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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个案件应该判
沙发的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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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6-1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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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应该判
这是发生在十五年前的一个轮奸案。
A,算是头子,B,是同谋。
B,在十五年前就被捉了。判了多少年,我也搞不清。问一个,像他这样的,跟据法律要判多少年呢?
而A,他的判法是我比较关心的。当年,他逃了,一逃就是逃了十五年。由于想乡心切,最后他回来自首了。而这时对他的判法,却是无期。
我觉无期是不是过了点,都十五年了,或者是自首的,态度也很好。本以为就是几年,没想到会这样。
问下懂法律的,这样的情况准确是要判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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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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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6-1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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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奸罪的刑期是多少,不过如果不是奸杀的话最多无期吧。只知道法律上还有个规定,你逃了若干年(记得是20年)以后如果还没抓住你或破案的话,一般情况下这一笔就算揭过去了,你就是无罪的。
不过还有个疑问,如果15年前的法律同现在的法律不一样呢,是参照犯法时的法律还是现在的?虽然轮奸比强奸严重,但鉴于是自首,我也感觉是重了点。当然,前提是女方没死,不然,死刑也不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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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贤山庄
#3
发表于 2009-6-17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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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这不用说的。
当然没死了
[
本帖最后由 沙发的王者 于 2009-6-17 13: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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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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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6-1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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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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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KO
于 2009-6-17 13:49 发表
不知道强奸罪的刑期是多少,不过如果不是奸杀的话最多无期吧。只知道法律上还有个规定,你逃了若干年(记得是20年)以后如果还没抓住你或破案的话,一般情况下这一笔就算揭过去了,你就是无罪的。
不过还有个 ...
没听说过中国刑事犯罪有什么有效追诉期的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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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6-1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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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失踪多少年就“宣告死亡”来着,之后以新的身份出现,如果没人认识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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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09-6-17 14: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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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6-1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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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追溯期一般都大于应罚刑期,这个案子这么久了,因素太多,不好妄加议论,这么判决应该有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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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6-1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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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是个法盲,追溯力貌似是从旧从轻的,公务员考试做过一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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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6-1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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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dance
于 2009-6-17 14:50 发表
刑事案件的追溯期一般都大于应罚刑期,这个案子这么久了,因素太多,不好妄加议论,这么判决应该有他的道理!
非也,这个判决里,有猫腻。
有些地方估计判高,然后让家里人给钱,再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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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6-17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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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我大学里法律老师讲的追溯期(可能不是这么称呼)是20年(没记错的话),是死的,并没有少于法定刑期一说。当然,最后还有一句,有必要判罚的除外,印象很深。
LZ只是怀疑有猫腻,说白了,这种事真理就是掌握在他们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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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6-18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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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有效期二十年,这个判决本身没什么问题。至于判决本身公正与否,要看具体案情。轮奸本身根据案情判决可以差很远,如果我没有记错,最高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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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6-18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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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的王者
于 2009-6-17 16:17 发表
非也,这个判决里,有猫腻。
有些地方估计判高,然后让家里人给钱,再改低。
几乎不可能,只要正式判决下达,各方面都要备案。除非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白纸黑字的判决已经是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而且如果我没记错,需要上一级法院核准备案然后执行,你怎么改?同时,如果判决过轻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同样有权利上诉,进行二审判决,这样的案例并不罕见。区区一个法院根本没这个权利胡来。想摆平可不是这么简单的事情。花了钱量刑又被二审给改了,谁不嚷嚷?作为法官就不怕东窗事发?
除非是正式判决前放口风故意吓唬,比如5年的说要判10年,15年的说要判无期,这种可能性我不敢说没有。正式判决下达后再改判,等于自己打自己耳光。我要是法官想捞钱也在判决前捞,才不会弄这么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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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18 02: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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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6-18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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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阿尔法孝直
于 2009-6-17 14:41 发表
好像失踪多少年就“宣告死亡”来着,之后以新的身份出现,如果没人认识他,就……
失踪两年,法律上被“假定死亡”。如果此人后来又出现,原则上要继承此前的权利并承担此前的义务。比如继承父母的财产,归还以前的欠债等等。只有配偶这期间如果再婚了,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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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6-18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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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奸罪,不妨参考百度这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33952.html
其中相关的,
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轮奸最高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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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6-18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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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18 02:28 发表
几乎不可能,只要正式判决下达,各方面都要备案。除非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白纸黑字的判决已经是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而且如果我没记错,需要上一级法院核准备案然后执行,你怎么改?同时,如果判决过轻作为公 ...
话又不能这么说. 既然你容许法官有可能贪污, 那为何否定他一定不可能在程序上做手脚? 例如收到礼金后, 对外称判词呀, 逻辑什么的有误, 要重新书写.
复杂一些, 又可以私下向被告说, 只要交钱, 然後你上诉到中院要求减刑, 保证成功. 当然这就不只 "个人" 的贪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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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6-18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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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如果真想搞清楚是不是有猫腻,至少去看看判决书。强奸经常伴随的是受害人在抵抗时遭受某种程度伤害,仅故意伤害一项根据其严重程度就可以判刑。如果是故意伤害加轮奸案主犯,数罪并罚即使有自首表现判个无期也没什么可奇怪的。作为实际情况,现在无期徒刑鲜有最后坐到底的,只要在狱中表现不太差劲基本上都能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几年就放了。我知道的案例里面,最快的因为有立功表现,七年多就放了。这方面也有统计,最常见的是14-17年期间释放。把他改判个有期徒刑十几年,实际上区别有限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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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18 03: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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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9-6-18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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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uxau
于 2009-6-18 03:00 发表
复杂一些, 又可以私下向被告说, 只要交钱, 然後你上诉到中院要求减刑, 保证成功. 当然这就不只 "个人" 的贪污问题了.
