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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件發生在身邊的事,不知道誰是誰非
小陆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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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3-11-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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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做的不对。
他们的包子加工厂应该是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除了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允许同自己的企业进行交易。
既然张三想进行交易的话,主动权肯定在李四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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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8
#32
发表于 2013-11-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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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9 三种不同的红色 的帖子
话说青出于蓝胜于蓝
那得什么颜色才出于红胜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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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7
#33
发表于 2013-11-5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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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伯言
于 2013-11-5 14:52 发表
张三做的不对。
他们的包子加工厂应该是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除了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允许同自己的企业进行交易。
既然张三想进行交易的话,主动权肯定在李四手里。
謝謝,長見識了
1. 但李四即便運用主動權不接訂單,對他又有何好處
2. 寧願自己不賺10,也不讓張三賺30,這樣對公司又豈是負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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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8
#34
发表于 2013-11-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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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3 白炎陽 的帖子
第二点说得好
损人不利己的事不能干
不然公司迟早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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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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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3-11-5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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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3-11-5 15:01 发表
謝謝,長見識了
1. 但李四即便運用主動權不接訂單,對他又有何好處
2. 寧願自己不賺10,也不讓張三賺30,這樣對公司又豈是負責的態度?
李四可以和张三进行协商,比如市场价格100,给你100,而多出了40元利润也可以均分(按出资相同分配),大家都得利。
如果李四等钱用也可以95、90的继续还价下去
如果都不行,那就一拍两瞪眼,不过我看这合伙生意也不必干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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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3-11-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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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伯言
于 2013-11-5 15:14 发表
李四可以和张三进行协商,比如市场价格100,给你100,而多出了40元利润也可以均分(按出资相同分配),大家都得利。
如果李四等钱用也可以95、90的继续还价下去
如果都不行,那就一拍两瞪眼, ...
明白,兄的觀點挺新穎,容我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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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11-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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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6 白炎陽 的帖子
厚此薄彼啊,不就是咱的在市场价格上协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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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3-11-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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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7 KYOKO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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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伯言
于 2013-11-5 14:52 发表
张三做的不对。
他们的包子加工厂应该是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除了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允许同自己的企业进行交易。
既然张三想进行交易的话,主动权肯定在李四手里。
陸兄這麼大條道理講出來了,怎麼好不跟別人協商呢
====
水兄你這般鬼鬼祟祟出場開口說我要協商,誰理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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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11-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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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应该是可以自己开包子厂的,但是他不愿意投资这么多,而是拉了李四。
拉了李四之后,这个厂也是畸形的,他只有唯一一个供货对象,即张三自己的快餐店。
一个既当老板又当顾客的人,永远不可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为了自己的快餐店,必然会极力压榨包子厂的利润,这是资本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那么,另一位包子厂投资者李四,就是被压榨对象。
这个厂开启之前,最后的结果已经注定了。
而最终的结果,就是包子厂归了张三,而李四,最好的结局,就是拿着本金离场。
没有其他的可能。
李四的错,就是一开始没搞清楚这包子厂的性质,不清楚这包子厂是附属于快餐店的。
而张三,有很大的可能,合资开厂,本身就是在设这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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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1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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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8 白炎陽 的帖子
明显是喜新厌旧、见色忘友,只见新人笑、不见旧人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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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11-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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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叹
于 2013-11-5 16:31 发表
张三应该是可以自己开包子厂的,但是他不愿意投资这么多,而是拉了李四。
拉了李四之后,这个厂也是畸形的,他只有唯一一个供货对象,即张三自己的快餐店。
一个既当老板又当顾客的人,永远不可能摆正自己的 ...
实在,佩服
虽然明知,要说明这个道理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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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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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叹
于 2013-11-5 16:31 发表
张三应该是可以自己开包子厂的,但是他不愿意投资这么多,而是拉了李四。
拉了李四之后,这个厂也是畸形的,他只有唯一一个供货对象,即张三自己的快餐店。
一个既当老板又当顾客的人,永远不可能摆正自己的 ...
