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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校尉 |
级别 | 征西将军 |
功绩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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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498420 |
注册 | 201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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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9-16 18:09 发表
这段时间比较忙,一帖一帖回复。我的全部观点慢慢展开。这一回帖只讲两个问题
1.腾讯给朝廷当公务员胥吏的问题。
扫黄政治上正确,这点我也同意。但是扫黄工作量有那么大,而且屡禁不止,显然是一个日常性,长期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朝廷把监管任务外包给腾讯,腾讯形同于受聘公务员上岗。这点你有没有异议?
既然如此,朝廷每年应该拨款多少给腾讯做扫黄经费?本朝的预算还是会公布一些,就公开资料来说,显然给钱很少,腾讯得贴钱运营。那么问题来了,腾讯贴的钱从哪里来?是不是还得从消费者身上刮?我们为什么要支付这部分价钱给腾讯?
我十几年前就付费买过腾讯的会员,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发言权的。腾讯现在已经是官商,以天朝历代对官商管理的传统来说。朝廷不会拨给官商多少钱,但是会维护官商的垄断地位,打压同业竞争者,摆平消费者纠纷。以市场份额和司法服务作为支付给官商腾讯作为扫黄经费。
这是严重的不公平,实质上就是钱权交易。腾讯的垄断地位就不说了,它随时可以封杀竞争者的广告与言论,而且有官方背书。普通消费者与腾讯的纠纷也是一年多过一年,增长很快。在大陆,我们一生虽然不会遇到几次需要用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官家的板子打到小民身上的几率虽然在提高,但也不是高到无法忽视;然而腾讯这类新官商与我们普通百姓的冲突却是越来越多,甚至一个月都会遇到两次,这是我的亲身经历。在这个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东西。前者广义上属于民法范畴,后者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命令。
现在的司法实践很混乱。如果按《消保法》,比如主帖所说的问题,应该首先向工商局投诉,不满意需要到法院起诉商家;如果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则需要走行政诉讼的流程,也就是“民告官”。按此条例,民告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需要“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这就涉及一个组织问题,属于政治行为,而非商业行为。前者对消费者有利,后者显然对官商有利。
这就是最典型的双重标准。 騰訊在這裡擔當的身份不是一個幫助朝廷掃黃的小吏
我認為你的看法是不準確的
大部分經營場所都有一個自律合法性的基本需求,就像遊戲機中心不能有半包廂給人提供吸毒的便利
卡啦OK不能有賣淫的小姐,或者不能給賣淫提供便行,,網吧,台球室,如果有黑社會行為,打架行為應該馬上報警
這個是一般經營者的附帶義務
甚至還有常規的消防合格,環保合格,政治合格,現在疫情期間還有消毒合格,防疫需求,職業病危害等
騰訊被要求監管黃色信息也跟上述的性質是一樣的,屬於一個商家的無可奈何,或者說強制義務
你把騰訊形容成胥吏我認為是醜化行為
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20-9-16 18:09 发表
2.一次性终身契约问题。
你在#13指出的行业惯例
QUOTE:
你加入的時候簽署一個"我同意",格式條款,然後把所有處置權給予服務提供方
你自己盡量不要做出格的事情,跟隨大流即可
这是中国IT界模仿欧美IT先行者的做法。别人之所以会那么搞,因为他们当年跟本国消费者签订的大多数只是一个“试用协议”,也就是 免费体验 的合同。国外绝大多数软件都是收费的,一旦要收费,签订的收款合约会有很大差别。在欧美的法律之下,契约都是有年限的;跟租房一样,到期重新商定续签问题。软件升级涉及到产品特性改变,对此必须定期续签;因为消费者接受的资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家必须重新承诺。欧美IT界回避这点的一个手段是软件升级换代,就像win92升win95,win98,乃至XP,每次都要重新安装,这样就相当于卖新产品了。重新签订合同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无须对之前的版本负责。
中国因为不是完善的法制国家,也没有什么法制传统,所以对消费者的保护完全没有跟上。从来没续签过合同,以免费软件的标准挣收费软件的钱。IT界这种逃避责任的方法有一个严重的法律漏洞,是没有界定那些数据是消费者私有的,哪些是企业私有的。中国IT界的霸王条款是默认一切数据都为企业私有,这样QQ、微信这类社交软件就有了搜集消费者“大数据”的权利。这在中国对于受过本科教育的人来说,是半公开的秘密。这些数据离开该软件消费者本人甚至无法调用。而在美国,Tik tok被下架的一个官方说法,就是非法侵入搜集美国消费者的隐私数据。在发达国家(包括日韩),正规的做法是:需要使用隐私数据的功能,必须消费者授权,而且消费者可以选择对哪些项目授权,比如只授权打电话,不授权上传地址,查询通讯录,软件一样能使用。
这些统统都没有,中国的消费者就是在裸体冲浪。你认为合理吗?不需要改善? 我看法騰訊是私企,私人企業提供的商業行為需要兩廂合意
你不認同人家的服務又強行結約我認為有碰瓷之嫌
類似說高檔餐廳要求著拖鞋的不招待,你不能行穿拖鞋衝進去
服務商應該有權利制訂屬於自己的文化條款,即便你覺得你的天然權利受損了亦然,
事實上契約本身就是一個雙方交換的過程,你所謂的"受損"其實正好是交換的一個環節
甚麼(權利,勞力,金錢,財產,名譽)都不受損而你獲得方面滿足,那怎麼叫交易呢?這就叫搶
如果你把騰訊當成國企來批鬥,那騰訊是有問題我也沒法反駁,鐵道部,兩桶油,航空公司,學校,醫院等確實不應該自己定村規愛來來不來滾,
但騰訊是不是國企,或者社會公益性質企業呢?你要這麼說,我認為太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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