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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校尉 |
级别 | 征南将军 |
功绩 | 45 |
帖子 | 4520 |
编号 | 498420 |
注册 | 201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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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3-28 11:24 发表
天龙表哥有一点强调的不对,无论苏银霞有多少不对或罪过,在这起案件当中都没有任何意义,就好像小偷被逮住,周围群众义愤填膺又骂又打,其实已经过当了,但是情节轻微可以不追责,但是如果这种“义愤”造成了小偷身体或精神的伤害,那法律是一定要追责的,而苏银霞那些东西很明显也是这个道理,如果新闻说的那些要债行为都是事实的话,那么要债方就百分百过错了,因为苏的那些问题不是你采取这种手段的理由。也更不是因此法律就可以站在死者方的理由。 關於于歡案,當年我有一些問題沒弄明白,但討論太短平激情了,所以沒顧得及問得上來
拋開甚麼以孝治國,辱母不共戴天之類的虛詞來說
1. 很多人認為于歡屬於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事後結果)
假如我們撇開于歡這個人,如果實施反抗用水果刀刺人的是蘇銀霞本人,結論是不是一樣的?
我理解大家認為的"于歡的防衛權"是來自代替蘇銀霞實施的防衛權(蘇想防衛而防衛不了)
換句話說受侵害的是于的母親蘇銀霞,如果蘇銀霞有防衛權,于歡才有
如果蘇沒有,于歡就更沒有了
所以關鍵在於蘇銀霞有沒有防衛權,和其反抗的定性在那裡
很多(男性)網友熱情澎湃,大談甚麼熱血男兒,快意恩仇之類的大詞,我認為撇開這些虛的
關鍵在於高利貸欠債人被逼債時的反抗應該如何定性
2. 要討論自我防衛權就應該探討事件的起因為何
比如昆山龍哥案,一個路人無端端被刀指著
和一個跟別人多年累積了大量爭執的人被刀指著
二者的防衛權利就不應該視作等同
當年辱母案很多網友,我壇,壇外,都有跟落葉兄類似的紅字看法,即不討論蘇銀霞是否欠錢,欠錢金額,有無非法集資等
(很多小白網友的看法就不引用了,這裡拿落葉兄作例子是說明比較有影響力的網友也呈同類看法)
我對這點一直不理解
3. 我法律知識很差,我從當年到現在一直都沒有準確衡量這個定刑標準的能力
但我一直不同意于歡無罪的看法
像賭博,放貸,賣淫這種地下交易本身就有雙方合意這個前提,一方突然不違約,另一方肯定會起爭執這個是可以預見的
然後面對另一方的爭執,然後展開各種抵抗,管這種行為自稱叫"防衛"
我認為是違反了自我防衛的法律原則的
4. 按于歡無罪(同理蘇銀霞如果親自動手也無罪)的說法
如果一個人武力極高,那他是不是可以無限進行賭博,借貸,買春
然後拒付,只要有人找他鬧,他就忍著,忍不住了就動手適當"防衛",然後法院還得一直給他判無罪?
或者拿蘇銀霞當例子,照這麼說,假如一個人有個兒子戰鬥力極高,她只要讓兒子當貼身保鏢,一直主動去搞這種財務糾紛
一起爭執受到侵害就"極積防衛",那社會不就直接亂套了?
我的觀點是這類事件應該綜合考慮前因後果,在兩邊取一個平衡
要債的對欠債人不能隨意喊打喊殺,但也不應該視作無故侵害行為來履行"防衛"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4-27 10: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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