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讨论]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 农民工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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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多次讨薪不得而陷入绝望的农民工王斌余,一气之下杀死四人、重伤一人,一审被法院判死刑。


  案件回放      


    据新华社9月4日发表关于王斌余杀人的报道。报道援引王斌余的话:“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据报道,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这个案件我希望大家能抛开国家政治、社会体制等敏感话题,单纯就法律方面来讨论下王余斌被判死刑的问题。我还是很同情王余斌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失去理智是人都会发生的,但不知道现在的国家法律条文下能不能改判他一个死缓之类的判罚呢?  

希望这里懂法律的朋友们一起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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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0:2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他如果不想死,最大的错误就是自首。

改判他一个死缓是不可能的,他就是因为穷到那个样子才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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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0:41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王斌余是在弟弟被打成重伤,自己也遭收群殴的情况下,杀人的。
我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但我想说他“防卫过当”不为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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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是从那里摸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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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1: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要让我说这个王斌余该杀,讨工钱你带着刀去干吗?很显然,他是故意找事去的,是有动机,有预谋的,他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概念!这个事件严格的讲,属于民工与工头挑衅斗殴~~

对待民工问题,一方面全社会要关心他们,另一方面对待民工犯罪也要依法惩处。要同情,要关心,但不能骄纵。“天道有常,不以尧存,不以桀亡”按法律办事,天塌不下来~~

连杀四人,重伤一人,不处死刑,理法不容!

佘详林是无辜的,王斌余是有罪的。同情是同情,法律是法律,同情代替不了法律,更不能拿着同情当特权,这是最起码的是非观念。

现在就是有人替杀人犯鸣冤叫屈,所谓无风不起浪,但肯定是歪风邪浪,法院要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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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1:3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如此可恶的包工头岂不该杀?杀之大快人心,难道任其宰割?依靠政府,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王斌余好样的,为天下除贼,岂不快哉?死则死耳,又有何惧?你虽然死了,但永远活在民工兄弟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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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1:3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楼上果然王佐之才, 此翻言论深和我意.

要同情,要关心,但不能骄纵。“天道有常,不以尧存,不以桀亡”按法律办事,天塌不下来~~

精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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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似乎就这么结案了?

王斌余,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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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3: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为王叫冤的人,倒也不是歪风协浪,法院要顶住什么?这样的案件,法院要顶住什么?法院不会有压力的,因为从法理上看来,他死定了,谁都救不了他。
防卫过当,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带刀倒是没有问题的,没有法律规定,带刀是犯法的,(过去有治安条例规定了管制刀具,但也只是规定不能带到公共场所,后废除)这把刀是王氏兄弟,很早以前就买的,所以带刀不能证明杀人动机。
但是,王杀了没有参与斗殴的人,并追杀他人。这就根本和防卫没有关系了。
故意杀人,是肯定的,临时起意也是肯定的。

这个案件,如果只是从法律角度来讨论,毫无意义。这个案件可怕的是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是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是城乡居民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细想起来,很可怕。
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就象一只狡猾的狐狸,你无法预知它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危机。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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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如果有律师肯出面帮助他,至少可以利用现行的法律条款中的一些漏洞,保住王斌余的命改判成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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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4:1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不知道在心理学上把一个人因为愤怒,而无法自控的过程叫什么。但可以肯定当时王已经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杀人行为了。

我想过如果我是王,在那种情况下,绝对不会比王杀的少。

如果请10来个心理学的方面的“专假”和“叫兽”为王出个《专假意见书》什么的,至少活下来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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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4: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stopisneo于2005-09-16, 13:21:43发表
这个案件,如果只是从法律角度来讨论,毫无意义。这个案件可怕的是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是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是城乡居民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细想起来,很可怕。
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就象一只狡猾的狐狸,你无法预知它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危机。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啊。

这个观点我倒是赞成!

中国现在确实存在这个问题。有好多问题用正常的,理性的,合法的方式,没法解决。只能让人采取这种同归于尽的激烈方式。

本来许多矛盾都可以疏导化解,也并非不可调和。你不去解决,问题依然存在,时间长了,照旧爆发!

用法律惩治犯罪可以,用法律去消除犯罪不可能,枪毙一个王斌余容易,问题是怎样化解社会矛盾。这就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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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4:2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专家会为一个民工费这若干力气?= =

记得上次那个山西杀人犯胡……什么来着,一下杀了十六个,法庭上还来一大段慷慨激昂的陈词。觉得这两个案件有相通之处,刘项原来不读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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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4:3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yanhy于2005-09-16, 11:35:32发表
如此可恶的包工头岂不该杀?杀之大快人心,难道任其宰割?依靠政府,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王斌余好样的,为天下除贼,岂不快哉?死则死耳,又有何惧?你虽然死了,但永远活在民工兄弟的心里。

我×,大老奸一个!
骂了包工头杀了王斌余,于是,天下太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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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14:4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门清于2005-09-16, 14:23:29发表
专家会为一个民工费这若干力气?= =

记得上次那个山西杀人犯胡……什么来着,一下杀了十六个,法庭上还来一大段慷慨激昂的陈词。觉得这两个案件有相通之处,刘项原来不读书啊。

是啊!是啊!
如果没有“钓鱼台国宾馆”和“10几万的劳物费”是不会打动我们的专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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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stopisn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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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6 23: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好律师是有的,北京著名青年律师XXX,赶到当地法院的时候,地方以你是外地律师不能在这辩护,拒绝其辩护。等该律师搞全了手续,二审都好了,人都杀掉了。
刘勇案。。是中国法制史的耻辱碑,这个人从法理上,从程序上看来,倒真的不该死,原因是得罪的人太大了。这个案件的背后的双方攻防太精彩了,而法庭辩护是合规矩的,本来公诉方的证据不足,而且法理不合。严格说起来,是法庭在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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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7 14:0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王佐之才于2005-09-16, 14:22:55发表

QUOTE:
原帖由stopisneo于2005-09-16, 13:21:43发表
这个案件,如果只是从法律角度来讨论,毫无意义。这个案件可怕的是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是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是城乡居民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细想起来,很可怕。
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就象一只狡猾的狐狸,你无法预知它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危机。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啊。

这个观点我倒是赞成!