李四也未必不能利用张三。
张三想用包子厂作为快餐店的供货商,而又和李四合伙开了包子厂。说明张三的资金实力不够或者短时间不够。而李四只要吃定了这条,即使作为短期投资也是获利的。
因为快餐店的包子只可能从这进货,不愁销货渠道;生意做好了张三想接手收购的话,再次转让也可以获得收益。只要前提假设为快餐店持续经营即可,而这点恰恰是张三必须会极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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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1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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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叹
于 2013-11-5 16:31 发表
张三应该是可以自己开包子厂的,但是他不愿意投资这么多,而是拉了李四。
拉了李四之后,这个厂也是畸形的,他只有唯一一个供货对象,即张三自己的快餐店。
一个既当老板又当顾客的人,永远不可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为了自己的快餐店,必然会极力压榨包子厂的利润,这是资本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那么,另一位包子厂投资者李四,就是被压榨对象。
这个厂开启之前,最后的结果已经注定了。
而最终的结果,就是包子厂归了张三,而李四,最好的结局,就是拿着本金离场。
没有其他的可能。
李四的错,就是一开始没搞清楚这包子厂的性质,不清楚这包子厂是附属于快餐店的。
而张三,有很大的可能,合资开厂,本身就是在设这个局。
張三認為包子這產品有前景所以邀約好友設廠
進可以廣收訂單
退可以靠自己的公司自保
工廠自己沒有訂單,這個是廠自己無能的錯
何必怪罪給你下單的人呢?
張三換個馬甲下單,這廠也是這副扶不起的阿斗能耐,
他不換馬甲下單,卻顯得這廠是有利可圖,而被他設局坑倒的
私以為說不通,不明白
張三不見得想管上一家包子廠,把手伸到下游的供應去,李四把擔子隨手一丟,張三接來便是了,這點上不見得誰有欠誰的
舉例張三李四的錢買了一個烤爐,李四這刻要拆卸掉半個走人,或者說要逼張三把半個爐子買下,也不見得就厚道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3-11-5 17: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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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3-11-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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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 白炎陽 的帖子
就是啊,差不多以市场价给货其它股东也不容易发现
陆伯言说禁止同自己企业进行交易,但如果瞒着其它股东交易了捏,而且包子厂也没吃啥亏,法律上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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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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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4 KYOKO 的帖子
瞞著應該是把得利全數交出來罷
咱們不談瞞,事實張三沒有瞞,根本也不必瞞
堂而皇之地對李四說:老兄,現在工廠沒單,我自己公司有單,咱們要不要
李四怒了說我不要,我要退本金
這是甚麼個說法?願吳元嘆兄有以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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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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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最难做的就是两个人且比例相等。
人和人之间,总会有矛盾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赚钱也好,不赚钱也好,往往都会引发争执,最后以分开为结局。
但一般而言,一方离开的时候,本金总要给他的。
不然的话,必然就走到威胁不给我就拆东西分家的地步。
最后李四既然是白手离开。那么,张三不厚道已经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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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11-5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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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3-11-5 17:11 发表
就是啊,差不多以市场价给货其它股东也不容易发现
陆伯言说禁止同自己企业进行交易,但如果瞒着其它股东交易了捏,而且包子厂也没吃啥亏,法律上会如何处理?
普通合伙企业除非协议特别约定,合伙人不得与企业本身进行交易。
瞒着其他股东,除非欺骗方本身是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人,否则根本瞒不了,想想,难道企业管理者都是死人吗?
如果他就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话,也就瞒着交易了,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他包赔。什么,你说包子厂没损失,那是绝对数不吃亏,按照市场正常供价不还是亏了吗?否则欺骗方欺骗个毛线?
等于一样回到解放前。所以说要么别干,要么别瞒,合伙进行协商,争取双赢。当然觉得智商秒杀其余合伙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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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11-5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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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陆伯言
于 2013-11-5 19:13 发表
普通合伙企业除非协议特别约定,合伙人不得与企业本身进行交易。
瞒着其他股东,除非欺骗方本身是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人,否则根本瞒不了,想想,难道企业管理者都是死人吗?
如果他就是合伙企业事务执 ...
市场正常供价也是一般企业而言,关系好销量高的企业肯定会降低利润,可能是七十都说不定。至于80合不合适,就看心理底线了。
这个事情说白了还是李四心里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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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3-11-5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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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炎陽
于 2013-11-5 14:50 发表
赤黃藍青黑白銀
我肯定比三紅兄少啊,我還被樂高士兵的顏色限制住呢.......
非得乐高的?
