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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凳子叔叔,三红,各位看官,看案例当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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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凳子叔叔,三红,各位看官,看案例当法官了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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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5-10-1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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凳子叔叔,三红,各位看官,看案例当法官了
我的同学当时在另一个城市的化工大学读研,他实验室里有一个女孩,很漂亮,也很骄傲。一个各方面都不错的男生苦追这个女孩,但女孩对他的态度总是不冷不热的。一天傍晚快下班的时候,男生到实验室接这个女孩,要请她吃晚饭。女孩随手拿起一个正在涮洗的实验烧杯,往里面注了半杯水,打趣说:“请我吃饭可以,只要你先把这个喝了。”实验里包括我同学在内的其他人都笑了起来。那个男生面子过不去,一赌气,抢过烧杯,把那半杯水真的喝了下去!大家还没来得及有所反应,他已经抽搐着倒在地上,在一分钟之内停止了呼吸。原来那女孩随手拿起的那个烧杯,恰恰在试验中盛放过剧毒的氰化钾溶液!这件事曾让我唏嘘不已。那女孩不仅在心理上倍受煎熬,而且因为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且造成重大事故遭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
这是一部推理小说中的一个事件
民责不说了,女孩肯定要负相当一部分。刑责呢?咱第一赶脚是不需要负,但怎么都有点儿别扭,能不能向过失致人死亡、间接故意杀人靠靠?
ps1:
过失
致人死亡
罪
,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
轻信
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
生命权
的行为。这里有点儿类似“已经预见到而
轻信
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当然,区别在于你怎么看——比如说,烧杯我洗了几次觉得已经洗干净了,里面再倒水给别人喝,别人喝了中毒死亡了,这咱觉得毫无疑问是“过失致人死亡”。但以上事件,女孩知道烧杯里水有剧毒足够毒死人,只是轻信该男生不会喝从而避免死亡,算不算“
轻信
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ps2:凳子叔叔,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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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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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少林寺
#2
发表于 2015-10-1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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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知道烧杯里水有剧毒足够毒死人”我认为这个推理不成立。
“原来那女孩随手拿起的那个烧杯,恰恰在试验中盛放过剧毒的氰化钾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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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10-1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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氰化钾的毒性真有这么高?烧杯里的一点残留量就能在一分钟内毒死一个成年人,一点施救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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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10-16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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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恰恰这些词已经掺杂太多个人观点了,客观的描述应是。。“XXX拿起的那个烧杯在试验中盛放过剧毒的氰化钾溶液”
如果小说中这个妹子最后确定是蓄意的,那么通过之前那句话故意误导读者再营造反转就略显下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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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10-1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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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区水王一半都是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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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0-16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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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自杀,记得,好象有这么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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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0-1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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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啊,不要给自己不打算给机会的人提任何条件,无论这些条件正常人是否能做到,有些2b是完全不在乎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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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0-1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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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墨叶 的帖子
确实,只能和凳子叔叔讨论学院派题目了,其余人乱七八糟出来的太多
“事后,女孩承认她知道这溶液是氰化钾,并且足够毒死人,只是以为该男孩不敢喝”,附加条件吧。
有人要说了,女孩可以否认这是氰化钾啊,或者她认为这溶液足够稀释毒不死人啊,就是把自来水给男孩喝啊。对不起,这是学院派题目,所有条件都是规定死的,不允许对题目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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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0-1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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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 风精之羽 的帖子
凳子叔叔一个案例永远不会忘
大庭广众下:
甲:你叫我“爹”我那辆车给你
乙:爹!
