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方不按合同走,另一方不同意,強制履行能視作自願的嗎?
如題,先不用說法律關係了,法律關係上無異議
法律上簽了合同,要修改內容,必須雙方同意
不徵求雙方同意的修改視作無效,仍按老合同走
這裡想探討一下民生層面的"講理"是怎麼個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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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1:
我看過一期強制執行案例,執行法官去執行一個抵押貸款的案子
被執行人用自己的房子抵押,借了50萬,現在沒還錢,銀行走完流程,跟著執行法官要騰空被執行人的房產
其實這種節目有普法的意思,也有一些宣傳效果,大抵就是派出比較靈牙利齒的執行法官,帶上媒體
展現執法有力量,過程中辯論也毫不落下風的文武兼備之姿,大部分執行法官在講道理上面都不輸
口條氣勢邏輯很緊密,假設素材不是刻意挑選(把佔下風的刪掉)的話,那可以說表現相當好了
這時被執行人大概就是各種不想搬,然後過程中拋出了一句:你們不能這麼強制執行
我理解,強制執行有兩層意思
1. 是有強力手段,遠越普通公民的力量的手段
2. 是違反了被強制一方的意願的,比如扭送一個小偷,小偷是不樂意的
大部分情況的清退房產,我都認同算是強制執行
(比如還不上錢,要法拍房子抵債)
但是這次是有房屋抵押協議的,也就是被執行人是同意某年某月還不上錢把房子交出來的
法院來執行一個被執行人自己自願承諾的內容,可能是人帶得多一些,強力架出去,但再怎麼說也不應被視作強制執行,理論上叫算強力執行
如果是當事人過往自願表示過的意願,我理解就沒甚麼指責法院"強制"這麼一說了
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回答一句:"我們雖然動用了強力,但我們未違反你的意願,你不要違反你的意願"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9-5 10: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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