫌疑大,我认为大多数人是不借钱的或者借钱都还的,所以相对来说没有借钱的嫌疑。

扯不动了就来混账逻辑是吧,现在就是证据对她不利,非得来说没证据,这就是态度问题了。

出醫藥費算是甚麼"有撞人的證據"?這樣的證據當然不能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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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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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2:51 发表

非要絕對化來說,任何活物都有嫌疑借錢
你也有,我也有,奧巴馬也有

我意思是相對來說沒有更多的嫌疑

誰出醫藥費不可能得出這個人嫌疑出沒出的人更大

承认撞人了,都送到医院,你还告诉我到了医院不出医药费的概率大,这不是欠打吗。你逗伤者家属玩是吧。

没听说过都送到医院了,还不出医药费的。

[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2: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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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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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2:55 发表


承认撞人了,你还告诉我到了医院不出医药费的概率大,这不是欠打吗。你逗伤者家属玩是吧。

傷家者屬都要打人了,那當然只能出醫藥費了
那怕是責任方,也不用先墊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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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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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2:54 发表

出醫藥費算是甚麼"有撞人的證據"?這樣的證據當然不能信服

盖房子算什么借钱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当然不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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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2: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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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2:57 发表



盖房子算什么借钱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当然不能让人信服。

我恰恰是同意都不算,您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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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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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2:57 发表

傷家者屬都要打人了,那當然只能出醫藥費了
那怕是責任方,也不用先墊付的

都到医院了你说不先垫付,原来这就是你对撞人后一般的做法的认为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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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0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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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2:59 发表

我恰恰是同意都不算,您同意嗎?

那就对了,以后口头协议全部不作数,反正肯定证据不足,做什么事先录好视频,大家都互相提防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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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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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3:00 发表
都到医院了你说不先垫付,原来这就是你对撞人后一般的做法的认为是吧。

肇事者沒有法定義務向傷者墊錢,應是傷者自付後追討
這是我認為法律上的走法,至於仁義上,每個人都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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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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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3:02 发表

肇事者沒有法定義務向傷者墊錢,應是傷者自付後追討
這是我認為法律上的走法,至於仁義上,每個人都有不同

又谈法律了,一边自己大谈法律,一边自己按自己的逻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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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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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3:05 发表


又谈法律了,一边自己大谈法律,一边自己按自己的逻辑违法。

循環論證是否反邏輯並無關你的邏輯我的邏輯,幾乎是最經典的邏輯謬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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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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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3:07 发表

循環論證是否反邏輯並無關你的邏輯我的邏輯,幾乎是最經典的邏輯謬誤之一

你是自认为的循环逻辑吧,有撞人的嫌疑,距离最近,有证人的证词亲自承认,有去医院垫付医药费的行为,这还是循环逻辑,我看没有不循环的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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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0 humi100 的帖子

老人家可以是自己摔的啊

離倒地人距離最近和墊醫藥費算不算證據這早就是一個說爛掉的題目了,略
現在就是單純"曾自認"算不算證據

我看法很簡單,"曾自認"是循環論證

[ 本帖最后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3: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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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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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3:11 发表
老人家可以是自己摔的啊

可以呀,但他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撞人了。你好心到看到别人摔倒承认自己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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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她为什么要扶呢?哪怕是她撞了跑路就是,麻烦不就全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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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3:12 发表


可以呀,但他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撞人了。你好心到看到别人摔倒承认自己撞人?

離倒地人距離最近和墊醫藥費算不算證據這早就是一個說爛掉的題目了,略
現在就是單純"曾自認"算不算證據

我看法很簡單,"曾自認"是循環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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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3:14 发表

離倒地人距離最近和墊醫藥費算不算證據這早就是一個說爛掉的題目了,略
現在就是單純"曾自認"算不算證據

我看法很簡單,"曾自認"是循環論證

单独的不是证据,但和他自承认结合起来形成证据链,就是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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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还是觉得现行法律下,还去扶人的就是脑残。

是你撞的,直接跑路被找到几率很小,尤其老头老太。
不是你撞的扶起来被讹诈几率极高,谁愿意放弃有人赔钱的机会,利令智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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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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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3:15 发表


单独的不是证据,但和他自承认结合起来形成证据链,就是证据了。

單獨不是這點大家明白,幾個"不是"結合了為什麼就成"是"了,這得由您來說明,不是我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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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Shadowleech 于 2015-9-25 13:16 发表
我还是觉得现行法律下,还去扶人的就是脑残。

是你撞的,直接跑路被找到几率很小,尤其老头老太。
不是你撞的扶起来被讹诈几率极高,谁愿意放弃有人赔钱的机会,利令智昏。

如果社會上普遍
1. 能接受在扶老人案子上,讓扶人者在反邏輯的狀況下定罪也無所謂的話
2. 提出反對"不扶老人,見死不救"
就沒有道理了

如果把國家喉舌看成一個整體,它不應該同時提出1. 2. 兩個主張

如果是同一個單位,比如同一個人,你既提倡扶,但又提倡告扶的人不講邏輯也能成立
這種是甚麼樣的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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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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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9-25 13:17 发表

單獨不是這點大家明白,幾個"不是"結合了為什麼就成"是"了,這得由您來說明,不是我來說明

我已经说明过了,你非要来个证据性不强,老太可能自己摔倒,我也没办法,我说了这证据链很薄弱,但有就是有,不是没有。

这是民事,不需要形成绝对证据。

[ 本帖最后由 humi100 于 2015-9-25 13: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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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13: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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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hadowleech 于 2015-9-25 13:16 发表
我还是觉得现行法律下,还去扶人的就是脑残。

是你撞的,直接跑路被找到几率很小,尤其老头老太。
不是你撞的扶起来被讹诈几率极高,谁愿意放弃有人赔钱的机会,利令智昏。

是你撞的,还是负一下责吧,一是良心,二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不是你撞的,或是不清楚是不是,那才真是千万别扶,报警就算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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