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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唐律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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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3
#1
发表于 2005-6-9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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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述评
夏威特
唐律从广义上来说,它包括从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制定的《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律》,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制定的《贞观律》,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制定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制定的《律疏》,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制定的《开元律》及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制定的《大中刑律统类》等三十余部唐朝时期修订的法典。从狭义上说,是指《唐律疏议》(即《永徽律疏》)这部唐代具有代表性的著名法典,它是我国封建法制法典的代表,它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严整、概括,其犯罪种类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之详尽、细密,在封建法典中是无与伦比的,代表着我国古代法典制作的最高成就,可与西方奴隶制法典的著名代表《罗马法》相媲美。本文采用的是广义上的唐律。
一、唐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继承了汉代以来儒家的法律思想,并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唐律确定了”德本刑用”的法律指导思想,它比汉代董仲舒的”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提出德礼与刑罚都是服务于国家政治的,但有本、用之分,并将这种自汉儒以来所发挥的儒家法理论正式纳入法典之中。《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在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它强调伦理道德是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唐律用一本一用的关系,比一主一辅的关系更加准确地表达了礼、德、刑之间的关系,它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不但有力地稳固了唐朝的统治,而且形成为中国正统的封建法制思想,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立法上唐律要求宽简、稳定、划一。如在《贞观律》的修订中,就根据这一思想删除了旧律中的死罪92条,并对其他条款作了不少改重为轻的规定。同时要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由于立法者的重视,唐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了稳定与划一,从而巩固了唐朝的稳定与发展。
二、唐律集历代立法与司法经验之大成,在刑事立法方面有重大发展
唐律总结了自战国李悝《法经》以来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积累的丰富的立法与司法经验,这些都集中反应在《唐律疏议》中。现存的《唐律疏议》共有十二篇,它继承了《北齐律》的篇章结构,共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首篇为名例共六卷57条,它渊源于《法经》的具律,它是关于刑罚和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在这一篇里,详细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免等唐律的基本原则,明确什么是犯罪,刑罚的等级,加重与从轻的标准等等。具体来说,(一)它规定以笞、杖、徒、流、死五种刑为法定刑罚;(二)规定了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十恶,可分为三类:(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手段残忍的犯罪(不道);(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三)规定了封建特权阶级的特权: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另外还有官当、上请、例减、听赎、免官等,这些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四)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其他的则属于私罪,对私罪的处罚要重于公罪。(2)关于共同犯罪。共犯分主犯与从犯。共犯罪以“造意”为首,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家人共犯,只坐尊长。监主与常人共犯,以监主为首犯;主奴共犯,以主人为首犯;官吏共犯,以长官为首犯。(3)关于合并论罪(数罪并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4)自首减免刑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可获得减免刑罚的待遇。(5)老幼废疾减免刑罚。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者,犯流以下罪,依律收赎;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犯盗罪及伤人罪者收赎,其余不论;90以上,7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实际上,上述上些人不能对封建统治造成较大的损害,对他们减免刑罚,还可以博得哀矜老幼的美名。(6)累犯加重(三犯徒者流3000里,三犯流者绞)。(7)类推适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在断案的时候,如果遇到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那么就参照法律上关于类似情况的处理,属于减免之罪的,如果法律对于比这一情况更为严重的情况都认定无罪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也应当判为无罪;属于加重之罪的,如果法律对于比这一情况还轻的行为都认定为有罪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更该判为有罪了。(8)涉外刑事法律适用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就是说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自相侵犯时,按属人主义,即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处理;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属地主义,即根据唐朝的法律处理。(9)同居相隐原则。唐律继承并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而且部曲、奴婢也要为主人隐,可见,其范围比汉朝要大。另外,唐律规定凡告发祖父母、父母者为十恶中的不孝,要处绞刑,同居相隐原则从汉代的权利性性行为规范发展成了义务性行为规范,即子女从可以为祖父母、父母隐发展成了必须为祖父母、父母隐。但”谋叛以下者,不用比律”。(10)故意过失原则。唐律继承了晋张斐关于故意与过失的解释,如对过失定义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对故意与过失行为在判刑中进行了区别,一般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第二篇为卫禁律。是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塞等方面的法律。这一类规定,一方面防止并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另一方面也在于防止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
第三篇为职制律。是有关官吏设置、选任、失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的法律。比如唐律规定官吏收受其管辖区内人民的财物、猪羊供馈或役使其下人民;或属下的人民借贷财物及接受财物而为人请求者,都以”坐赃论”。唐朝统治者严惩各种贪官污吏,对其经济发展及政治安定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篇为户婚律。是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它维护着封建的家庭婚姻关系。在本律关于离婚的规定中有”和离”一项:”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是男女平等的法律,它影响到了后代历朝的立法,两宋明清法典中都有相似的条款,这应该说有其先进的一面。
第五篇为厩库律。是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的法律。第六篇为擅兴律。是关于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的法律。第七篇为贼盗律。是关于惩治贼盗犯罪的法律。其中对谋杀罪作了具体规定:”谋”指两人以上的合谋;一般谋杀,徒三年;已伤人者,绞;已杀人者,斩。还将盗罪分为窃盗、强盗、监守盗三种。第八篇为斗讼律。是关于因斗殴引起诉讼方面的法律。第九篇为诈伪律。是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的法律。第十篇为杂律。为弥补以上各篇的不足,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奸情等等犯罪的规定。其中还规定”不应得而为之者,笞四十”,这就是允许官吏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随意加人以罪,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就有了法外治罪的意义。第十一篇为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亡的法律。这是为了加强对逃亡罪犯的镇压和保证封建国家有足够的兵员、役丁,以巩固封建统治。第十二篇为断狱律。是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的法律。