甲拂袖而去,车子不肯给了,乙把甲告上法庭要求车归自己。法院以违法公平原则驳回上诉。(就这案例,咱个人是保留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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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10-16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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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KYOKO 的帖子
我打赌输你30e,你也输我30e,请问我俩拉动的这60e gdp需要纳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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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10-1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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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 szwd1997 的帖子
这。。能不能拉动GDP不知道,只知道吹牛不上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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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10-1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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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1.是否有行为违法的阻断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竞技比赛以及执行公务将他人杀死,一般不构成犯罪。
2.他人行为引起自杀案件的认定
(1)帮助自杀行为。帮助自杀,是指A)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B)或者给予物质上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C)或者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其杀死。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剥夺他人生命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以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安乐死”越来越多的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在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承认其合法的前提下,“安乐死”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由于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唯一原因,有时可能是次要原因,因而其危害小,处罚应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
(2)教唆自杀行为。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二)“间接杀人”。教唆未达到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害他人,由于行为的实施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行为者实际上是教唆者的“工具”。此教唆者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由教唆者本人实施的。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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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10-1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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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你那个“叫爹”的案例。
1、那个“叫爹”的认为受损了,可以上诉,但要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不会受理。
2、如果“叫爹”做了书面合同,而“叫爹”的这个人也有证据证明已“叫爹”。而车子不给,可以去法院告 。
但对于第二种情况,法院会按合同法处理,按你“叫爹”所付出的代价进行经济价值认定后“理赔”。
注意:这样的分析,才叫“靠谱”。
还有,很多人认为,合同就是契约,受一些“外来文化的“误导,以为契约大于一切,注意这是误区。正常的法理社会的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公正“”正义“”道德“”传统“的前提之下的。
所以象”叫爹“这样的问题,如果是认真的当成法务思考,就不能简单的当成”玩笑“,一笑了之。而是要使用法律原则进行分析,使用法律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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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10-1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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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女生如果不希望发生男生死亡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那么就不会是故意杀人罪了。
另外‘叫爹“的官司,是打不赢的,该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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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10-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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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邓仲华 的帖子
凳子叔叔没解释“过失致人死亡”,这同样符合“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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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10-1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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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仲华
于 2015-10-16 18:33 发表
另外‘叫爹“的官司,是打不赢的,该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无效
你是说可以违背“诚信”原则了?
那咱也说一个案例。几年前,甲把一户房子卖给了乙,双方完全自愿。而事实上,这所房子由于某些原因是禁止买卖的,甲是违规操作。几年后,该地段拆迁,房价大涨。甲要求取消几年前的买卖,乙自然不同意。甲把乙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几年前的房屋买卖无效,理由就是当年这所房子就是禁止买卖的,属于违法交易。法庭驳回了甲的诉求,理由是其违反了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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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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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10-1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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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15-10-16 22:43 发表
你是说可以违背“诚信”原则了?
那咱也说一个案例。几年前,甲把一户房子卖给了乙,双方完全自愿。而事实上,这所房子由于某些原因是禁止买卖的,甲是违规操作。几年后,该地段拆迁,房价大涨。甲要求取 ...
这个案例,如果说乙不知道甲是违规操作,并且支付了当时的合理对价,也已经登记,那么饿以为用”善意取得“更合适,当然这本身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
本帖最后由 邓仲华 于 2015-10-16 23: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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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10-16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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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7 邓仲华 的帖子
对 毕竟凳子叔叔,看了有十几二十年了,当时具体咋说的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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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10-1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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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仲华
于 2015-10-16 18:33 发表
该女生如果不希望发生男生死亡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那么就不会是故意杀人罪了。
另外‘叫爹“的官司,是打不赢的, ...
不能认同。
女的知道里面是氰化钾,男的不知道。女的怂恿男的喝,就是故意杀人。
如果男的也知道里面是氰化钾,那么女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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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10-1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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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拿这种东西来开玩笑啊?也不说清楚这是氯化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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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10-1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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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 Shadowleech 的帖子
大兄弟,氯化钾氰化钾可不是一个玩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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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10-1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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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5-10-17 09:23 发表
大兄弟,氯化钾氰化钾可不是一个玩意儿
哦我打错了,但怎么可以拿这种东西开玩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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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5-10-1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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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下莫邪的说法
假设女孩不知道杯子里是氰化钾,但她作为实验者,应该知道,属于疏忽大意,在这种情况下男孩喝了死亡了,咱觉得更像过失致人死亡。相反,如果女孩知道杯子里是氰化钾,开“玩笑”性质让男孩喝,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无刑责倒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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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少林寺
#24
发表于 2015-10-1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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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KYOKO 的帖子
男的准备喝的时候女的没有极力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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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10-1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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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 墨叶 的帖子
那个男生面子过不去,一赌气,抢过烧杯,把那半杯水真的喝了下去!大家还没来得及有所反应
=============================
其实在这里更多的说明实验室里的实验者知道烧杯里的是氰化钾(更包括女孩了),只是来不及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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