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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校尉 |
级别 | 征西将军 |
功绩 | 47 |
帖子 | 4673 |
编号 | 498420 |
注册 | 201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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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6-25 16:42 发表
不作特别说明,以生活中大众认知为准,也就是你应不应该知道
卖出账号,大众认知就是所有权+使用权一并卖出,并不能用“我以为是出卖使用权”来对抗。
至于你说的,房屋租出去却依然霸占一定空间,我觉得更像是账号卖出以后,别 ...
原帖由 x-dvd 于 2024-6-24 16:52 发表
擦,找到一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第24条,开挂永封确实是合法的。 我想追加問一個問題
以前在軒轅有過一個問題,工人在工廠裡打死了老闆養的寵物狗吃肉,應不應該判盜竊?
https://www.xycq.org.cn/forum/viewthread.php?tid=301302
很多老兄表示過:
"偷竊需要主客體一致,也就是說工人既要有偷竊的事實後果,也要有主觀認識到這隻狗是有主的,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算偷竊
又基於疑罪從無原理,這個還需要控方舉證
所以如果判偷竊不成立,純粹經濟糾紛,自由心證來說也說得過去
翻看帖子有的比較率直的哥就直接說這只能叫撿來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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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還是想替找回帳號的人員掙扎提問一句
如果找回人員的知識水平不夠高,他主觀認識不到這個帳號是已易主的,
純樸地看他自己的觀點:遊戲公司既然不能換綁,能用他的手機登錄,那就是他的,只是換了個登錄權限罷了
在這個情況下找回人員可能也只是"登了玩一玩","密碼重設了上去看一看"
這個主觀認識上說不知道這個帳號已易主,我感覺也能說得通
畢竟網遊帳號交易這個新興產業略灰色,普法又不多,很多用戶又是低學歷閒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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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人在工廠內把老闆的狗打死了都能從盜竊開脫的邏輯來看
為甚麼工人的行為需要按疑罪從無考慮他有不知道這狗有主這個可能性,但是找回人員這裡不去考慮一下他不知道這個帳號已交易這個可能性呢?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7:48 发表
咱承认打死人家的狗啊,这个是推脱不掉的。但警方说的“盗窃罪”是咋回事儿??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8:03 发表
这个可以商量
如果工人承认知道这是人家走失的狗,但还是打死了,咱觉得涉嫌犯罪(损坏公私财物)。即使狗不值钱,也是违法行为。是不是盗窃,咱存疑 ...
原帖由 x-dvd 于 2016-2-22 13:09 发表
都刑事立案了,举证责任在检方。 ===============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7-6 09:43 发表
你说的这个账号的归属权时没发操作的,实名认证还算是额外附加,毕竟没有实名认证的时候也可以交易账号,所以实名认证并没不代表归属权,所以交易到底完没完成也不好认定 ... 拿這帖來說,我開帖時我也不太肯定這個帳號是否已交易的
HP兄顯然也有一些不肯定
很多找回人員被抓到了也是一臉蒙逼,說這不是遊戲公司禁止的交易嘛
主觀上來看他們的確有可能認識不到這個帳號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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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點比較法盲(當然美化一些說"樸素"會比較優美一些)
我認為社會危害性大的應該重罰,反之應該輕罰
這裡我不是特別仇偷狗的,也不是同情偷帳號的,純粹就是吃瓜沒看懂怎麼回事
我印象水兄一貫是比較技術性一些:"違法必先知法,懂不懂法差別很大"
換句話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你以為是小事,結果卻是重罪很正常
反之你以為是大事,結果輕罪也很正常(知乎兩個有名的鏡像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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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句我個人的觀點吧:偷這個帳號應該從重追究處分賠錢,畢竟做生意的也不容易
但是上升到刑事犯罪,或者拘留案底,我又覺得太重了
如果像偷狗之類的都可以從輕的話,又可以在檢方過程要求檢方證明甚麼主客觀一致之類的,還能從主觀層面分析,說明我國算是非常寬容的國家了
那這個找回交易帳號的事,我傾向不要入刑,給找回人員一個機會
(那怕是10倍賠錢,20倍賠錢,我都不反對)
很多當地派出所在面對這種案子都是蒙逼不知道怎麼處理的
遊戲交易平台一般會拿出大量過往成功按盜竊論的報案回執給當地派出所看,派出所一看,行,那就照抄吧
這種做法我覺得是有幸存者偏差的,人為選擇了一些被定性成盜竊的給派出所作例子,又迴避了那些不成功的
又有新的派出所法制科支持,於是滾雪球般,同類案子又愈來愈多被定性成盜竊,然後後面的派出所又愈來愈容易受到影響
從操作邏輯來說,派出所法制原理上是不是不應該太簡單受其它派出所的案例影響呢?
你說光看看同行怎麼處理的,其實就容易先入為主了,加上遊戲交易公司的人在一邊拍著,又是鏡頭下執法,自然容易緊張
是不是應該要求派出所不看別的派出所案例更好呢?還是反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7-6 11: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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