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如何看待买卖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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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2: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何看待买卖幼童?

身边有遇到两种主动去卖儿卖女的家庭,一种是想要儿子但一直生女儿,困于二胎限制而去卖女儿;另一种则是因为避孕失败,不想增加生活压力,于是卖孩子顺便补贴家用

当然,也有迫于生活压力而卖孩子的,会买大一些孩子的比较多是有钱但没有孩子的家庭,客观上来看这样的交易或许会让某些孩子过上更好的生活?

也从老家人那里听到,有些被卖的儿童经警方解救回到家里后依旧会被卖出去

[ 本帖最后由 三鬼夏树 于 2015-6-25 12: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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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2: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是鼓吹买孩子和卖孩子的同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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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3: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拐賣很反對,原因如之前張建昭兄說的:訴諸武力於弱小孩童,這點非常反人性
"自願買賣"也不太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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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3: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没有花钱收养的孩子叫收养,花钱收养的孩子叫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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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证买卖的孩子能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

自己亲生的都不敢保证,怎么能把希望寄托在买卖孩子的家庭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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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3: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过继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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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3: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关内侯 的帖子

除非买孩子的家庭条件特别好,但条件特别好的家庭一般是不会去买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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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4: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一直觉得,买卖孩子都应该是重罪

买卖妇女就无所谓了。。因为被拐卖方有行为自理能力还被拐卖,怎么都要自己承担点责任的

但现在好像总是把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同样对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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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4: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为人父母,卖自己的孩子的,不慈(对于孩子),不孝(对于祖先)。
如果生活有压力,现在有相当好的避孕措施,如果养不活可以不生,既然要生,就必须养。
所以,卖自家孩子的,该重责。

如果非孩子父母,拐骗孩子、绑架孩子、抢劫孩子贩卖的人,绝人后嗣,大无道。从感情上来说,人贩子当杀,其家族当族诛(因为人贩子断人后嗣,所以被灭门,是天道应该报应的事情)。

通过拐骗、绑架、抢劫、胁迫等方式拐卖妇女,视人为物,害人家庭,目无国法,大无道,从感情上来说,人贩子当杀,其家族当族诛(因为人贩子既然害人家庭,所以被灭门,是天道应该报应的事情)。

收买孩子或者妇女的,为同案罪犯,同等处置。
---------------------------------------------------------------------------
当然,上述是从感情上来说。从国法上来说,还是该遵守法律,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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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4: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toushion 的帖子

过继是一种民俗,是孩子的父母自愿将自己的孩子在家谱上作为别人的孩子进行标注的一种行为(但是过继子与亲生子仍在家谱上有区别----亲生子是墨笔,过继子是红笔)。
过继子与亲生子在遗产继承等方面,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如果谁想剥夺,必须先剥夺其过继子身份----而过继子身份非其继父母其他人均不可剥夺。
过继,孩子可以到继父母家生活,也可以在亲生父母家生活。
人在死后,依然可以过继,过继事宜可以由家族的长辈、家族会议或者遗孀与孩子的亲生父母商定。

不说别人,袁世凯就是过继的。他亲生父亲是袁保中,袁世凯被过继给袁保中的弟弟袁保庆。
另一个著名的过继者,是溥仪。溥仪的亲生父亲是醇亲王载沣,他被过继给清穆宗载淳,因此以载淳唯一儿子的身份,继承帝位,为清最后一任皇帝。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5-6-25 14: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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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大将文钦 的帖子

应该这样说----同时征得孩子本人和其监护人同意而将孩子作为子女在一起生活的行为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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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tiger1970 的帖子

人情上,孩子多大需要本人同意?至少婴儿就没法表达,或者孩子太小根本不懂得收养的含义

法律上,1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他们同意不同意一说

所以,咱不同意老虎伯伯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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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 tiger1970 的帖子

孩子太小不懂事,怎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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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 KYOKO 的帖子

因此,在孩子太小无法表达自己意见或者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必须取得其合法监护人同意,而当孩子到了法定年龄可以表达其意志的时候,应让孩子进行补充表态。
既然你说法律上1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简单啦----收养孩子,12周岁以下的,必须取得其合法监护人同意。
12周岁以上的,必须取得孩子本人和其合法监护人双重同意。
如果收养时候不到12周岁,则到12周岁的时候,孩子必须表达补充意见。

当然,这是感情上的说法----现实生活中关于收养的问题,必须按照法律途径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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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我上面已经说过啦。

无论是收养还是别的借口,都不能成为贩卖人口的借口。
从感情上来说,对于人贩子或者收买人口的人,都是一个字,杀----如果是两个字,则是族诛。理由我前面说过啦。

但这是感情上的表述。现实生活中还是应当尊重法律,依法处置。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5-6-25 15: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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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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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4 tiger1970 的帖子

