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房价涨房东毁约 举债50万买房的环卫工跳楼身亡
性别:未知-离线 灰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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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09: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3:09 发表
首先,基于我的分析,买卖双方就二期房款的还款期限问题,应该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而这一协议,已经由买方支付,卖方接受的53万元,得以履行,并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如果炎阳兄对此有异议,请予以说明,否则我的 ...

我昨天在發表另一個帖子的時候想了一下我之前的職業經歷
回想起來很多次(至少20次了)都見過您說的這種"新的協議"(特別是甚麼視作默許,默認之類)的問題

我說兩個例子,

1. 有一次陪一個洋大人去工廠,我當時做的是臨時的口譯人員,洋大人看到一票貨,貨的LOGO尺寸和他要求的不符,他要的是10寸的,廠家印成了10CM的
這種情況說接受也行,不接受也行,洋大人當時提了出來表示很憤怒,工廠人員一直道歉啊解釋啊說新來的小妹沒文化不懂事,洋大人沒說行,也沒說不行,表示繼續生產吧

過了幾天,洋大人把合同抄了出來,表示說他跟自己背後的客戶商量了一下,市場無法接受這批貨
後續是賠錢還是棄貨我就不知道了

2. 有一次我一老東家的員工犯了一個嚴重錯誤,老東家沒有表示任何東西,說你繼續工作吧,接下來小心一些
然後過了一個月,聯繫上了另一個職業很對口的新員工,直接把老的這個員工開了

引用了老員工合同裡的重大過錯,沒有賠錢

======

我想說的是甚麼呢,就是我見過的合同裡面應該有幾個重要概念,

1. 口頭協議跟合受有衝突的時候協議不能覆蓋合同本身(比如合同說這票貨值100萬,我後來口頭說算了其實賣你80萬也行,這時你不能強求我賣你80萬)
這跟金星兄您說的甚麼丟了借條或者說借錢口頭協議仍有用甚麼的不是一回事,口頭協議應該視作沒有同合/不充分時的補足,而不能直接用作推翻合同本身

借錢有口頭協議當然有用,但關鍵說你有口頭協議證明我向你借了100萬,我卻有一份書面合同證明你贈予我100萬,我認為我的這個執行力是高過你的

2. 默認絕對不能視作一種有效的口頭協議,很多時候,人家需要一個思考的空間,或者說人家當下馬上履行會有很大傷害的(比如老闆讓員工當場滾蛋,接替人選找不到啊),人家肯定是需要規避這個傷害的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7-2 09: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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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10: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在別的壇子看到的我覺得比較靠譜的回答

1. 我给你举个例子吧。 你有一个房子要处理卖100W(肯定是急用钱了吧?不着急用钱没多少人会卖房吧?)。 有人愿意买,分3期付钱,第一次40W,第二次40W,第三次20W。 然后第一期你拿了钱就先用着了,然后到了第二次付钱的时候,买你房的人说:不好意思我暂时没钱了,我拖一段时间后再给吧。 这时候你如果不愿意对方拖欠,你需要的是不是需要拿出第一次付款的40W出来还给别人?所以现在你反而面临了双重困难:第一是你需要用的钱你拿不到了,第二是如果你不愿意卖房了你可能还需要马上拿出40W的现金流来,你心情会不会很差?这时候再加上买家一直劝你,你是不是只能忍了? 然后过段时间正好有亲戚朋友愿意买你这房,出更高价,还可能是一次性付清(直接解决你的资金困难问题),你想想你是继续履行之前一直让你很不愉快的合同,还是选择把房子直接卖给你亲戚朋友。

2. 跳楼的人并没有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虽然买不了同样大小的房,但是并没有穷到需要死的地步。
就像你开车被别人蹭了,索赔500,别人说我一个月工资才1000,你要我半个月的工资不是要我的命吗?你是不是就不找他赔了?你觉得500块钱不至于,但是说不定人家就是想不开自杀了呢。
我这边麻将馆一个老人输了5块钱想不开就跳楼自杀了,是不是还要怪她的麻友为了5块钱逼死人了呢?

3. 我的理解是这个解除权的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是一个过去完成式,只要发生过,出卖人享有解除权,只要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就没问题。自己也不能确信,毕竟私法不是强项

4. 在我看来,既然双方有合法合同在手,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那就不会发生这种惨剧。 虽然跳楼的环卫工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是很值得同情,但是并不能以这一跳来遮掩她在合同上违约的过错。 说实话,别人不是急用钱谁又会走到卖房这一步。 卖房的碰到了应该按合同付款却没有履行的买家,生生拖了你大半年时间才付了钱,但是还是欠了你十万没有付时,你会是什么感觉? 在我看来,卖家应该是对该事非常不满的。 卖家又急用钱,如果此时要解除合同可能要退还买家第一期的购房款,会让自己不宽裕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所以在没有下家接手的情况下也只有忍气吞声了。 但是估计卖家此时应该感觉买家不靠谱,并开始积极寻找下家了。 在下家承诺全额付款或代替卖家垫付前期买家支付购房款等其他对卖家更有利的付款方式时,本身对买家有所不满,并且看到合肥房市暴涨的卖家应该就会考虑解除合同的事项。 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我看来还是因为合同的履行问题才导致了卖家的解约行为。 大家站在卖家的角度想想,其实他这样做也是无可厚非的。只能说环卫工购买了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物品,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所导致的悲剧。

5. 这个事情其实很简单   首先买房者是在房价还未开始疯长前买的   然后那时候选择余地比较大 所以选择了一处性价比很高的房子 但是正由于房价未疯长   所以买房者本着不让自己压力太大的内因   就与房主协商   作为房主呢 那时候价格也与购买时差不多  能卖已经是赚了  延后一会也就无所谓 下面问题就来了     合肥当地的房价疯长啊    作为买房者 那肯定要么是把他们涨怕了 要么是如果真过户  他们就赚惨了  接近一倍的利润  所以之前延后的那些压力在现在疯长的房价面前算神马 所以马上找房主准备付钱过户 但是问题又来了   你买房者有自己的算盘   但人买房者不也有自己的一本经么 首先买卖双方不沾亲带故   一切都是正常经济交易行为   现在房价疯长   那买房者如果毁约另卖    那不也多赚起码50万起跳么 然后卖房者在有这种打算时   肯定就先私下咨询过律师   那之前买房子延后支付违约的行为就成让卖房者在法律上站住脚了   这也是卖房者觉得违约 甚至相当于支付10万违约金都要违约    所以这种事情不能说谁对谁错    大家换一个角度    如果合肥房价跌了呢 那有没有可能出现买房者不想买了   支付点违约金后去买更便宜的房子呢?、

6. 你要搞清楚第二次收款并不是默认延期,而是第二次应付款的迟缴, 有无延期应该看买卖双方是否有关于第二次款项的延期协议。 卖方肯定是为了尽快解除合同才给的10万块钱补偿款。但是,这个行为并没有问题。 这个事情其实很简单,卖家把房子买给了买家,买家一直没付清款项(并且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卖家在买家违约的前提下找到另外一个下家想卖掉房子,所以想和买家终止合同。 然后由于房价上涨,在全额退款的前提下还给予买家10万块钱的补偿。 通俗点说就是,你老不把钱给完,还不让我卖给别人,这让我很难办啊。 那么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呗。 但是你协商的时候跳楼了是个什么事儿哦。 另外,房价高是一会儿事儿,买房子真的要量力而行。 一定要买买的起的房子,小点就小点,差点就差点,为了买套好房还不上贷款、借款,影响了正常生活,那才是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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