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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一个关于新劳动法的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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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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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关于新劳动法的合同问题
QUOTE: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
国资委下属某集团公司(国企),称呼为A集团公司。该公司下属许多个独立企业,假设为B C D E F……企业
现在,A集团为了业务重组,将 B C D企业,及E企业的以部分,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Z公司,同样直属于A集团
Z公司在08年,即将对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合同,
我想问的是,假设E企业的一个职工,按照新劳动法
是否可以要求不重新签订合同,而继续按照和E企业的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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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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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12-19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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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看该职工在E企业的合同是否到期,未到期则当然可以拒绝;
如果到期,要看一刀切的职工多不多,兄弟齐心其力断金,一起到A集团公司反映民意,要求继续与原企业签约(国资企业较为特殊,上级行政管理比较明显)
大致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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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12-1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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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庞桶
于 2007-12-19 19:35 发表
这里要看该职工在E企业的合同是否到期,未到期则当然可以拒绝;
如果到期,要看一刀切的职工多不多,兄弟齐心其力断金,一起到A集团公司反映民意,要求继续与原企业签约(国资企业较为特殊,上级行政管理比较明 ...
这个人就某家自己
目前具体情况是,还有8个月合同到期。不想再续签,也不想马上就解除合同
想再等等看
因为再次签就三年,太长
一刀切的职工,按照现在领导的意思,就是全部。
虽然说08年新劳动法,未到服务期限提前解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不过鉴于现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执行力还是大打折扣的。基本都没有精力去打官司的。都交了
因此,想争取到能不改签就OKl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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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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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12-19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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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08年新劳动法,未到服务期限提前解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不过鉴于现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执行力还是大打折扣的。基本都没有精力去打官司的。都交了"
啥意思?交了押金?
现状执行力打折扣?没看出来啊。一般来说,鉴于劳动纠纷标的小,反而不会有很大的外来干扰,说句实在的,这都不值当的去托关系
要是劳动者自己都嫌打官司麻烦。。。那也没啥好说的,你就受着呗
对于主体问题还有一个细节,“A集团为了业务重组,将 B C D企业,及E企业的以部分,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一部分重组,意味着E企业仍旧存续。而跟帖中又说E企业职工全部改签,似乎情况有冲突。要搞清E企业究竟是不是还存续。
如果存续,那还是刚才那个意见。如果不存续,那也无所谓改签不改签了,继续执行原协议至结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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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12-19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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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庞桶
于 2007-12-19 21:30 发表
"虽然说08年新劳动法,未到服务期限提前解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不过鉴于现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执行力还是大打折扣的。基本都没有精力去打官司的。都交了"
啥意思?交了押金?
现状执行力打折扣 ...
打官司没有那个精力,也犯不着和单位扯下脸,说不定以后还有业务联系呢
只要用法律条文唬下管劳资的几个半法盲就OK了
E企业还存在,是该企业的一部分,行政命令划出去和其他几个企业组合成一个新公司
全部改签,是说E企业划出去的那部分,没说清楚
没有交押金,只是在该市,早就规定违约不用支付违约金了,不过或许只是市的行政规定,所以该企业一直没有执行。
另外,全部改签合同,其实也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益的。不过就我个人而言,刚好又成了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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