12周岁以上的同意

但是12周岁以下的,比如6、7岁,虽然不大,但已经懂点事儿了,你能违反他们的意愿把他们强行送给别人收养?!至少感情上我是无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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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6 KYOKO 的帖子

依法行事。
法律不完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修改。但是既然有法律,就应该依法行事。

因此,法律上对于6周岁的孩子不愿意离开监护人,而其合法监护人主动表示愿意让渡监护权利的,这个法律上一定会有规定。
如果无规定,则依法,应该由法院判定吧。这个法律程序是怎么走的,我具体也不太清楚。
但是我相信,法律一定不会把12周岁以下的孩子当作一件物品任意处置,一定会有孩子表达意见的途径。

另外,你这个“强行”的主体是谁?孩子的合法监护人还是别人?
我记得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合法监护人是无权说放弃或者让渡监护权就放弃或者让渡监护权的。至少要拿出理由,经法院判决才成。
非法的,那就是遗弃罪呗。

要是别人----谁有怎么大的胆量和权力?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5-6-25 15: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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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6: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记错了,编辑掉

[ 本帖最后由 iorihelt 于 2015-6-25 17: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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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7: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6-25 15:11 发表
人情上,孩子多大需要本人同意?至少婴儿就没法表达,或者孩子太小根本不懂得收养的含义

法律上,1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他们同意不同意一说

所以,咱不同意老虎伯伯的看法

我原以为,水王身为轩辕法老,面对两边网友,必有高论,没想到,竟连着在2L和12L犯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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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7: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6-25 13:47 发表
没有花钱收养的孩子叫收养,花钱收养的孩子叫买卖

收买花钱,收养也花钱,要付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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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8: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8 风精之羽 的帖子

有些不只是自理能力的问题,被人控制太容易了,这年头迷药什么的有的是,再不济还可以武力,不是打的不敢反抗,是打的没有反抗能力,例如捆起来,再把嘴堵上,想死都死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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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8:2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9 tiger1970 的帖子

对于拐卖的来说,除了惩罚以外还要把孩子解救回来,所以如果杀的话,反正是个死,我还有必要帮忙找孩子么,所以上死刑可以,但是要留下足够的减刑空间,这样才能尽可能多的把孩子找回来,谁也不希望看见丢孩子的就彻底丢了,永远也找不回来了,或者找回来一具死尸,至于灭门就更算了吧,现代法治不存在不犯法还被治罪的现象,总不能是人贩子的儿子被治罪的原因是因为他有一个人贩子的爹,从人权的角度出发,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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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8: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回复 #10 tiger1970 的帖子

理想化的推进一下,给钱的过继算不算买卖?例如李连英的三个儿子就是他三个兄弟的孩子,每家给一箱钱,还不算之前之后给的,族内的买卖也不能像以前一样,一句我们家家事,外人没权利过问就对付了,这块在立法上也需要特地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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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8: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3 hhp19910906 的帖子

包二奶1年不算违法

包小姐1小时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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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严厉打击人贩子,就出现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孩子是亲身父母卖掉的。要杀人贩子也得把卖儿卖女的一起毙掉?

我总觉得这个逻辑哪里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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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9: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关内侯 于 2015-6-26 19:25 发表
一说严厉打击人贩子,就出现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孩子是亲身父母卖掉的。要杀人贩子也得把卖儿卖女的一起毙掉?

我总觉得这个逻辑哪里有问题。

严厉打击人贩子没错,如果是父母,同样严厉打击,程度上比人贩子要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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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9: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关内侯 于 2015-6-26 19:25 发表
一说严厉打击人贩子,就出现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孩子是亲身父母卖掉的。要杀人贩子也得把卖儿卖女的一起毙掉?

我总觉得这个逻辑哪里有问题。

应该是一说枪毙人贩子,就出现数据显示一半以上的孩子是亲身父母卖掉的。要杀人贩子也得把卖儿卖女的一起毙掉?
这不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是一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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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9: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5-6-25 15:11 发表
人情上,孩子多大需要本人同意?至少婴儿就没法表达,或者孩子太小根本不懂得收养的含义

法律上,1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他们同意不同意一说

所以,咱不同意老虎伯伯的看法

是不满10周岁。但是对于纯收益的事项是可以做主的,比如比赛获奖金,被人馈赠礼物,发明获得专利,著作权等,都可以决定接受与否的。10周岁以上而且不满16周岁的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重大事宜是没法自己同意就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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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9: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晨山尚书 于 2015-6-26 19:44 发表



是不满10周岁。但是对于纯收益的事项是可以做主的,比如比赛获奖金,被人馈赠礼物,发明获得专利,著作权等,都可以决定接受与否的。10周岁以上而且不满16周岁的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重大事宜是没法自 ...

10-18都是限制行为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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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20: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5-6-26 19:48 发表

10-18都是限制行为能力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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