中国现在确实存在这个问题。有好多问题用正常的,理性的,合法的方式,没法解决。只能让人采取这种同归于尽的激烈方式。

本来许多矛盾都可以疏导化解,也并非不可调和。你不去解决,问题依然存在,时间长了,照旧爆发!

用法律惩治犯罪可以,用法律去消除犯罪不可能,枪毙一个王斌余容易,问题是怎样化解社会矛盾。这就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了。

按你这么说, 我倒觉得王斌余真的做了件好事. 虽然我还是认为他该死, 但他这一同归于尽, 也许会让很多欺压民工之徒, 多了一些顾忌. 本来他们认为只要疏通关系, "堵死"民工上诉的"正道", 就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了... 现在等于给这些人敲了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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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7 14:0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故意杀4人如果都死缓,那么以后所有杀4人以下的犯罪分子都有理由不判死刑,理由也是“忍无可忍,丧失理智”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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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有可原,法无可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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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7 19:0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法无可恕,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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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7 21:16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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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实干司马于2005-09-17, 14:09:28发表
故意杀4人如果都死缓,那么以后所有杀4人以下的犯罪分子都有理由不判死刑,理由也是“忍无可忍,丧失理智”云云  

是的. 不知道国内, 但国外出庭的话, 律师是可以引用以前的类似案件和判决, 来对客户进行辩护. 这个例子如过成立的话, 岂不是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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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6:0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王佐之才于2005-09-16, 14:22:55发表

QUOTE:
原帖由stopisneo于2005-09-16, 13:21:43发表
这个案件,如果只是从法律角度来讨论,毫无意义。这个案件可怕的是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是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是城乡居民之间的矛盾激化问题。细想起来,很可怕。
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就象一只狡猾的狐狸,你无法预知它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危机。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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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许多矛盾都可以疏导化解,也并非不可调和。你不去解决,问题依然存在,时间长了,照旧爆发!

用法律惩治犯罪可以,用法律去消除犯罪不可能,枪毙一个王斌余容易,问题是怎样化解社会矛盾。这就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了。

社会问题,当然是社会问题,但能作为社会问题来解决吗?肯定不能。大环境的改变并非朝夕之间的事,即使已经是健全的法制社会,仍无法阻止拖欠工资等等社会行为。因此,“王斌余”事件只能采用法律手段处理,那王斌余有没有可以从轻的情节呢?让我们看看法律的判断----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王斌余的行为只发生斗殴之中,并投案自首,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理。但很遗憾,事实上王斌余在一时的激愤之下,杀死了旁观者及劝阻者,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又何谈从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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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杀和法律上该不该杀是两回事哈。正义的维护权不止是国家机器才有的。前边讨论过,法律不是绝对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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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9: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个杀人案俨然就是一出像《包发利妇人》一般的悲剧。
我总以为这不是个案,而是早已应该爆发而且大量爆发的惨剧。说惨剧,我也不觉得惨,因为我一点也不同情。我同情谁呢?这里面又没有一个是我所喜欢的。我又想说到中国的5000年文化,这种文化,从来都是利己的。培养小丑、奴才和精神压抑者,以及自命不凡的煞笔,在中国文化环境里,有最合适的土壤。以前我认为中国的体制决定了中国的整体风貌,现在我不这样认为。我不觉得美国的体制到了中国又能怎么样。什么样的人适合什么样的体制,什么样的体制又会有什么样的人,相辅相成,是个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说到底,就是中国,如果从整体上来说,就是一群让人厌恶的人生活在这里。再过100年、500年,中国大概还会是个上不得台面的国家。500年之后的事情,那就看造化吧。生活在这样一个让人惊讶的地方,我们能做的大概就是独善其身,然后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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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0:1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不可否认,王斌余此实为无奈之举,关键在于其无法正确利用法律武器——在规定法制的社会此举罪无可赦——我们没有权利夺取他人的生命,正因为很多人都这么想,所以社会才开始混乱,但我不免有疑问,诉诸法律是否会有一个好结局呢?王斌余的悲剧关键在于“把习惯当成法律,而不是把法律当成习惯”,用经济学观点当时王认为其杀人的“消费者剩余将大于其付出(事实恰是如此),所以有此举动,但他在社会上是无权这种行为的;法律上的我认为应该属于报复性杀人,其意图明显,这就是很大一部分罪犯的悲哀(难以自控);其实与其说是个人的悲哀,还不如说是又一次告诉大家我们应该明白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了解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才是立足于社会的关键,再次为王先生的不幸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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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21:0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要看律师的嘴皮子的了,从投案自首的角度考虑应该对所犯罪行有所减轻,不过他杀的可不是一个,还包括一个女的,死缓应该是不可能,而且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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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4:24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种事情每天都会发生...我也可以理解他的感受..毕竟受人气的滋味不好受啊...可这或许是他的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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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7 23:4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大多都是“鲜花”言论,不知道10块钱过一个月,100块钱养活一家人的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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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21:2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说什么好呢,还是不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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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22:05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应该绑架要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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