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德国姑娘湖底捡2万美元金条 无人领归自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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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17:2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德国姑娘湖底捡2万美元金条 无人领归自己(图)

  金条  

@新华视点:【德国姑娘湖底捡金条 无人领归己】一少女去年夏天在德国巴伐利亚州国王湖里游泳,在距水面大约两米的湖底意外捡到一根金条。小姑娘拾“金”不昧,把它交给警察。6个月后,警方宣布,由于没有找到金条的失主也没有人认领金条,因而金条归这名少女所有。据最新金价,这块金条市值超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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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你懂的,要是在天朝,二话不说,归国家!

ps:
ps帝:国家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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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17: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本该如此,捡到的没人认领,谁捡归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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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17: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住持方丈 的帖子

艳阳来教导他一下这种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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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同样如此。根据徐静波先生的博文
在日本警察发布认领告示后3个月(也有资料6个月)无人认领,那么那笔钱或物品就全部归拾到者所有。《遗失物法》还规定,如果失主找到失物后,必须向拾到者支付相当于失物实际价值5%~20%的“报劳金”,但垃圾清扫公司除外。
日本的法律还规定,拾到遗失物之后,必须在7天之内上交给警察。如果超过7天不上交的话,那就容易被控“遗失物等横领罪”。同时超过7天后即使上交警察的话,一旦找到失主,失主可以不需要向他支付“报劳金”,并且及时找不到失主的话,这笔钱也可能无法按规定让拾金者拥有。
日本刑法第254条规定,如果拾到东西不上交的话,就触犯“遗失物等横领罪”。获得此罪的人,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10万日元。
罚款是小事,但是留下“横领罪”的刑事案底,则会影响一个人的就业,甚至银行贷款等,一生失去在社会中的信誉。

2012年日本一年拾金189亿而不昧,就是规定既照顾到了丢失者的利益,也照顾到了拾钱者的利益,以及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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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19: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那指劲造成的痕迹, 应该是属於少林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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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08: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邓仲华 于 2016-2-8 18:09 发表
《遗失物法》还规定,如果失主找到失物后,必须向拾到者支付相当于失物实际价值5%~20%的“报劳金”

作为保守自由主义者,支持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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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19: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去年夏天,德国一少女在湖里游泳,于离岸不远处捡到一根金条,小姑娘把它交给了警察。最近,德警方宣布,由于连续6个月找不到失主也无人认领,金条归少女所有。看完这条新闻,真为德国警察的智商拙计啊!
  ——作家崔成浩(201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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