三、注重经济立法,广泛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唐朝有中国封建经济繁荣的朝代,而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着统一和兴盛的局面,这与唐朝的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促进经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一)在土地方面的立法。唐朝建立后,为了恢复因战乱而残破的经济,满足征收赋税和兵役的需要,继续推行均田制。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如规定: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
”口分田”归国家所有,不能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永业田”为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一定条件下买卖。并规定了相应的罪名,违者分别情况处以笞、杖、徒刑。均田制的实施,增加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维护了封建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农民的生活相对安定,国家也进入了鼎盛时期。
(二)在财政立法上,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租庸调法”是武德七年正式向全国颁布的,它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中叶均田制瓦解后,实行了两税法,其基本原则是量出制入,实施的办法是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总计当时各种开支总数以定两税总数。不论主户、客户,不论定居行商,均须纳税,税额由资产及田亩数定,分夏、秋两季征收。两税法对稳定唐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两税法将当时各种捐税加以合并,简化了税制,以现居为定籍的办法,即有利于户籍整理,也有利于社会安定,阶级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和。
(三)在工商立法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帛的规格作了统一规定,如布每匹要足50尺,幅宽要足1尺8寸;二是为保证手工业的质量,规定了责任制;三是为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四是每年八月由官府对度量衡器进行”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五是对海路贸易进行鼓励、开放,允许外商来华自由贸易,在通商城市设立”蕃坊”,供外商居住、营业,并创建了市舶制度。
上述一系列经济立法,对唐朝的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工商业的繁荣,起了积极的作用。
四、重视用法律调整民事关系,民事立法空前完备
唐朝不仅有上述比较完善和发达的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而且也具有比校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在婚姻方面,注重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规定尊长可为卑幼定婚,严禁姑、舅、姨表亲为婚,严禁良贱通婚,严禁与逃亡妇女结婚,离婚以”七出”和”义绝”为条件;在家庭关系方面,唐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权力,财产继承一般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采用嫡长子继承制;在物权方面,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对无主手的占有、埋藏手的发现及孳息物的归属等也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在债权方面,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如唐律强调买卖奴婢、马、牛等要立市券,买卖田地要立文牒,借贷区分借与贷,并将贷按有无利息分为负债和出举;唐律还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规范,债务人原则上负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次以”人身折酬”,若违契不偿,债主可以”牵掣”,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从述可见,唐律不愧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它的主要特点是:(1)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前提下,”一准乎礼”。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的法律表现。礼的精神已完全溶化在唐律之中;而唐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使礼的原则和规范法律化,并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使封建的宗法关系和封建的等级关系得到稳定和巩固,从而达到稳定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这也是后世封建王朝沿袭和继承唐律的真实原因。(2)法律空前完备,它总结和发展了以住各朝各代的立法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了高峰。(3)刑罚比较持平,唐朝鉴于隋末刑法残酷滥用的后果,唐朝的法定刑罚比以前的王朝要轻省,这与唐朝处于封建盛世,政权强大,政局稳定,人们安居乐业是分不开的。(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朝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各有分工,又有联系,并行不悖,相得益彰,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高度成就。(5)唐律的律条文字简炼,概念明确,用语确切,逻辑严谨,疏议的理论深度和文字工夫等,在中国古代法典中也是空前的。
唐律作为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稳定政治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样本;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它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公元1401年)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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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9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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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我想起了当年二专法学的毕业论文就是写的这方面。可惜年代有些久远,当初写的东西几乎都不记得了……
唐律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颠峰。后朝和周边国家基本都是在此基础上修订的。刑民不分,以刑为主,唐律最完备的还是刑事律法,民事在整个古代法律中都是从属地位。这也是我们东方文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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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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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0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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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是哪个法学院校毕业的啊?
我写过一篇“从天人三策和春秋决狱看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形成‘的文章,里面也涉及了一点唐律说明。
“一准乎礼”唐律的产生,标志着制度法律和儒家伦理已经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整个中国社会“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一准乎礼,礼法由互补关系,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记载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思想的确立 ,使得春秋决狱成功完成了由“引礼入法”至“礼法合一”的历史任务,唐律也被公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律之最完善者,其内容被唐后历代大量沿用。春秋决狱从而没有了存在的必要,于是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至此儒家礼教经义全面渗透进“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中。儒家思想真正牢固的占据了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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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狼党
#4
发表于 2005-6-10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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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所谓二专是骗人的,不是法学院,偶学工科的。法学学到的唯一成果是可以把一个不懂法的人糊弄得一愣一愣,仅此而已。只不过偶尔想起唐律,当年写这个毕业论文也是抄了不少书的。
春秋决狱太早了吧。印象中,唐律是在隋的基础上编撰的。隋的律法也算比较成熟,已经没有春秋决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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