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谁应该对此负责?, 发生在本地的一件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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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12:3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谁应该对此负责?

近日,在本地发生了一起女生跳水自杀的事件,经过多方查证,事实经过基本如下。

某高中女学生A,因为谈恋爱而无心读书,想回家结婚。不久前不肯继续上学而回家,家人强烈反对她的想法,并把她又强行带回学校继续上课。然后A某日向老师请假获批准后,外出找到其男友,向男友提出结婚的要求,并说:如果不肯结婚就跳到湖里自杀。在其男友回绝的她的要求后,真的跳入水中,其男友见其跳水自杀,未做任何救助行动,扭头就走。然后,A溺水身亡。

事后,A的家人去学校扯皮,大打出手后,学校提出赔偿10w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学校被A的家人告上法庭。

问题一:在这件事情上学校有什么责任吗?

问题二:A的男友有责任吗?

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老妈认为学校有责任,理由是毕竟A是在学校里死的。

我和老爸认为学校没有任何责任,打官司不会输。事情的结果似乎也在验证这种看法,最后A的家人和学校达成和解,由学校赔偿5w元。

我认为A的男友有责任,大约是不作为或者过失杀人。老爸认为A的男友没有责任,了不起受受道德上的批评。

PS:其实我还怀疑A的男友的说法,我怀疑A未必是自杀。

[ 本帖最后由 阿鲁卡德 于 2006-4-23 12: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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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4 20:1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学习是肯定有责任的,这点不容置疑.据我了解,只要学生在校期间出事故,学校都要负上一定"看管不牢"的责任;至于那个男友,起码不值得再存在世上了,毕竟是自己曾经的女友,亲眼看着女友为了自己真跳湖了都能扭头就走!抛开一切都应该救人紧要!
但是要负上法律责任就难说了,我认为不用.因为,救人是一种"权利",不是"义务";你要去4难道我就真能拦得住么?而且,我认为,以死相逼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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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7 22:1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记得学法律基础的时候好象讲过男女朋友见死不救不会算犯罪,夫妻就算,说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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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1:5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楼主先写了“该女生请假外出找其男友”后有写“终究该女生是在学校死的”,是不是有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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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2:4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请问楼主,如果你跳楼死了,公路局要不要赔偿? 你自己要不要赔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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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5: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姬轩 于 2006-5-10 11:55 发表
楼主先写了“该女生请假外出找其男友”后有写“终究该女生是在学校死的”,是不是有些矛盾?

同感,且高中,不应有湖。该女生应死于校外。

该女生用什么方式请假也没交待。试问拿着医生的病假条,老师能不批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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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14: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学校,男友都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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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过了18岁应该可以自己为自己负责了吧。

现在大学看学生也跟看孩子似的,从不把学生当成年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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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A请假理由过得去,那老师批准其外出也并无不妥,学校没有什么责任的。

不知大家知不知道,这类案件处理有个变化过程。以前是但凡事故出在学校(或是学校组织的活动上),学校就要做冤大头;现在已经逐步趋于分辨学校的管理责任,不在其责任范畴内的事故,即使发生在校内,也是由事故相对方或事主自己承担责任。

至于那个男的,很难套用刑法条文,说过失杀人吧,造成女学生死亡的落水行为是女学生自己做成的,似乎不行。不过这路男人实在不能算条汉子,有什么话也得捞上来再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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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阿鲁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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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2 15:1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来解释一下:说A是在学校里死的说法不太贴切,我妈的意思是A是在学校的监管下死的,并非死的地点在学校里,当然这只是她个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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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4 02:4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Yahoo!
现在好像A男友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了吧,见死不救,可以判定为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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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4 09:3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该女生已经请假,按常理学生请假离校期间安全责任自负,估计学校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她男朋友同样没有法律责任,仅能对其表示道义上的谴责
对于楼上说的.....本人并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作何定义,但是自己认为如果该男生因为此事获罪,以死相逼会成为一种流行的。

[ 本帖最后由 NZIXRLE 于 2006-6-14 09: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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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上讲她男友、学校都没有责任

从道德上说二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学校没有起到授业育人的职责,男友则见死不救

只能依靠舆论的力量来谴责他们,以上是月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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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4 15: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wave 于 2006-6-14 02:45 发表
现在好像A男友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了吧,见死不救,可以判定为过失杀人

这个法律是哪位神仙定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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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NZIXR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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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6 09:3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wave 于 2006-6-14 02:45 发表
现在好像A男友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了吧,见死不救,可以判定为过失杀人

公民是有自杀权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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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7 09:2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wave 于 2006-6-14 02:45 发表
现在好像A男友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了吧,见死不救,可以判定为过失杀人

<_<乱说....过失杀人......晕倒......

学校与男友在法律上均无责任  
但是在道德上学校看管不严   男友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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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 22:5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很多用初中内容就可以解释:
1、因为谈恋爱而无心读书,想回家结婚
除非留级好几年,否则不可能到法定结婚年龄,尽管和案情关系不大
2、A某日向老师请假获批准
我个人认为,如果是走读,这样应该已经超出学校监控范畴,但如果是住宿,仍留在校内的可能性比较大。
3、如果不肯结婚就跳到湖里自杀
无证人的话,LZ的怀疑是完全有意义的。
4、其男友见其跳水自杀,未做任何救助行动
关于见死不救,法律上似乎尚无定论,但我个人认为见义勇为应量力而行,不应立法(假如男友不会游泳~~)。但该案例中情形我认为和普通意义上的见死不救还是有区别。
如果有可能,还是希望LZ提供一部分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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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 10:3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wave 于 2006-6-14 02:45 发表
现在好像A男友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了吧,见死不救,可以判定为过失杀人

这个好象。那要陷害他人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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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8 10:2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司徒苍月 于 2006-6-14 09:47 发表
从法律角度上讲她男友、学校都没有责任

从道德上说二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学校没有起到授业育人的职责,男友则见死不救

只能依靠舆论的力量来谴责他们,以上是月月的观点

支持,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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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04:4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首先她的行为是自杀,其次她已经向校方请假了(理由肯定是合理的,不然学校不会批准),也就表明了她对自己之后的行为负责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学校和男友没错
道德角度,男友有问题,校方没问题(实在想不出有问题的理由)
见死不救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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