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提问】物权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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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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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17:0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一个村子的居民区里,地下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其中一人持有省国土资源厅发给的合法矿产开采证,想开采地下资源。但是, 居民的宅基地使用证比矿产开采证早取得。现在双方发生争执 。应该怎么解决??
    若是行政诉讼,撤消其矿产开采证,请问怎么去作??
    若是民事诉讼,必须等对方侵权事实形成才能去维护村民的权利吗?
    若是强行开采,应该怎么样维护农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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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17:33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问题:该案中宅基地的所有人应该首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如果该机关做出与该村民相反意思的裁定,则该村民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个问题不算问题。
第三个问题同第一个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国土资源厅为第三人。

如有不妥,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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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大致同意楼上的说法
除了民事诉讼列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有异议,似乎不应作为民事侵权诉讼的诉讼参加人啊。在该诉讼后由法院给予《司法建议书》似乎更合逻辑。

不过如果真有这样的案例,我是绝对不会主张当事人去打什么劳什子行政诉讼的,和国土资源局打官司?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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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06:1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我想这已经不算是一个法律问题了!如果走行政诉讼,半年这官司也不一定能打完,前几天我们刚打了一个,告我们这公证处的,本人代理的被告。从当事人申诉至行政复议至行政诉讼(一审至二审),到上个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共历时一年零两个月  
  试想一个普通老百姓哪有这么大的精力!我会劝该地居民走上访之路,新的上访条例颁布后解决加入了时间限制,我想政府会出面予以调解,给予当地居民一些补偿,因为该地既然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如果用来建房是太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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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09:3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确实不值得,现在的官司,律师打得起,当事人打不起。
从诉讼到执行至少三个月半年的,还未必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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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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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11:1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地上物权属公民,地下矿产开产权属国家。
按照,行政法原理,公权与私权想冲突的时候,如非迫切需要,应当以私权为主。
此案中,除非政府下定决心要开采矿产,那么就应当他处安置农民,也就是说要动拆迁。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合法矿产开采证,涉及农民产权,法理上属于无权行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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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3 10: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确实不是法律问题,呵呵

协商一下,弄点钱就走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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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4:47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寒夜孤星于2005-06-10, 6:11:39发表
  试想一个普通老百姓哪有这么大的精力!我会劝该地居民走上访之路,新的上访条例颁布后解决加入了时间限制,我想政府会出面予以调解,给予当地居民一些补偿,因为该地既然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如果用来建房是太浪费了!

上访,实际上没有多大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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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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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6:2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用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之一呀,而且超脱于司法、行政之外(理论上),真是世界法制之奇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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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6:3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发证的机关不同,协调管理需要找到同级别政府,
从安定团结的角度考虑,强行拆房肯定行不通,
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理论上都归属于公有,
采矿权更加注重实施人的资质!
从实际的眼光看这个案例太脱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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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郡公光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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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6: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上访就是所谓海市蜃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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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利侯枢密直学士领安化军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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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6:4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另外,国土资源部门既然颁发采矿许可证,就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那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当不会出现在采矿许可证颁发之后了!
国有矿产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间的矛盾?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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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4 17:1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小气莱西于2005-06-14, 16:46:40发表
另外,国土资源部门既然颁发采矿许可证,就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那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当不会出现在采矿许可证颁发之后了!
国有矿产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间的矛盾?离谱!!!  

你想的太理想化了,事实上在我国,越权行政或者事前行政的情况多得是。
举个例子,开个网吧,要办的证有:工商营业执照、文化稽查许可证、公安网络安全证、消防证等等,少了一个都不能开,但是事实上只要文化稽查的证许可证一到就开业了,原因是文化稽查是主管部门。

现在就知道为什么这个案例中,国土资源部门可能事前颁发采矿许可证了吧,因为他是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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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牵扯到行政上感觉就一团糨糊不好讨论了,我水平有限,想破了头也没有什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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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唠叨琐碎流鼻祖)

吴王枢密副使领京畿路经略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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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0条第4款采矿人的权利中有
“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OK,你可以采矿,你不要使用我所有的土地你采你的矿好了。

做不到?当然,你有权利依法获得土地所有权。但是依什么法呢?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3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好啦,我就不给你土地使用权,你要是损害了我的土地的权益,就提起民事诉讼。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请注意第2款,无争议的开采范围,那现在有争议呀。那说明你不具备开采资格。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这一款可是说明,开采是有期限的,行政官司不是拖么,那就拖呀。没解决争议前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4款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慢慢等着吧,我还是住着,你也不能动手,动我就民事诉讼。

另外呢……哎,还有一个难,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取得的,使用者本人对该土地使用权不拥有转让、赠予等自由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我想转让给你吧,好象也是非法,不知道《物权法》出台后会有什么规定。

如果能提请国务院动用土地征用……咳咳,不知道有没有这个力量了。

这个案例很好玩,涉及面很多,希望有高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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