山寨的不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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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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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叹
于 2013-11-5 18:00 发表
但一般而言,一方离开的时候,本金总要给他的。
不然的话,必然就走到威胁不给我就拆东西分家的地步。
最后李四既然是白手离开。那么,张三不厚道已经是必然的了。
我法盲,印象中
論法
有限公司合伙人要離開貌似需要其他合伙人願意出資把離開者的股份買下才行
論理
在工廠沒有營利的時候強求別人收購你的股份
或者是強求拆走機器,似乎這要求本身就不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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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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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还得多普普法,很多都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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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3-11-5 23:07 发表
艳阳还得多普普法,很多都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
是的,謝過水兄指點
有沒有甚麼普法的途徑提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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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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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炎陽
于 2013-11-5 23:21 发表
是的,謝過水兄指點
有沒有甚麼普法的途徑提供一下?
咱不稀饭死记硬背,稀饭看案例,真不好提供,只能看了案子才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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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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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的理解,张三拉李四开厂时就应该明说,我这个厂是给我自己的饭店供货的,你的利润只有10块;同时阐明,如果李四拉到单,包子厂按张三同价供给。
以上如果李四愿意,才有合伙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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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09:23 发表
按我的理解,张三拉李四开厂时就应该明说,我这个厂是给我自己的饭店供货的,你的利润只有10块;同时阐明,如果李四拉到单,包子厂按张三同价供给。
以上如果李四愿意,才有合伙的前提。
同是合伙人,這拉入伙的張三責任真大
為什麼李四開廠時不明說,這個廠的貨你張三的快餐店必須全部收走,我分到的利潤必須要有20元,同時闡明,如果李四拉不到單,要退場時張三必須歸還本金
張三也不見得沒有被李四坑了一把
究竟是同情李四是被拉入伙沒想好,還是同情李四不懂行情?
人地張三的單子也不是從天而降的,為什麼要人家不賺錢交出來呢?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3-11-6 09: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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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3-11-6 09:33 发表
同是合伙人,這拉入伙的張三責任真大
為什麼李四開廠時不明說,這個廠的貨你張三的快餐店必須全部收走,我分到的利潤必須要有20元,同時闡明,如果李四拉不到單,要退場時張三必須歸還本金
究竟是同情李四是被 ...
不是啊,这个合伙厂,表面上是持股各半,但由于张三控制销售渠道,所以,实际上张三占有优势,所以这件事他得与李四说明。张三与李四同样出钱,结果导致现实的不对等。张三本身就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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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3-11-6 09:36 发表
不是啊,这个合伙厂,表面上是持股各半,但由于张三控制销售渠道,所以,实际上张三占有优势,所以这件事他得与李四说明。张三与李四同样出钱,结果导致现实的不对等。张三本身就负有责任的。
這我就不明白了
1. 為什麼李四不去主動銷售一把
李四這合伙人真免責,簡直是旱澇保收
2. 光哥這個表述不太對,張三不是"控制"渠道,張三只是"有一個"渠道罷了
3. 我和光哥合伙一家廠子,我自己沒單,光哥你自己下單,我還要求你必須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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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13-11-6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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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3-11-6 09:33 发表
同是合伙人,這拉入伙的張三責任真大
為什麼李四開廠時不明說,這個廠的貨你張三的快餐店必須全部收走,我分到的利潤必須要有20元,同時闡明,如果李四拉不到單,要退場時張三必須歸還本金
張三也不見得沒有被 ...
不是張三的責任真大,而是张三的股份真大。
我也认同楼上的说法:这个合伙厂,只是表面上持股各半。
往深了说,既然包子厂只有快餐店这唯一的单,那完全可以把快餐店和包子厂算成是一体的,张三的股份是“快餐店+1/2包子厂”,李四的股份是“1/2包子厂”。假设快餐店的价值是包子厂的5倍,换算一下,等于说是在这个快餐店+包子厂的联合企业中,张三的股份是11/12,李四的股份仅有1/12。这个情况,自然应该是在拉李四入伙前让李四知道的。
如果按李四仅有1/12的股份来算,能拥有10块的利润,就不应该不满了吧~
同时,既然张三开包子厂的初衷是给快餐店供货,那么可能他对拉其他的单也兴趣不大;但在包子厂这块,我认为如果李四拉到了单,包子厂应该按张三同价供给。
[
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09: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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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3-11-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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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3-11-6 09:46 发表
這我就不明白了
1. 為什麼李四不去主動銷售一把
李四這合伙人真免責,簡直是旱澇保收
2. 光哥這個表述不太對,張三不是"控制"渠道,張三只是"有一個"渠道罷了
3. 我和光哥合伙一家廠 ...
不是李四免责,合伙前,这都是必须交待清楚的。
如果包子厂还有其它方面的销售,那就好办多了,卖给别人多少钱,那卖给张三就多少钱,这就有公允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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