第一,上诉本来就是合法手段,根本不需要法官暗示。一审法官宣读判决的时候最后一定要强调被告如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这是必须明示的。被告也必须当庭做出回答是否服从判决,或者不服从而上诉。第二,现在刑事犯罪审判时都有辩护律师,量刑合适与否去问问律师怎么样不就行了,反而走这种费力却对自己未必有利的事情,这不是傻瓜吗?真有人爱犯傻,那可管不了了。
BTW,我要是一审法官,我为什么要干这个?终审权在二审手里,人家行贿二审也不会来找我。枉法又贪不到赃,这一审法官也不聪明啊。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18 03: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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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9-6-18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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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对法律理解透彻, 应该是真正读法律之人吧, 在下拜服.
说到底, 我也不希望法官会贪污, 因为某程度上来说, 行程立法司法三者中, 司法是最庄严神圣的, 判断是实对错的终极防线. 如果连保护弱者的最强手段法律都不能被信任, 人民还可以依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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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9-6-18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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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auxau
于 2009-6-18 03:26 发表
楼上对法律理解透彻, 应该是真正读法律之人吧, 在下拜服.
说到底, 我也不希望法官会贪污, 因为某程度上来说, 行程立法司法三者中, 司法是最庄严神圣的, 判断是实对错的终极防线. 如果连保护弱者的最强手段法 ...
我可不是什么读法律的人,我知道的东西大部分都来自初中的法律常识课,总奇怪为什么还会引起争议。是大家小时候没这课了还是,冒昧一点,没用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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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9-6-1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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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当阳侯杜元凯 的帖子
这位兄弟回了很多,但有很多点不解.
1 那强奸罪的定议,为什么是指强奸妇女呢.
这个妇女,是指什么.没结婚的也叫妇女?为什么不用女性这个词而要用妇女呢
2 初中的时候,咱们没有所谓的法律课,政治课倒是有.不过,好像不是那么一回事吧
3 这个判决并没有开式下达,确实是相关人员放出风声说要判无期,注意这个要字.
4 如果你相信廉 那就错了,我看到太多花钱办事的事情了.不管是在城里的,还是乡下的,不管多大的事,只要你有钱,鬼神都听你的
最后一句有违和谐,麻烦版主给贴子加个权限
[
本帖最后由 沙发的王者 于 2009-6-19 17: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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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9-6-19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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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的王者
于 2009-6-19 17:19 发表
这位兄弟回了很多,但有很多点不解.
1 那强奸罪的定议,为什么是指强奸妇女呢.
这个妇女,是指什么.没结婚的也叫妇女?为什么不用女性这个词而要用妇女呢
2 初中的时候,咱们没有所谓的法律课,政治课倒是有.不 ...
强奸罪有明确定义,比如百度这个。
http://baike.baidu.com/view/33952.htm
妇女还是女性,不过是用词不大一样。侵犯了女性无论是否结婚,都要按强奸罪论处。
至于放出风声要判无期,第一,是谁放的,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局?这大不一样。检察院是公诉人,如果是他们说的只能说明公诉人认为这个案子的性质可以判无期,被告方和辩护人不同意还可以在法庭上争取自己的权利。既然还没有最后判决,等正式判决下达了再论公允与否不迟。第二,案子还在审计,律师还要相应做辩护,辩护有力与否同样会影响量刑;第三,判决下达后如果被告认为量刑过重,他还有一次不服从判决的上诉机会,二审才是终审判决。现在就被个风吹草动就吓得要这那,可真怪不了别人。想行贿也找二审去,何苦孝敬一审呢。一审如果真的轻判得太离谱,作为公诉人的检察院同样有不服判决提起二审诉讼的权力,最后还要到二审去进行终审判决。
你说的最后一段,无非是现在社会风气不正有些不好的现象,我不否认,也见多了。不过说老实话,即使如此对一审进行什么行动也是事倍功半。干这种事情总是要达到目的的,不动动脑筋也是不行的。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19 22: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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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9-6-2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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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0 当阳侯杜元凯 的帖子
用词不一样而已?
我觉得不是吧,法律这东西,你不写清楚,这不是让律师钻空子吗
如果说强奸妇女才是强奸,我问的是什么才算妇女,二十岁没有结过婚的美少女算不算妇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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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9-6-2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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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的王者
于 2009-6-24 12:07 发表
用词不一样而已?
我觉得不是吧,法律这东西,你不写清楚,这不是让律师钻空子吗
如果说强奸妇女才是强奸,我问的是什么才算妇女,二十岁没有结过婚的美少女算不算妇女呢?
法律上的用词都有特定的解释,而且明确规定了解释权在谁手里。比如宪法上的用词,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刑法用词,估计在最高人民法院。妇这个字可以说和婚否有关系,但原文规定是“妇女”,官方定义为成年女性的通称,同婚否无关。法律上,妇女基本上是对所有女性的通称。比如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妇女受教育权益等等,针对的都是全体女性。至于强奸案,强奸未婚女性的案子还少,哪个不是按照强奸犯判的?
BTW,大家灌水未必用词都那么准确,但强奸本身不会区分受害者婚否,如果区分也只有受害人未婚的情况下量刑更重的可能,这个就不必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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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9-6-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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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当阳。LZ没必要太矫情,女人就一定要结婚的,女孩就是没结婚的?
医院还有妇科呢,照这么说应该改成“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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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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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发的王者
于 2009-6-24 12:07 发表
用词不一样而已?
我觉得不是吧,法律这东西,你不写清楚,这不是让律师钻空子吗
如果说强奸妇女才是强奸,我问的是什么才算妇女,二十岁没有结过婚的美少女算不算妇女呢?
妇女一词的意义只是相对末成年少女和幼女,在法律上视为不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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